海南省托育服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文摘   2024-11-26 09:09   上海  

海南省托育服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加快推动海南省托育服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背景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有助于推动三孩政策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2020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将“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2022年,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省级和市县对托育服务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托育机构数量和托位数明显增加,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自贸港建设的重要阶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既面临严峻挑战,更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一方面,托育供给总量严重不足,截至2022年12月底,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总人数约30万,在托婴幼儿1.58万,入托率仅为5.27%。普惠托位少、入托贵,家庭婴幼儿照护经济负担较重,扩供给促普惠任务艰巨。城乡、区域分布不平衡,用人单位和社区托育设施十分短缺,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托育专业人才匮乏,培养培训体系尚未形成。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尚需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机制还不健全。另一方面,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托育服务需求持续增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紧迫性日益凸显,支持政策和制度环境更加优化。

挑战与机遇并存,机遇大于挑战。2023—2025年,海南省必须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创新引领、与时俱进,采取务实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开创托育工作新局面,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基于海南建设自贸港背景,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以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公立型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参与作用,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以及托幼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监督管理等责任,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2.普惠优先,扩容提质。积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省级和市县财政投入,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运营。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扩大普惠供给,提升托育质量。

3.医育结合,安全健康。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资源优势,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牢牢守住安全健康底线。

4.树立标杆,示范引领。支持海口、三亚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政策举措;推动建设示范性托育机构,培育各种类型的普惠托育示范点;做优做强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机构。

5.统筹城乡,共建共享。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配套,积极推动城乡、区域托育服务均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县全覆盖,每个市县至少有1家公立型托育机构,全省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普惠托位占比在30%以上,其中公立型托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达到15%。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托育人才培养培训数量和质量双提升,托育服务监管便利高效,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专栏1 “十四五”托育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单位
2020年
2025年
属性
01.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
1.8
4.5
预期性
02.普惠托位占比
%
-
>30
预期性
03.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
%
-
15
预期性
04.公立型托育机构
-
1
预期性
05.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置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
应建尽建
预期性
06.地市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
每个地市至少1个
预期性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幼有所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1.加强法治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对违反标准和规范的托育机构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优化托育机构备案操作规程,加强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加强托育服务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确保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社区托育服务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套托育服务设施等惠民政策落地落实。通过备案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在本辖区范围内明确土地、规划、报批、人才、消防、财税补贴、金融保险、医育结合、监督管理等政策措施,带动托育机构提供服务“承诺清单”。
3.健全标准规范。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和保育指导大纲,制定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等。组织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托育服务系列教材,加强审查审定和使用监测。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
(二)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4.完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手段,鼓励国有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逐步形成以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为主体,综合托育机构为标杆,以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为支撑,以幼儿园托班、工作场所托育设施和家庭托育点为补充,多层次、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开展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选择10个具有典型性的市(县、区)为试点,每个试点选择5个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
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围,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功能,大力推进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积极发展集中管理运菅的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园。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到2025年,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在60%以上,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综合托育机构。推进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的普惠托位,能够提供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功能的托育机构。积极培育具备托育服务功能的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建设中的作用。到2025年,每个市县至少建成1家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
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新建或利用现有机构设施、空置场地等改扩建,推动建设省、市县、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托位,并提供行业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家庭养育指导及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到2025年,海口、三亚应当各建成至少1家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幼儿园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工作场所托育设施。支持产业园区建设服务区内员工的托育设施,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规划预留托育配套用地,推动产业园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整合资源建设普惠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成功申报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的,省总工会将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额,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家庭托育点。建立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托育服务的登记备案制度,完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探索“物业服务+托育服务”模式,增强居家托育服务能力。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鼓励居民利用自有住宅,为邻近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互助式服务。到2025年争取在50%城市社区建有家庭托育点。
专栏2 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01.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市县政府建设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省级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比例进行补助。
02.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选择10个具有典型性的市(县、区)为试点,每个试点选择5个具有带动效应的示范机构,开展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试点。由省级财政按照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支持。
03.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到2025年,配套托育服务设施覆盖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完整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达标率在60%以上,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以上。
04.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省总工会将按照全总补助资金数额,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5.健全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推进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推动医学院校开设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相关专业和课程,逐步开展覆盖本、硕、博各阶段的学历教育。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举办托育服务类职业院校,培育产教融合性企业。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鼓励院校学生取得托育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到2025年,全省至少有3所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保育师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制订培训指导标准,研发培训课程教材。建立保育师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贯通机制。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列入紧缺职业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2023—2025年,累计开展托育服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以上。
7.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据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大纲,以岗位职责为核心,以个人素质能力为基础,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实施五年一周期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持续提高岗位胜任能力。2023—2025年,培养和培训托育机构保育人员2万人次以上、托育机构负责人1万人次以上。建立健全省级、市县级托育服务专家库。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活动,举办全省托育服务技能大赛。
8.加强托育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推动和规范管理岗位培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队伍建设,其管理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相关岗位培训,持续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专栏3 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工程
01.职业院校培养人员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举办托育服务类职业院校,培育产融合性企业。到2025年,全省至少有3所本科高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
02.备案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项目: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备案托育机构负责人不少于60学时、保育人员不少于120学时的全员培训,2023—2025年,培养和培训托育机构保育人员2万人次以上、托育机构负责人1万人以上。
03.省级师资培训项目:在婴幼儿保育、儿童保健、医学护理、学前教育等领域,遴选50名专家组建省级师资库,并纳入省卫生健康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04.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服务管理人员、地市级以上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干部培训计划。2023—2025年,每年对300名托育服务管理人员进行线下培训。
05.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将托育服务人员作为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列入紧缺职业目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2023—2025年,累计开展托育服务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00人次左右。
06.全省托育服务技能大赛。
(四)提升托育服务信息化水平
9.高运用全国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推进省、市县、机构托育服务信统一接入托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0.培育智慧托育新业态。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婴幼儿养育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等免费开放。
(五)打造创新开放的发展环境
11.深入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以完善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创新融合、加强监管服务为目标,上下联动,在海口、三亚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到2025年,争取海口、三亚命名示范城市。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多种类型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建设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12.大力推进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辖区婴幼儿养育照护指导中心,实现托育机构、家庭与医疗卫生机构有效对接,共同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远离污染源的场所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13.推进母婴设施提档升级。提高母婴设施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城市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导向标识设计。在企业和办公场所集中的工业园区、办公楼等探索建设共享母婴室、临时母婴室等多种形式的母婴设施。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提高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和使用率。
14.培育托育服务民族品牌。牢固树立品牌意识,构建促进我国托育服务品牌发展的政策环境,鼓励优质托育企业加快发展品牌连锁机构,树立行业标杆和服务典范。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培育和塑造工作,推动形成一批有活力的托育服务民族品牌。
15.加强金融保险保障。加大财政贴息、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政策支持,推动托育服务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专用的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积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推动各地组织备案托育机构统一投保,并给予投保资金补贴。
(六)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16.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各类托育机构的场地、人员等相关信息,为科学、准确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前提准备,为采取信息公示、评估等其它监管措施夯实信息基础,推动托育机构及时感知来自婴幼儿父母乃至社会评价的压力,自觉提高服务质量。加大托育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托育机构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17.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将托育服务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支持托育机构安全平稳运转,提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对象信用记录,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强化联合惩戒。
18.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定期组织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依法依规加强对保育师等职业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托育机构虐待婴幼儿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家庭的积极性,形成托育服务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二)保障经费投入
落实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推进建立托育服务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充分发挥公益彩票、慈善捐助等资金作用,带动社会有效投资,建立多元筹资渠道。
(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
大力宣传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做好相关政策解读,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强化监测评估
强化规划目标、规划任务的分解落实,建立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加强规划实施跟踪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客观反映托育服务发展状况。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30日印发

主编:陈大涛

排版:张敏

审核:蔚蓝

来源:本文来源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若侵权请联系后台。





托育研究员
托育人的聚居地,在这里读懂托育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