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健康房县
内容导读:
2023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
全文共5个方面22条内容,其中第2方面第5条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接受属地疾控部门业务管理。
我们之前就分析过,国家疾控局为这个文件的下发做了非常多的努力,这个文件也可以说是近年来疾控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因此,本文件提出的疾控监督员制度,也是整个疾控监督工作的最高政策依据。
2023年10月,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提出了33项具体任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职责,疾控监督员就是监督和督促医疗机构履行这些职责的,因此,责任清单也为疾控监督员如何履职提供了政策依据。
2024年5月,国家疾控局发布文件,决定在202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国家也发布了《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上近期各省市发布本省市试点工作方案。
虽然印发了工作方案,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和工作,具体开展过程中,还是会有诸多疑惑和问题,当然,这也是试点的目的所在。
为什么要设立疾控监督员制度?
答案很简单,也无需避讳,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或者直接说传染病防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在2024年国家试点工作方案中,对于疾控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也有表述,但不够具体。总的来说,就是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湖北省6月份发布的本省试点工作通知对其进行了具体表述,如下:
以下是具体的8项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8点):
1.掌握基本情况。收集并建立医院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的工作情况台帐。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对驻点医院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门急诊和住院部进行巡查,发现就诊和收治的总人数、或五大症候群中重症患者异常增多,发现流行病学史、病原学检测、疾病诊断、药物治疗和信息报告异常的病例时,及时报告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核实诊断和流行病学史。
3.风险排查。结合疾控部门发布的工作提示和季节性传染病流行特点,对驻点医院内重点科室、药房、检验科、影像科、院感及公共卫生科的重点疾病诊疗能力、药械储备、隔离管控等防控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4.工作督办。督查医院公共卫生科及相关临床科室对省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是否及时响应、规范处置,信息部门是否每日按时上传规定的数据,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责任科室是否按时开展采样送检和信息报告。
5.定期会商。定期向院内相关科室通报重点传染病疫情评估风险,会同相关科室组织开展传染性疾病疫情趋势及救治需求情况会商,提高临床一线对传染性疾病患者问诊、检查、诊断、治疗和管理的精准性。
6.督导检查。传达疾控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落实医防融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和指令;对医疗机构应对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平急转换机制和应急准备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疾病预防控制责任;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按要求开展数据交换和排查处置。
7.情况报告。定期向疾控部门报告驻点医院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重要事项。
8. 工作协查。协助疾控部门调查处置传染病疫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疾控部门交办的工作。
当了解完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之后,你会发现,要做好疾控监督员的工作——很难!
从人员分类来看,分为专职和兼职疾控监督员。
专职疾控监督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相关专业职称,或具有3年以上行业管理工作经历,优先选派有临床工作背景的人员。
兼职疾控监督员在做好本职工作基础上,作为专职监督员队伍的补充和后备力量,与专职疾控监督员共同开展工作。
每家试点医院至少派驻1名疾控监督员。
根据辖区医疗机构数量、规模、诊疗科目、传染病防控风险等因素,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因地制宜采取“一对一”“多对一”“多对多”等方式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
对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医联体,可采取综合派驻方式,在牵头单位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对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开展疾控监督工作。
疾控监督员制度试行过程中有哪些主要问题需要考虑,我认为2点:
第一,有无激励机制,有无额外补贴。
疾控专员激励保障机制需要完善试点工作以来,为调动疾控专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单位在工作经费、办公条件、设备等方面提供了充足的硬件保障。但医疗机构疾控专员作为一项全新的试点工作,在编制保障、职称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先评优、工作补助等软件支撑方面缺乏有效的政策突破,激励保障政策亟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