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研究 | SPAC上市系列文章(二):De-SPAC交易及上市

学术   2024-07-31 17:03   北京  

作者:沈军 吴孟师 宋倩雯


作为有别于传统IPO的创新型上市及融资方式,通过SPAC(全称为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进行上市的方式取得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本文作为SPAC上市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将重点介绍De-SPAC交易及上市的相关内容,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

哪些企业选择SPAC上市

自2020年以来,美国华尔街对SPAC的关注空前高涨,各类投资人纷纷创立SPAC公司进行IPO并搜寻目标公司,仅2020年一年SPAC公司IPO的数量就高达248例,2021年甚至达到了613例[1]。借着美国SPAC上市的热潮,新加坡交易所(下称“新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下称“联交所”)于2021年相继公布了其SPAC上市规则。2022年,新交所及联交所分别有5家和3家SPAC公司完成了IPO上市及资金募集。然而,近两年来,SPAC并购上市模式的热度显著回褪。根据SPAC Analytics的统计,2023年,美股SPAC IPO数量和募资金额已低于2017年水平,但2024年上半年的SPAC IPO数量和募资金额开始有一定程度的回升趋势。


与此同时,通过De-SPAC方式上市以其相比传统IPO上市条件低、流程快等特点,在过去的几年中成为与传统IPO相比肩的热门选择,许多企业(如路特斯、找钢网)均选择通过De-SPAC的方式上市。根据我们对公开信息的整理,2023年全年及2024年上半年,美国、香港及新加坡证券市场通过De-SPAC上市的企业数量如下:


上市地

2023

20241-6

纳斯达克及纽交所(美国)

98

44

联交所(香港)

0

0

新交所(新加坡)

1

0


选择De-SPAC上市的标的企业在行业分布较为广泛,以美股市场为例,主要呈现出以工业、医疗保健和信息技术为主,能源、金融等传统行业为辅的多样协同发展趋势,其中,工业和医疗保健行业的企业在美股SPAC市场中最为活跃。我们过往和正在进行中的美股De-SPAC上市项目亦涵盖了工业、能源、消费等多个行业。

(二)

De-SPAC交易及上市流程

De-SPAC上市不同于传统IPO,既涵盖并购交易中与并购方的谈判、协商,交易文件的起草,亦包含了传统IPO中的招股书起草更新、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等工作。根据过往项目经验,我们按照美股De-SPAC交易及上市的时间顺序,初步梳理了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 红筹重组:以美股De-SPAC上市为例,中国境内的标的企业(下称“标的企业”)不能直接与SPAC公司进行合并完成De-SPAC交易,需要标的企业进行重组并搭建红筹架构,以满足合并的主体要求。标的企业境内律师在项目开始时会协助标的公司拟定红筹重组方案并引入代理机构协助搭建红筹架构。同时,境外律师会根据合并交易的架构,与境外代理机构协助标的企业在境外搭建集团架构(如设立Merger Sub、公众公司等主体)。

  • 交易文件及Form 8-K:在初步确定标的公司后,SPAC公司的境内外律师、审计师等中介机构会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同时,标的公司的境内外律师会开始准备合并协议及对应的披露函。标的公司与SPAC公司在对合并协议进行多轮谈判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并协议,并由SPAC公司在合并协议签署完成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布Form 8-K公告合并交易的相关内容。

  • 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指引(下称“《境外上市新规》”)的相关规定,De-SPAC上市属于境外间接上市,需要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程序,且应在SPAC公司公告并购交易(即发布Form 8-K)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一般由标的公司中国律师根据《境外上市新规》的要求准备,对其中涉及的财务、境外发行数据等内容,标的公司境内律师会协调项目其他方(如境外律师、审计师等)共同协助标的公司补充。后续,标的公司境内律师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书面及口头反馈意见协调项目各方准备针对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书面答复。

  • Form F-4:通常在合并协议准备过程中或签署完成后,境外律师会牵头起草De-SPAC上市的“招股书”,即Form F-4。标的公司境内律师通常会负责其中与中国法律相关的风险因素章节、法规章节的起草及Form F-4中与中国法律相关内容的审阅更新。与传统美股IPO类似,Form F-4也可以先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秘密提交,并在根据SEC的反馈意见(comment letter)进行数轮更新后转为公开提交。

  • 上市及上市后事项:在取得SEC的notice of effectiveness、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及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如纳斯达克的批准邮件),且标的公司及SPAC公司就本次并购交易召开股东大会并取得批准后,进行De-SPAC并购交易交割。交割完成后,标的企业的开曼控股主体实现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及挂牌交易。此外,根据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在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向美国SEC提交Super 8-K或20-F(交割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20-F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Foreign Private Issuer))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情况报告(无时间限制)。

(三)

De-SPAC交易的交易架构

以美股SPAC为例,出于税务筹划、商业安排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不同企业的De-SPAC交易通常会选择不同的交易架构,但究其根本,均是通过一次或多次合并或换股将SPAC公司合并为公众公司的子公司,并在该等合并完成后,由公众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并在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交易。在此,我们对过往项目中的几种交易架构进行了初步整理如下:


方案一:开曼公司在SPAC公司注册地(特拉华州)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在合并交易发生时,Merger Sub与SPAC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为SPAC公司,其将成为公众公司(即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公众公司向SPAC公司增发股份及认股权证,SPAC公司股东成为公众公司的股东。


(Merger Sub与SPAC公司合并)




(合并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方案二:开曼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在开曼群岛和SPAC公司注册地(特拉华州)分别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Merger Sub I及Merger Sub II。

(合并交易发生前的股权架构)


在合并交易发生时:(1)开曼公司与Merger Sub I合并,开曼公司成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并由公众公司持有初步合并后开曼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公众公司将向开曼公司原股东发行股份。(2) SPAC公司与Merger Sub II合并,SPAC公司成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并由公众公司持有合并后的SPAC公司全部股份,同时,公众公司向SPAC公司原股东发行股份及认股权证。

(第一次合并)


(第二次合并)

(合并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方案三:开曼公司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即公众公司,并由公众公司在SPAC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设立Merger Sub。


(合并交易发生前的股权架构) 


在合并交易发生时:(1)开曼公司股东向公众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开曼公司所有股份,对价为公众公司增发的股份。同时,开曼公司将其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退还(surrender)并注销。本步骤完成后,开曼公司成为公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开曼公司股东成为公众公司股东。(2) SPAC公司与Merger Sub合并,SPAC公司成为合并后的存续主体,并由公众公司持有合并后的SPAC公司全部股份,同时,公众公司向SPAC公司原股东发行股份及认股权证。

(第一步股权转让)

(第二步合并)


(合并交易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结尾


本文对De-SPAC交易及上市流程进行了简要介绍,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对De-SPAC交易中的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细节进行更为详细的解读,敬请期待。

[1] https://spacanalytics.com


作者简介

扫码了解作者详细简介

沈军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shenjun@tongshang.com

业务领域:兼并收购 私募股权 新经济 资本市场

特别声明

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专业分析,请咨询有资格的专业人士,或者联系您于通商的日常联系律师。转载请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和出处“通商律师事务所”。

 往期文章

1

通商研究 | SPAC上市系列文章(一):SPAC上市及De-SPAC交易分别是什么?


通商律师事务所
通商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中外客户就各类复杂的境内外交易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通商以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私募融资、争议解决、TMT、医疗教育、银行金融、投资基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而著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