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儿童将手伸进商场鼓风机受伤,谁担责?
商场将未做安全防护装置的鼓风机用于地面除湿,6岁幼童独自前往卫生间后将手伸进鼓风机受伤,谁的责任更大?是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还是放任孩子离开自己视线的父母?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6岁的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某商场二楼亲子潮童馆内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方便,王利随后嘱咐小李前往卫生间洗手。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在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商场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用于地面除湿的鼓风机,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经诊断,小李左手食指双侧指动脉、神经损伤,近节、末节部分指骨骨质缺损等,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为防止顾客在卫生间滑倒,采取应急措施将鼓风机用于厕所地面除湿,本是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鼓风机上的警示标识被遮挡,不易被发现,商场未在明显处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未对风力较大的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场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李遭受的侵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不满八周岁的小李在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小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结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小李父母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过错,酌情认定小李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商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