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携手防校园欺凌:致家长的一封家书

文摘   2024-12-30 07:30   山东  

  

亲爱的家长朋友们:

  您好!


  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校园是他们汲取知识、结交朋友、绽放青春的重要场所。然而,近年来,校园欺凌这一“阴霾”,时有笼罩校园的角落,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让每一位家长揪心不已。作为学校,我们始终将守护孩子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在此,希望能与您携手共筑一道坚固的防线,抵御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形式多种多样,它可能是言语上的辱骂、嘲讽,让孩子的自尊心瞬间破碎;可能是肢体上的推搡、殴打,给孩子的身体留下伤痛;也可能是社交上的孤立、排挤,让孩子陷入孤独无助的境地。这些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却如同锋利的刀刃,一点点割破孩子内心的宁静与自信,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甚至可能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伴随一生。


  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其性格塑造起着关键作用。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您的言传身教、关爱呵护,是孩子心中最温暖的力量源泉。平日里,希望您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倾听他们在学校的点点滴滴,留意孩子情绪、行为上的细微变化。倘若发现孩子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情绪低落、害怕上学,或是身上出现不明原因的伤痕,请勿掉以轻心,这可能是孩子遭受欺凌的信号。


  当孩子遭遇欺凌时,请您务必保持冷静,第一时间与学校取得联系。我们拥有专业的教师团队,会迅速展开调查,妥善处理问题,给孩子一个公正的“说法”。同时,要给予孩子足够的安慰与支持,让他们知道,无论遭遇什么,家永远是最坚实的避风港,父母永远是他们最坚强的后盾。鼓励孩子勇敢地说出真相,而非选择隐忍,因为只有勇敢面对,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在此,也希望家长们了解一些与校园欺凌相关的法律政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教职工需及时制止的学生欺凌行为,包括殴打、辱骂、抢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等.  一旦认定构成欺凌,学校要对实施或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并对其家长提出加强管教要求,必要时,法治副校长等可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校园欺凌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且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校园欺凌的受害者可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责任,若施暴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为了从根源上预防校园欺凌,我们也需要共同努力,培养孩子良好的品德与人际交往能力。教导孩子尊重他人,理解每个人都有独特之处,不嘲笑、不歧视;培养孩子的同理心,让他们能站在他人角度思考问题,感受他人的喜怒哀乐;鼓励孩子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学会分享、合作,结交志同道合的朋友,壮大自身的“社交圈”,当遇到困难时,有朋友相互扶持。


  家长朋友们,守护孩子免受校园欺凌,是一场需要家校紧密合作的“持久战”。让我们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用爱为孩子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让他们在校园里安心学习、快乐成长,绽放属于自己的光芒。


  再次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您和家人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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