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业投诉、知假买假、恶意索赔等问题日益增多,监管部门疲于应对,被投诉企业苦不堪言。相关执法部门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精力、时间不说,也浪费了政府行政资源,时不时还被卷入上复议和被告席。
职业投诉人的真正用意何在?
据某地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食品类投诉举报是职业投诉人更为喜欢且“运用自如”的惯常做法,近几年每年接到的这类投诉至少上千起。其投诉举报手段多种多样,通常采取借助网络投诉平台、政府领导信箱、部门公开邮箱、来信来电来访等多种方式,更有恶劣者甚至于全国各地广为撒网,一纸投诉书满天飞。据全国12315平台查询,有的职业投诉人近几年在平台的投诉件达数千件,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有的一天之内收到同一人针对辖区内不同企业的投诉信函多达十多件。而投诉比较集中反映的问题如:食品里发现“异物”、标签标识不规范、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等等。
事实上,这类职业投诉者投诉的主要目的,并非真正意义上个人生活消费中碰到和需要解决的维权难题,更多的是依靠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据有关企业反映,这类职业投诉人通常采取一次性购买若干数量的同一商品,经过一番认真“研究”,从食品或包装中仔细发现“问题”,然后以电话联系告知企业,希望通过与企业协商解决的办法,要求予以十倍赔偿甚至更高,或干脆提出几百元、几千元不等的赔偿请求。要是企业如愿答应了其赔偿请求,他们就可以立马撤回投诉申请,二者从此不再纠缠;如果协商不成,达不到个人要求,他们就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举报、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等进行要挟,迫使企业低头认赔、息事宁人。但也有的企业并不就此甘愿“埋单”,坚称自己的产品无质量“问题”,愿意“奉陪”到底,导致企业和投诉人形成“拉锯战”,造成多次反复投诉。
投诉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可否受理?
从过往来看,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各类投诉件可谓五花八门,且来自天南海北、全国各地。之前法律法规并没硬性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投诉人有的仅留下一个联系电话,有的仅提供一个接收件邮箱,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时根本弄不清投诉者为何人?又来自何方?不管投诉者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只要是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件,不能拒绝而且要认真处置和及时回复,否则就要承担被投诉人以行政机关不作为等为由进行复议或诉讼的风险。
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那些滥用投诉举报权力、无端侵占政府行政资源的恶意投诉者起到限制和震慑作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今后,对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人,如不能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投诉数量和频次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拒绝受理理由,以便将更多、更及时的投诉举报处置行政资源,为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维权的消费者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恶意投诉将会受到怎样处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诉人“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对以职业投诉人进行恶意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好地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从最近来看,河北保定、湖南岳阳、江苏邳州等地方,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法院、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工作,坚决打击借“打假”为名,敲诈勒索、恶意索赔等违法行为,限制职业索赔人的牟利行为,以有效降低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投诉举报数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综合治理水平提升。
来源:资阳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