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突出减审批,着眼提高办事效率,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事项层级、提高审批效能予以明确;突出优监管,着眼“刀刃向内”改革,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具体监管行为等作出规范;突出强服务,着眼经营主体需求,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和工作创新举措等作了补充细化;突出降成本,着眼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经营主体减负增效等提出要求。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或者在实施特许经营、指定经营、检测认证等过程中违规设置准入障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纾困救助措施,并为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提供协同服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优势地位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合理付款期限、方式等交易条件,不得拒绝支付、拖欠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
《条例》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开展执法工作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经营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法治报
记者:张瑞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