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如何撰写违纪事实材料
一、关于见面时机问题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工作应在案件审查阶段完成,一般在审查工作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开展见面工作。
二、关于事实材料的题目问题
1.事实材料的题目不需要写单位和定性,只写被审查调查人的姓名即可。
2.题目中不宜出现“错误”和“见面”两字。
3.对不是严重违纪违法需要开除党籍的被审查调查人,题目应加“同志”。
4.违纪违法事实见面材料题目可为“关于王某(同志)违纪事实材料”“关于王某(同志)违法事实材料”或“关于王某(同志)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一般应当一事实(一类事实)一材料分别制作,对于违纪违法事实或涉嫌犯罪事实较多的,不宜以“一、二”标号,以免后续违纪违法事实调整而使编号不连续。
三、关于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问题
1.简历只在第一个违纪事实前写一遍即可。
2.全部违纪违法或涉嫌犯罪事实都应当进行见面,且应与审查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一致,审查调查报告中认定的所有事实都必须进行见面,不能遗漏。
3.事实材料要紧扣违纪违法和犯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事实,包括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数额、手段、后果等。
4.事实材料要详略得当。
5.对事故(事件)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分层次、按责任大小分别写明其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对在审查调查阶段难以认定拟追究责任人员具体责任的,可以在事实材料中仅写明责任人员应负“领导责任”还是负“直接责任”。
6.引用条规要规范。
7.一般情况下,应明确被审查调查人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特殊情况下,如案情复杂,定性一时难以确定的,可不在事实材料中表述。
8.事实材料要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也可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审查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
四、关于违纪事实的归类问题
违纪事实材料见面时,一般应采取“一类一见”的方式;违纪问题种类较为单一的,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见”的方式进行见面。不宜将违纪违法与涉嫌犯罪的事实一起见面。
五、关于被审查人签写意见的规范问题
规范的写法为,被审查调查人对事实无不同意见的,应在每份事实材料上逐页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或者在最后签写“以上事实共×页,均属实,同意”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审查调查人员应在事实材料上注明。
这里需注意三点:第一,被审查调查人只对部分事实有异议的,不能只写辩解意见,应先明确对哪部分事实有异议,并且签写“其他事实属实,同意”的意见,也可签写“以上事实属实,同意。补充意见另附”。第二,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人员除了注明之外,还要写明拒绝签署的理由以及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并且签写两名审查调查人员的姓名和日期。第三,审查调查人员需要另外作出书面说明,阐明事实材料能否认定的理由。
被审查人有不同意见的,审查组按规定写出说明,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
六、关于审理阶段认定违纪事实发生变化是否重新见面的问题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审理阶段增加认定违纪事实的,需要就新增的违纪事实重新见面;审理阶段减少认定违纪事实的,因经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已完全包含在原违纪事实材料中,且已由被审查人予以认可,可以不再重新见面。
七、关于事实材料落款的问题
以审查调查组名义落款,落款日期应与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一致。如柳城县纪委监委第×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组。落款日期应与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的日期一致。
八、关于违纪事实材料作为有关纪律审查文书附件的问题
为落实中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在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的审理报告和呈报党委审批的请示中,应统一将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材料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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