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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应如何规范制作?
“情况说明”时常涉及,即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实践中,审查组需要向案件审理部门或者向司法机关就案件中有关情况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工作说明。
规范制作主体。“情况说明”的制作主体必须适格。知道案件事实的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人员才有资格制作“情况说明”,不了解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制作资格。
规范制作形式。“情况说明”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应当遵守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定,不应由两名或多名执纪审查人员在同一份“情况说明”中签名,而应单独、分别制作。为证实制作人员的职务隶属、职权范围,减少作证的随意性,应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部门的印章。
规范制作体例。在称谓上,为突出主题、区分案件,宜统一为“关于××违纪案的情况说明”。在内容上,应当尽量详尽说明案件相关情况。在行文上,应当根据案件客观情况,准确、具体地予以说明,不得使用推测性、模糊性语言。
落款应当注明制作人员、时间,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审查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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