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官的任免
监察官法 第十九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其他监察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注意,此处未提及监察官的任免。只提及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
据此可知,一般/普通监察官的任免,不是像审判员、检察员那样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2021年10月,党中央召开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修改地方组织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地方政权机关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地方组织法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地方政权机关活动和建设的最高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总结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效和宝贵经验,把各项制度创新成果和实践中好的做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符合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