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收礼问题,是指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并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也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但是如果党员干部为送礼人谋取利益后收礼,或者收礼后又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送礼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则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同时,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说,按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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