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条【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知识点归纳与提醒: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次被写入党章是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将责令检查、诫勉也写入党章。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在规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个别措辞比如重大职务调整、涉嫌等表述,与党章规定不完全一致,已被删除。由于党章法规效力高于条例,因此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应当以党章的规定为准。
接下来,需要思考的问题是调整职务是否属于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问责条例,将调整职务归为组织调整,不属于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将调整职务归为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列举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方式。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将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并列表述,在很多程度上表明调整职务不属于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的影响期。组织处理一般对被处理人的提任职务和评先评优有一定的影响,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并且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详见《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来源 纪法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