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2024年,国家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最实措施全面深入推进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案件仍处高发期,电信网络诈骗仍然是发案高、损失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主要犯罪类型,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仍然任重道远。面对新形势新变化,兴国法院积极参与开展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专项行动,优质高效审理了一批案件。现将具有典型意义的3起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保持清醒,明辨是非,谨防受骗。
目 录
01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给他人支付结算,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温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02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实施提供账户及刷脸认证等行为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03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境外电信网络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30日以上,可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袁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01
——被告人温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被告人温某明知他人系使用银行卡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仍按照上家指使前往汕尾市陆丰区,将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张以及配套的支付密码、手机提供给上家接收资金及转账。经统计,流入被告人温某两张银行卡的资金共计114万余元,其中核实苗某等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5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电话卡提供给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温某具有自首、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大量“两卡”被用于犯罪,是电信网络犯罪持续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之一。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治理,必须依法打击涉“两卡”犯罪,为此,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有详细规定。“两卡”属于与自己身份信息有高度关联的个人物品,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售、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以免触犯法律红线。
02
——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广州南站与上家见面,在明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上家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1张、中信银行卡1张提供给上家,并用手机配合上家进行刷脸认证转账。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5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被告人李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后被转走。被告人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实施提供账户及刷脸认证等行为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使,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手机卡或者非银行支付账户,并协助转账、取现,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成为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的重要帮凶。这种“洗钱”行为不但帮助诈骗分子成功骗得赃款提供了帮助,也为打击治理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制造了障碍,增加了追赃挽损难度。因此,对于参与“跑分”“洗钱”等关联犯罪,并配合转账、取现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03
——被告人袁某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袁某在蒋某“前往缅甸从事高薪工作”的邀约下,伙同蒋某、袁某权等人从广州市搭乘飞机至昆明市,随后在“蛇头”的带领下偷渡至缅甸。同年11月,被告人袁某自行从南伞口岸入境。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伙同蒋某等人采取偷渡方式到达缅甸后,加入了诈骗集团并担任业务员,利用该诈骗集团提供的手机、软件账号及话术,以虚假投资的方式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被告人袁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诈骗活动的3个月间,非法获利共计3000元。2024年8月,被告人袁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境外电信网络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累计30日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犯有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所得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将诈骗窝点设置在国外,集团化、公司化运作,以高薪为诱惑,从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国(边)境,对我国境内居民大肆实施诈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社会危害性极大,系打击重点,对于首要分子或者骨干成员要依法严惩,对于滞留犯罪集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也应根据其参与的犯罪数额、在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的时间等依法惩处。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精准识别“高薪”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