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司法判决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7.6.1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应为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应同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证实裁判文书已经生效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即时生效的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除外。
因此,只有生效的确权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申请人持港澳台地区的司法文书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规程》4.7.6.2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依法经境内不动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或者执行后方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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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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