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千问千寻
文摘
社会
2022-08-30 12:30
马来西亚
无论是合伙创业还是股权融资,股权问题都是最基础的问题。
如果股权问题没有夯实好,后续就会存在风险。
当然我能理解大家在创业初期都想一团和气,生怕自己提出了要求或者指出问题,伤了和气和面子。
也或许存着侥幸心理,或者想赚了钱再说,可是往往最后事情发展的方向不如所愿。
从目前公开的股权纠纷案件来看,纠纷金额50万元以下的也占了股权纠纷的一半以上,可见金钱数额并不是影响股权纠纷的最主要因素,“以钱少而不诉”的情况或许有,但可能不多,毕竟很少人的钱是大风刮来的。
如果在合伙创业的早期把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毫无疑问是可以减少时间、诉讼成本的。
这个专栏是回答大家在股权方面遇到的问题,同时也做一些法律知识的普及。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后台留言提问。局限范围在有限责任公司。至于合伙企业等其他类型的企业,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需要分开来说。-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说对股东来说,责任是有限度的,限定在出资额的范围内
-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所以对公司来说,责任也是有限度的,限定在公司的全部财产。
如果股东没有缴纳出资,那么在公司的全部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范围内追偿股东。举例来说:认缴资本100万,A30%,B70%,但只实缴了10万。现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100万。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A个人承担90*0.3=27万,股东B个人承担90*0.7=63万。但如果,股东A和B都已经完全实缴出资了,即实缴100万,也不存在抽逃、虚假出资的情况,那么即使公司无力清偿债务,A和B也无需再对债权人承担进一步的责任。所以在我们签署合同的时候,首先要对对方进行一个履约能力的调查,这是前置审查防范风险。其次要对万一出现纠纷进行一个法律条款上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