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一个案例,也没有很久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21年11月(案号(2021)京03民终14106号),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一审是北京朝阳区法院(案号(2020)京0105民初23254号)。
两个90后男生大头和小乙在2018年10月签署了一份《资产管理顾问协议》。
主要内容是:
小乙代表一家数字货币领域专业的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团队,大头委托小乙担任资产管理顾问,负责大头的数字货币量化交易的操作
大头完全委托小乙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小乙通过盈利提成收取管理费用
当因小乙的原因造成大头投资本金亏损比达到15%时,小乙要通知大头并解释原因,由大头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当大头账户本金亏损比例达到20%时,需要执行止损措施
当出现20%之外的本金损失时,超过的部分,小乙向大头补偿该部分的损失
托管账户的资产为比特币,共计40个比特币。
协议签署后,小乙在管理大头的账户期间出现了亏损情况。
在该账户停止交易前,账户亏损达27.7045%,截止2018年11月15日下午8时共计亏损11.0818BTC,余额为28.9182BTC。其中20%比例外的亏损为3.0818BTC。
小乙于2018年12月9日下午10:31:01补偿了0.60326259BTC给大头,还剩2.47853741BTC没有向大头补偿。因此,大头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要求小乙根据合同补偿2.47853741BTC。
一审
大头的账户开户在BitMEX网站。小乙认为他在2018年11月15日比特币亏损时发出了止损指令,但由于BitMEX网站发生“宕机”,无法下单卖出,所以小乙认为比特币的损失系不可抗力导致。
大头认为“宕机”是指阿里云服务器宕机,BitMEX网站还可以继续运行,即使BitMEX宕机,阿里云服务器也可以继续下达指令,不会造成亏损,所以应该根据合同由小乙承担超出20%的那部分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BitMEX系境外网站,在中国大陆地区无法登陆
小乙提交的“阿里云网站实例列表截图”中显示的“实例”是小乙自行编写的程序,实例截图中反映的为该程序运行后的结果,且并未显示时间。所以,该截图仅能反映阿里云服务器上程序运行的情况,无法反映BitMEX网站在当天交易发生时的客观情况,进而无法证明该网站存在宕机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
小乙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性、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但上述文件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是有效的。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线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BitMEX网站无法在中国大陆地区登录,也就是私接国际互联网才能登陆,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即,虽然,公民进行比特币交易或投资是属于个人自由,但通过违法介入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比特币系违法行为,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不予支持大头要求小乙承担损失的要求。
二审
二审法院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认定《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合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大头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的需要,委托小乙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民法典157条):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头BitMEX账户的余额不足40个比特币,所以小乙没有获得收益,双方不存在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取得财产的情况,不存在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况。大头委托小乙在国内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大头自行承担。
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行为无效,持有比特币的小伙伴,要警惕这种委托管理或交易的行为,你签署的合同条款再详细,页数再多,目前,都有整体被认定无效的极大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