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辞职申请后,员工发生工伤或发现怀孕,还能撤回申请吗?|成都律师刘艳

学术   社会   2024-07-01 07:02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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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在咨询——
提出辞职申请后,员工发生工伤或发现怀孕,还能撤回申请吗?
对此,小编这里谈一下个人看法。
事情一码归一码,不能混为一谈。
1.关于提出辞职申请,可否撤回的问题,这属于形成权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分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劳动者的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重要点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协商解除是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提出要约,经对方同意要约的内容后作出承诺,即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要约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也可以在对方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而形成权是单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即发生效力,不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因此形成权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达到对方之前或之时撤回,但不得撤销。
因此,一旦员工单方作出预告解除的意思后,解除意思已经到达公司,发生工伤或发现怀孕之后,员工再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已经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
参考阅读(一):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离职申请发出后再撤回,撤销无效!
2.关于发生工伤或发现怀孕,是否属于可撤销辞职申请的情形。
个人认为,这两个问题均不属于可撤销辞职申请的正当理由。
其一,只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出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都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前所述,此处辞职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单方预告解除的方式,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劳动者发出撤回或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一旦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也不得对单方意思表示进行撤销,用人单位即使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赔偿金。

其二,对于发现怀孕的情形,不宜适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之类的条款。
可能有的朋友辩称,递交辞职申请时,尚未发现怀孕。如果发现怀孕,员工就不会提交辞职申请。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但是,笔者个人不认可这一观点。
第一,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所有民事活动中,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当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员工递交辞职申请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守约履约。
,此处属于员工提出辞职,并非公司提出辞退。
如果是公司提出辞退,与员工协商,员工在不知怀孕的情况下答应离职,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而这里的情况是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已经有“形成权”的效果。“如果发现怀孕,员工就不会提交辞职申请。”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孕期职工不可能自己主动提出离职,这个世界上压根儿就没有孕期职工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形,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甚至,有的孕期职工专门为了养胎、保胎等而主动提出离职。
因此,怀孕与否并非离职与否的唯一、必然条件。
,一般规定应让位于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作出了“形成权”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递交辞职申请之前尚未发现怀孕,亦不宜适用“重大误解”而撤销辞职申请。

3.关于发生工伤的赔付问题,这个事情不能与离职辞职申请混为一谈。
其一,具体是否同意撤销辞职申请,决定权在公司手上。
虽然递交辞职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实际情况中公司是否同意撤销辞职申请,主要取决于公司的态度。
公司如果看到工伤或怀孕是一大包袱,其完全可以借坡下驴,借着员工的辞职申请直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如果大发慈悲,觉得有必要“救济”一下弱势群体,有必要帮助工伤职工、孕期职工(毕竟工伤职工可能存在医疗期,孕期职工存在生育津贴等),其也完全可以放人一马,继续履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二,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与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冲突。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但继续在上班,双方此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当然可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员工在交接工作之后返回家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依然可以认定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参考阅读(二):倒霉!居然辞职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这算工伤吗?
因此,不管离职与否,无论是工伤还是怀孕,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均可以依法享有。只是,金额是否受到离职的影响,那就另当别论。
一句话,事情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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