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相关风险解析

政务   2024-09-24 17:30   广东  

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相关风险解析

董事是公司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人员,不论是作为单一董事或组成董事会进行履职,均主导着公司的经营活动。董事一职有任期限制,还存在辞任、公司解任等提前终止任职的情形,若未能及时对已离任董事进行变更,于公司、董事自身而言都有一定风险。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中未及时变更离任董事的风险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本文所探讨的“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主要指在前述董事终止任职情况下,股东会未能及时选举出接任董事,离任董事不能或不愿继续履职、或因脱离公司经营而无法尽责履职时,造成了事实上的董事空缺。此外,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使用“股东会”和“股东会决议”一词,不再另行赘述“单一股东”和“股东决定”的同类情形。

一、公司董事变更的方式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则称“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东会拥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故股东会可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对董事的任命和解任。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公司董事”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且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离任董事的变更”实则包含两个环节,其一是终止离任董事职务、任命接任董事人选做出股东会决议,其二是持前述决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以下简称“工商变更登记”)。
前文已述,董事终止职务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1.任期届满
不论是新公司法还是旧公司法,均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故董事任期届满后应由股东会重新确定新的董事。
2.提前解任
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故亦存在董事被股东会决议提前终止职务的情形。
3.主动辞任
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董事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辞任事宜,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若存在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任期内辞任后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即最少三人)时,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职,直到新选出的董事就任。
由于上述法定阻却理由,董事主动辞任存在一定限制,但即便董事发出书面辞职通知时无前述障碍,董事还应在公司的协助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或将影响公司正常管理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十项职权,除第十项为“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外,其余职权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投资、利润分配、注册资本、债券发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高管人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落实股东会各项决议的核心环节,因此董事会正常履职是公司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虽然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数的上限,但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人数往往不多,许多公司的董事仅为数人,每一名董事所持有的表决权均较为重要。当出现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的情况时,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实际上受到重大影响,不仅无法真实体现出设置董事所要达到的公司管理目的,还可能因人数缺失而难以形成有效多数决,使得董事会的职能大大减弱甚至名存实亡。
故于公司而言,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辞任董事仍在履职或董事挂名未履职的情形,确保董事会的正常有效运转。
三、离任董事未及时变更或将因此担责
董事终止职务的,股东会都应尽快选出下一任董事进行接任;即便新公司法第七十条要求辞任董事在一定情形下继续履职,但亦不应怠于改选而长期保持该状态。但现实中却常常出现股东会未选任新董事,致使离任董事长久挂名职务的情况。
新公司法规定涉及董事的多项责任,虽未及时变更的离任董事未必实际履职,但应关注的是,其就新公司法中的相应情形而存在担责的风险:
1.未催缴股东逾期未实缴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若未履行前述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若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董事会决议违法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除会议记录明确记载董事提出异议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4.董事行为侵害公司利益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董事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具有上述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因此获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违规关联交易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自身或通过其他主体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其获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违规谋取商业机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可合法取得的商业机会,其获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其获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8.违法履职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董事履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0.违法减少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对收到的资金予以返还;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清算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应当解散的,董事应作为清算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工作,否则若由此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董事因其职务担责的情形较为宽泛。若董事已辞任、任期届满或被解任,不论是股东会还是离任董事,都应尽快共同完成董事的接任工作,避免造成公司或股东损失,而离任董事由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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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黄振华

审核:窦碧侨

编辑:康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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