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2】
【考点总结】
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普通的财物还是包括财产性利益在内,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1.观点一(通说):有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包含财产性利益,所以在抢劫财产性利益时,由于压制他人的反抗,财产性利益在事实上发生了转移时,应认定为强取财产性利益。
例1:债务人乙向甲借款后一直未还,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迫使甲向自己书写收条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既遂)。
例2: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构成抢劫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成立想象竞合)。
例3:乘坐出租车后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出租车费的,成立抢劫罪(既遂)。
例4: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将不动产过户给自己的,成立抢劫罪(针对财产性利益)。
2.观点二(少数说):也有观点认为抢劫罪的对象仅限于普通财物,不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前述案件只能构成人身犯罪,而非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