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继组织开展了“亮剑”专项执法、“铁拳”行动等系列执法活动,依法管粮管储的法治意识深入人心。笔者在总结基层粮食和储备执法人员好经验、好做法基础上,结合个人思考,形成了一些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心得体会,供读者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套用红头,也可不套用红头。如套用红头,则应为行政机关红头,切不可套用处、科、室等内设机构红头。
二是一般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标题,通常以某某粮罚字或某某粮当场罚字作为发文字号,二者应分开编号,且保持连贯,不缺号、不重号。
三是在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等信息,便于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其中,复议申请期限原则上为60日,诉讼申请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不得随意缩短时限。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为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并加盖公章。如处罚机关是通过受托获得行政处罚权的,落款单位为委托单位,并加盖其公章。
五是考虑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声誉等带来不利影响,秉承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处罚决定书上需履行告知义务,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末尾进行提示,如“粮食和储备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六是通常在版记分隔线之下对处罚决定书制作情况进行记载。如“注:本文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存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填写的当事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导语,简明扼要介绍案件调查起因即可。叙述调查经过主要是证明程序、手段的合法性,因此需着重介绍案件调查程序及调查采取的主要措施。此部分填写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案件线索来源、初步审查情况、立案时间、现场调查时间,采取的主要调查方式等基本要素。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载明具体措施、时间。
常见问题:一是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不规范,未填写全称。二是处罚相对人填写错误,错将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当事人。
案件事实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后续章节都是围绕案件事实而展开,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必须忠于事实,不夸大、不缩小,以白描的方式,叙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和结果。在叙述违法行为前,可先梳理时间线,再以此来描述事件发展经过。存在多个违法行为的,应一事一叙。
常见问题:一是叙事过于简单,缺少基本要素。如将违法事实描述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缺少时间、情节等基本要素。二是逻辑混乱,事实不清。如将多个违法事实笼统交叉描述,事件经过不清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有关证据。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关于证据收集时限的相关规定,粮食和储备部门不能通过事后补充证据的手段,来证明前期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全面详细载明所取得的证据,记录时可按照证据种类分门别类记载。
常见问题: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易出现缺少证据记录或者证据登记不全问题。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粮管所未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问题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中仅简单描述案件事实,未载明任何证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行使相关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要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当事人放弃该权利。如当事人要求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将相关情况和复核意见在处罚决定书上一并载明。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情况及意见应一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常见问题: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缺少处罚决定事先告知的相关内容。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粮食收储公司未建立台账行为,在处罚决定书中未载明履行事先告知相关内容。
违法行为定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既要全面准确总结案件事实,又要准确定性,指明该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及处罚的依据,同时还要释法说理,阐明该行为的危害性等。违法行为定性时需注意:一是对违法行为定性不能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特殊情况下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具体描述或细化,确需引用的,在违法行为定性分析中,可通过引用该规范性文件论证该行为构成某项法律条款所指向的违法行为,进而证明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要在行为定性中一并指明、逐一论证。
常见问题:一是法律适用不当。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农业合作社未进行收购备案问题,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该农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类别中不属于企业,该处罚决定不符合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象。二是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企业质量检验不规范问题在违法行为定性时,直接引用《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未列出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款。
执法人员在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还要考虑周全,综合研判。处罚裁量时需注意:一是要充分考虑从轻、减轻、免除、加重处罚等因素,并在处罚决定中详细载明。二是同一地区、同类案件处罚结果应大体相当,避免畸轻畸重。三是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并充分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理。
常见问题:一些单位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未进行任何裁量说理,便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是处罚决定书的最终成果体现,也是粮食和储备部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结果。作出处罚决定时需注意:一是处罚种类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不能随意设置处罚种类。二是适用的处罚种类必须是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不能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规范,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适用处罚种类。三是处罚幅度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不能随意提高、降低处罚幅度。
常见问题:一是处罚种类适用不当。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粮库未设置装粮线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未设置“通报批评”种类行政处罚。二是将非法定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县粮食收储中心未及时轮入中晚籼稻问题,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类似处罚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属于党纪处分种类。三是遗漏处罚种类。如,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某企业粮食收购未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问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仅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遗漏“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载明处罚决定执行的时限、途径以及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将面临的惩罚。如,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如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后,在处罚决定书上应一并载明缴纳要求。
节选自
2024年第6期
《如何撰写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