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通过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止,租期1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500元整;租赁期间,水、电、气、有线电视、物业、卫生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必须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自然老化由甲方修复等。
因李某未按约退房,王某在租赁期满后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换锁芯的方式强制收房,收房时发现房屋较为脏乱,厨房灶台乱糟糟的,电视机出现闪屏。且合同签订后,李某仅向王某支付租金7500元,剩余10500元租金至今未付。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房租、物业费、家政清理费、资金占用利息等。
租赁合同时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相应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10500元、物业费942元及水电费522.22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家政清理费600元、抽油烟机清理费120元、洗衣机清理费50元、开锁费120元,结合租赁期满后被告未履行返还租赁物义务的事实以及被告搬离时案涉房屋脏乱的现状,从公平角度出发,以上主张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实际花费家政清理费包括抽油烟机清洗费、洗衣机清洗费共计600元以及开锁费12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家政清洗费600元及开锁费120元。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被告必须承担赔偿及修复责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电视机维修费1980元以及晾衣架遥控器换购费28.9元。
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电视机维修费等费用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支付电视机维修费、家政清理费等部分费用的时间在2024年6月18日之后,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资金占用利息为39.94元,被告应支付原告2024年7月18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469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租金等费用14693.12元、资金占用利息39.94元以及2024年7月18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