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离职补偿的财税处理

财富   2024-12-05 09:03   山东  


当前经济环境恶化,导致企业订单减少、利润下滑,为降低成本,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措施,大量员工面临失业风险,同时企业需依法支付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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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离职员工已经不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人员,所以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离职经济补偿金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企业财务人员在填制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可将企业实际列支的“离职补偿金”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5行“其他”栏次填列。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实际上不能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超出这一标准的,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需单独申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项目。



离职补偿的会计处理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实际发放时,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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