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
1、适用所有企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适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六大行业企业
对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对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大行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4、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制造业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上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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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顺企服原创文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