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说一点 | 能否以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

政务   2024-11-10 11:09   安徽  

案例简介


2024年4月,某某有限公司以公司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且未给出相应赔偿为由,拒交物业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已产生3980元滞纳金,物业公司出示证据表示平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案发后也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物业公司免除该公司的物业费滞纳金3980元。2、物业公司免除该公司在物业管理辖区的6辆汽车半年停车管理费用,共计1800元,作为该公司发生被盗案中遭受损失的补偿。


律师点评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保安义务。但《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公司的保安义务属于防范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存在根本区别。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材料佐证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该产业园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并在案发后协助警方调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该公司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物业公司自认存在失职情况并作出相应补偿,但不对该公司失窃案负主要责任,该公司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行为违背了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方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多说一点




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依约及时缴纳物业费。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服务中的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会造成物业公司的运营经费不足,服务积极性降低,导致物业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最终会损害其他正常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应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小区人居环境的安全有序。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编辑:李斌
排版:任芳影
审核: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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