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明确:本案争议焦点是补课费是否能认定为被害人直接损失,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满十八周岁,是高二在校学生,正面临高考的关键节点,因车祸受伤无法正常到校上课,需要时间进行休息治疗,这势必会导致学习进度落后,不能及时跟进课程教学进度,因此校外补课是必要的替代措施,该损失并非姜某甲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当属于财产损失范围。虽然该项目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但在未成年人因受伤住院治疗,客观上无法到校正常学习的情况下,选择补课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受害人的补课费损失因被侵权实际发生且系合法和必要产生时,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案例讨论:您认为,高二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主张的补课费损失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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