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乌头类植物中毒,冬季草乌“进补”不可取

文摘   2024-12-10 10:02   云南  

进入冬季,云南部分地区民间有煮食草乌、附片等乌头类中药材“进补”的习俗,也有部分民众将其制成药酒服用,认为可以滋补身体、驱寒止痛。近日,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次提醒:乌头碱毒性极大,若自行加工不当、食(饮)用过量,极易引起食用者中毒甚至死亡。2015—2019年,云南省累计发生33起因自行烹调食用乌头类药材导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毒174人,死亡42人,病死亡率为24.14%。

一、常见乌头类植物和有毒成分?

乌头类植物是指乌头属毛莨科的植物,常见有川乌、草乌和雪上一枝蒿等。石林地区常见为黄草乌(别称:草乌、大草乌、昆明堵喇、昆明乌头),主要有毒物质为乌头碱及衍生物。研究表明,0.2毫克乌头碱可引起中毒,2-4毫克乌头碱可导致死亡。

 二、乌头类植物急性中毒后有些什么表现?

食用乌头类植物中毒后,一般0.5-2小时即可发病。毒性表现主要有心脏毒性、神经毒性和消化道毒性等。中毒主要表现为全身不同部位发麻,口渴,胃内强烈烧灼感,逐渐出现瘫痪,颜面及四肢痉挛,言语困难,视力、听力下降,神志不清,心律失常,呼吸加快,血压下降,最后因心律失常和呼吸抑制而死亡。其中损害心脏是乌头碱最重要、最多见的危险因素。

 三、乌头类植物急性中毒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一)加工不当:乌头碱经煎煮,水解成毒性较弱的苯酰乌头原碱,苯酰乌头原碱又可再一步水解为毒性极弱的乌头原碱。家庭煮食草乌“进补”时,大多直接采用毒性极强、未经炮制的生草乌、生附子,加工过程凭经验、凭感觉,乌头碱未充分水解,食用后容易导致中毒。

(二)食用剂量过大或个体差异:《中国药典》记录川乌、草乌常用量是1-3克,附子3-10克,最大可用30克。大多数时候由于“进补”心理,家庭煮食草乌往往会吃过量。同时,因个体差异耐受量也不相同,特别是长期服药,年老体弱者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容易发生中毒。

(三)用法不当:生用(泡酒服用)或与酒同用,酒浸或用酒冲服乌头类植物,会加速人体对毒素的吸收,更易导致中毒或死亡。

 四、乌头类植物急性中毒后有哪些急救措施?

(一)催吐:发生中毒后,应立即采取催吐的方法,排出胃内残留的毒素。可用筷子、手指或鹅毛等刺激咽喉,引发呕吐。但是病人神志不清的时候绝对禁止催吐,以防呕吐物堵塞气道造成窒息。

(二)就医:发现中毒后,应及时赶到医疗机构治疗,必要时应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避免延误最佳救治时机。

(三)留样:发生中毒后要注意保存吃剩的食物和加工剩余乌头类植物样本,并告知食用的情况,以便快速明确中毒原因,赢取救治时间。

五、如何预防乌头类植物中毒?

(一)不采集、不买卖乌头类植物。

(二)不在家庭煮食草乌,不邀约他人和不参加他人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举行的宴席。

(三)家庭不要自制草乌泡酒。如有草乌泡酒,一定要写清标识、单独存放,只能外敷、外擦用,不能当做普通泡酒、药酒饮用。

(四)如身体确实需要,应该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六、组织聚餐发生食源性疾病可能造成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一些条款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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