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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智世界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安徽省财政厅联合开展了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安徽省共有事务所345家(其中,总所304家,分所41家)。2023年,安徽省财政厅与安徽注协共对92家事务所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合计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12家事务所和19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政处罚,对6家事务所及15名注册会计师予以行业惩戒,对31家事务所及33名注册会计师采取下达监管关注函或约谈的行政处理措施。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法人治理缺失,质量管理无序
(一)基本情况
A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8年12月,共有注册会计师14名;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共出具鉴证类业务报告1637余份,其中:财务报表审计报告400份、专项审计报告1202份、验资报告35份。检查发现A所法人治理与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质量管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A所于2009年制定并实施《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之后未在实务中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也未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修订。该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了审计工作底稿的三级复核制度,但本次检查抽查的15份审计报告,未见复核记录内容或痕迹,三级质量控制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2.内部管理混乱。具体表现在:(1)A所14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和印章,均交由事务所实际控制人(非注册会计师)统一管理,费用报销、业务报告签发等职权由实际控制人行使,两任主任会计师未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事务所内部治理基本缺失,对事务所的制度完善和修订工作未能落实。(2)本次抽查的15份审计报告由11名注册会计师签字,其中仅有5人为本人签字,其余6人为非注师本人签字。(3)抽查发现,合计24份鉴证类业务报告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履行报备手续,合计20份鉴证类业务报告缺失审计工作底稿。
3.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或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A所共有14名注册会计师,其中5人为A所长期挂名股东,不在事务所实际执业、不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同时在省内其他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其他9名注册会计师,近二年内在A所无工资发放记录。
(二)案例剖析
A所由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主任会计师形同虚设,因先天性的法人治理结构缺失,对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以及职业道德建设缺乏内生推动力。在业务承接和执行过程中,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实控人不具备职业审慎和专业胜任能力,不能准确识别和应对执业风险,不能合理保证执业质量,对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认知有限。同时,A所部分股东及注册会计师实际不在事务所执业,并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未能保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对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案例二:“分灶吃饭”不利于事务所长远发展
(一)基本情况
B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4月,现有注册会计师11人;2022年出具各类业务报告1036份,2022年营业收入为564.72万元。检查发现B所合伙事务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未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文化。具体表现在:(1)未能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人合”文化,未能建立合伙人考评制度和恰当的利润分配制度,B所直接以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还通过虚构费用方式为合伙人进行避税,提供不正当的利益输出。(2)未依规计提职业风险金。2022年末,B所累计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90万元,少于当年营业收入5%的标准(28.23万元),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作为补充。(3)未能按照B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单独设立质量监管部对事务所业务质量进行独立监控把关,未能执行业务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定期轮换制度。(4)在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方面,未制定内部职业道德培训计划,未在培训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也未定期对执业人员遵循经济利益方面的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2.注册会计师存在超胜任能力执业的情况。B所重业务数量,轻业务质量。2022年,7名注师出具报告超100份,2023年1-4月,9名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超100份,其中合伙人甲出具报告621份、合伙人乙出具报告543份、候任合伙人丙出具249份,年逾七旬的注师出具报告138份。
3.支付财务咨询公司服务费和协作费无合作项目清单。检查发现,B所三次向合伙人乙持股99%的合肥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协作费共120万元,未附咨询协作项目清单或咨询服务成果等资料。
(二)案例剖析
B所过于注重规模扩张,疏于内部治理,存在一定的“山头主义”“分灶吃饭”现象,对独立性和执业质量造成负面影响。事务所合伙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一方面在业务承揽上,以隐形支付协作费方式,“抢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导致业务报告量超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低成本、低质量的短视策略加剧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内卷现象;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独立复核,内部互不承担责任,毫无合伙意识、合伙文化,导致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在设计及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事务所及其人员的部分执业行为不符合质量管理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的要求,持续发展的根基不稳,为行业健康发展埋下了风险隐患。
案例三:审计程序严重缺失,“抄账式”审计屡禁不止
(一)基本情况
1.C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5月,共有注册会计师5名;2022年出具各类业务报告162份,实现业务收入183.65万元;2023年出具各类业务报告210份,实现业务收入219.72万元。抽查的C所6份审计报告,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1)初步业务活动程序不到位,如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书,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声明书。(2)风险评估阶段未识别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未确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3)审计档案缺失三级复核记录底稿。(4)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章确认,其中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缺失上年同期对比数。(5)对报表附注信息未保持应有的职业专注,如C审字〔2022〕23号审计报告未关注报表附注有关“关联方关系与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恰当性;C审字〔2023〕60号审计报告认定“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与报表附注披露“以《企业会计准则》为编制基础”不一致。(6)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和往来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实地监盘核查程序及减值计提分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未执行截止性测试等审计程序。
2.D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7月,共有注册会计师4名,均为退休注册会计师。2022年出具审计报告58份,实现营业收入43.89万元。抽查的D所6份审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1)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未经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签章确认。(2)审计报告未关注后附利润表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活动表的名称差异。(3)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多项内容填写不正确,风险评估工作底稿无实质性内容,未确定重要性水平及具体金额。(4)未执行质量控制复核程序,相关底稿记录空白,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未对复核记录进行签字确认。(5)业务约定书未经双方加盖行政公章。(6)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未说明原因;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实地监盘核查程序及减值计提分析。
3.其他被检查事务所的突出问题包括:(1)抽查的A所出具的A审字〔2022〕27号审计报告,未对452.63万元的其他流动资产、15498.89万元的合同负债项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针对上述资产和负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相关资产和负债定义,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A所出具的审字〔2022〕44号审计报告,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表不一致,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2)抽查的F所出具的F审字〔2022〕59号审计报告,在获取被审计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6.77万元的前提下,认定被审计单位所得税费用全年发生额为零。未结合《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编制所得税审计底稿,未检查测试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事项的正确性,未检查应交所得税本期计提数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不一致的异常原因。
(二)案例剖析
上述案例中的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只满足于简单的抄账、对账,未执行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缺乏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撑,存在重大的执业风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行业务,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合理运用风险评估程序以指导进一步审计工作;重视监盘、函证、分析性复核等实质性审计程序的使用;关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关联交易等重大或异常事项。杜绝编制虚假审计工作底稿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行为;杜绝在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现象。
案例四: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审计应对不足
(一)基本情况
1.抽查的A所出具的A审字〔2022〕44号审计报告,审定长股权投资4596万元。检查发现:(1)未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未检查核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核算方法的条件、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确认的正确性。(2)未获取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投资时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3)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与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差异性。(4)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8.69%、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5%,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入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核算。(5)对控股子公司未进一步检查被审计单位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6)对处于歇业状态的全资子公司未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程序。
2.抽查的C所出具的C审字〔2022〕23号审计报告,审定长期股权投资19200万元。检查发现:(1)未获取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投资时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2)未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未检查核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核算方法的条件、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确认的正确性。(3)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与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差异性。(4)被审计单位对母公司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于2012年7月投资19200万元,股比15%;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入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3.抽查的E所出具的E审字〔2023〕17号审计报告,审定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于2006年9月实际出资30万元,持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2021年3月,出资400万元,持有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23.53%的股权,两项合计430万元,与报表审定数差异370万元,对于该项错报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4.抽查的F所出具的F审字〔2022〕33号审计报告,审定长期股权投资99199.52万元。检查发现:(1)未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未检查核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和核算方法的条件、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确认的正确性。(2)未获取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投资时的会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3)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被审计单位与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差异性。(4)对某产业链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持股14%、对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入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核算。(5)对10家控股子公司,未进一步检查被审计单位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原因。(6)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况予以关注。
(二)案例剖析
上述案例中的事务所在执行长期股权投资认定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申报的项目投资,要在充分获取项目投资内外部审计证据,投资对象的价值构成与经济往来事项得到充分印证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否则可能会出现重要偏差。
三、以案促改
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对照自查,以案为鉴,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建设,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共同推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