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雪山财金
不知不觉,山西人胡志峰从一个双目视力良好的青年小伙,变成左眼失明甚至失去眼球的残疾人,已经过去整整14年。在过去的14年时间里,胡志峰和他的家人一直没能得到一个正式的答案:是谁摘走了他的(左眼)眼球?
吊诡的是,胡志峰和他的家人,先后得到了60多万赔偿和救助款后,选择了沉默,甚至拉黑了为其呐喊的艾芬医生。而艾芬医生,则被爱尔眼科以侵犯名誉权告上了法庭。
随着2024年10月9日太原爱尔眼科诉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医生名誉权纠纷案二审开庭,审判结果即将出炉,胡志峰能够找到他的答案吗?或者说,胡志峰还需要这个答案吗?
时间要回到2010年,根据山西省电视台金牌栏目《都市110》的报道,彼时年仅30多岁的胡志峰,还是一个双眼视力良好的青年小伙。
有一天胡志峰突然发现自己的左眼有点肿,于是2010年2月22日,胡志峰的父亲带他去了山西省眼科医院去做了个检查。检查的结果显示,胡志峰的眼睛没有毛病,双眼视力都是0.8。
但是胡志峰和家人对这一检查结果并不放心,他们又选择了太原市爱尔眼科医院。在胡志峰的父亲看来,“爱尔眼科医院是全国连锁,有上海的专家、北京的教授,你不能领娃娃上那去吗?”。
就这样,在2010年6月26日,胡志峰又去到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胡志峰的父亲向《都市110》栏目回忆,医生检查胡志峰的眼睛后说,你儿子的眼瘤可大了,要做手术摘除。爱尔眼科医院的诊断报告表明,胡志峰的左眼视力下降,左眼球突出,于2010年6月29日对胡志峰进行了左眼的“眶内肿物摘除术”。胡志峰的父亲回忆,手术后,医生说手术很成功,等着慢慢恢复吧。
但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手术的第二天,也就是6月30日,爱尔眼科医院又给胡志峰进行了第二次手术。这一次手术,居然是在胡志峰本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进行的。胡志峰的父亲胡春生也否认在6月30日第二次手术同意书上签过字。而此前一天的手术同意书上,患者胡志峰本人和家属胡春生,都清楚地签字同意了。
6月30日的手术同意书显示,患者本人签字一栏是空白,而家属签字一栏,字迹模糊地签着一个叫胡永某(某字模糊难辨)的名字。胡志峰的父亲胡春生对《都市110》表示,6月30日那天家属根本不知道有手术,所以并不在医院,那个签字也不是自己家里人的签名。
第二次手术几天之后,胡志峰就出了院。医生告诉他们,慢慢恢复(视力)。
胡志峰的母亲告诉《都市110》说,“一直以为儿子的眼睛会慢慢恢复,还每年到爱尔眼科去复查。压根不知道,儿子的眼球已经摘除,安的是假眼。”这个时候,那个眼球还可以转动,只是看不见。
一直到2018年复查前的一天,胡志峰身体不适在厕所呕吐,突然发现左眼球掉了出来。那个眼球明显不像人的眼球,而像是人造假眼球。
胡志峰在后来的起诉书中表示,直到2010年在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手术后出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也没有告知胡志峰,他的左眼睛已经失明,只是说每年到太原市爱尔眼科医院进行复查一次。“其实复查是2010年6月30日手术给安进去一个假眼球,每年复查是给胡志峰的假眼球上安装电池从2011年复查到2017年,2018年没有复查,假的左眼球已经掉落。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整整骗了我们8年。”
更让胡志峰一家人难以接受的是,经过后续的检查,胡志峰的病根本不在眼睛上。胡志峰的父亲胡春生对《都市110》说,“我们到了人民医院,专门做那个脑瘤专家挂的人家的号。人家一看,人家说那肯定是脑瘤(后诊断为良性肿瘤),他是那个脑瘤压着的那个眼睛红了。眼睛的问题根本没毛病。”
至此,胡志峰一家人对爱尔眼科医院的质疑彻底爆发了。
根据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显示,爱尔眼科起诉艾芬医生名誉权纠纷时表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在胡志峰医疗损害中负有一定责任。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根据2019年法院判决,已经赔偿胡志峰本人各项损失 342222.75元。
此外,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晋01民终3418号)显示,2020年胡志峰和其家属还拿到“高院和中院分别给上诉人家(胡志峰家)补助了30万”。(原文如此,应该是笔误,高院和中院分别补助了15万,合计30万。)
吊诡的是,从胡志峰多次起诉太原爱尔眼科医院的法院判决书来看,爱尔眼科虽然最终接受了法院裁判,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对胡志峰左眼手术医疗损害中负有一定责任的认定,并向胡志峰支付了34万元赔偿款。但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并没有直接承认摘除了胡志峰的左眼眼球。
太原多家法院多次判决也显示,尽管经过多方机构几轮鉴定,都没有最终认定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了胡志峰的左眼眼球。
在胡志峰诉太原爱尔眼科医院的案件号为(2018)晋0106民初2462号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问题作出鉴定,该所出具了津津实[2019]临床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
(一)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下称院方)在对胡志峰的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手术前医患谈话记录告知家属:术后视力不提高,还有下降的可能,未交待左眼会失明。手术前交待仅仅是切除肿瘤,未交待切除视神经。医方术前未向患方交待“替代治疗方案”也未考虑其他治疗方案。2010-06-30填写的手术同意书没有患者本人以及患者家长胡春生的签字;
(二)院方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中有关会诊的规定:手术者为外埠执业医生,其执业注册地点与实施手术所在机构地点不符。如若属于会诊形式,会诊程序,病案中亦未见术者对患者的会诊检查、以及治疗意见有相应的记录。
(二)院方违反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依据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眶内、球后部、特别是肌锥内肿瘤,外侧开眶术是适应症。医方在术中并未实施外侧开眶,实施的下方前路开眶术,并未将外侧眶骨壁打开,仅以小指伸入眶内球后探查,手术并非是直视下实施切除病变。术前检查不完善,B超报告不准确,术前未做MRI检查对病变波及范围掌握不全面,未进行术前讨论程序。
(三)院方缺乏治疗眼眶疾病的专业技术人员;院方不具有诊断眼眶病所需的检查、诊断设备;院方不具有外侧开眶所需的如“骨锯”、“外科手术显微镜”等治疗器械、设备,以及全身麻醉保障。
(四)综上所述,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在对胡志峰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胡志峰的损害后果(左眼无光感)存在因果关系:院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五)胡志峰目前情况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8.2条7)款及附录B之规定,构成八级伤残。
即便如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没有直接指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到底有没有摘除胡志峰的左眼眼球。
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在与胡志峰的多次诉讼中,也都没有明确承认摘掉了胡志峰的左眼眼球。仅仅是根据法院的一次终审判决,赔偿了胡志峰34万元。
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2019)晋01民终3331号],明确表述,“并未认定原告存在摘除胡志峰眼球的行为”。
那么,胡志峰的左眼眼球到底去了哪里?到底是不是被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掉了?
或许,胡志峰先后拿到总计超过64万元的赔偿和救助款的胡志峰,选择了不再追问真相。一直帮胡志峰追问质疑太原爱尔眼科医院的艾芬医生告诉《雪山财金》,现在她给胡志峰和其家人打电话,也不再被接听了。就连自己的微信,也被胡志峰拉黑了。
只有艾芬医生,还在不停地质疑、追问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艾芬医生坚定地认为,就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掉了胡志峰地左眼眼球。
为此,艾芬医生被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告上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甚至一审败诉,被判决向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公开道歉,并且赔偿大约6.3万元。
艾芬,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与爱尔眼科医院恩怨由来已久。
2020年5月,艾芬在爱尔眼科治疗眼疾。但手术半年后,艾芬突发视网膜脱落,右眼几乎失明。身为医生的她认为这是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在爱尔眼科医院身上。并且由此开始,艾芬医生关注到多起与爱尔眼科有关的医疗纠纷。胡志峰的左眼医疗损害案,仅仅只是艾芬医生关注到的众多案例中的一例。
艾芬医生坚定地认为,就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掉了胡志峰的眼球。
艾芬医生的认定来自于山西电视台《都市110》的报道,和自己本身就是医生的职业判断。
根据《都市110》的报道,法院认定的津津实[2019]临床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明:
“院方不具有诊断眼眶病所需的检查、诊断设备;院方不具有外侧开眶所需的如“骨锯”、“外科手术显微镜”等治疗器械、设备”,
“院方违反了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依据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眶内、球后部、特别是肌锥内肿瘤,外侧开眶术是适应症。医方在术中并未实施外侧开眶,实施的下方前路开眶术,并未将外侧眶骨壁打开,仅以小指伸入眶内球后探查,手术并非是直视下实施切除病变。”
艾芬医生对《雪山财金》表示,“终归有一家医疗机构摘了小胡的眼球,安了一个假眼球吧。没有骨锯没有显微镜,在不摘除眼球的情形下,怎么用小指伸进眼眶把眼球后面的肿瘤摘出来、还把视神经也切断了?”
对判决不服的艾芬医生选择了上诉。”如此清晰的媒体采访报导的东西,爱尔眼科不承认挖了小胡的眼球。10月9日我亲自去太原出的庭。逼着三个法官把这个视频完完整整看了一遍。“
艾芬医生甚至认为,这个案子会成为中国的经典案例。
”现在的高科技时代,竟然法院一直判断不出来到底是谁摘了小胡的真眼球安了一个假眼球,我反复申请要求小胡在爱尔眼科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法院一直不给。“
截至发稿为止,艾芬医生还没有收到二审判决书。
”反正输了我会申请再审,一直走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