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启动!浙江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

政务   2025-01-09 17:21   浙江  



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全省水资源税改革全面启动。





改革原则



总体平移,适度优化

——以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总体不增加面上负担,在国家授权基础上适当优化完善部分政策,既体现改革导向,又实现费改税的平稳转换。

合理负担,分类调控

——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行业产业取用水特点,通过设置差别税额,适度降低居民合理生产生活用水负担,适当提高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税额标准,体现普惠民生、优水优价的政策导向。

部门协作,合力高效

——厘清部门职责,健全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基础上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托数字浙江,实现部门间数据传递和疑点复核的智能化,体现浙江质效。



改革内容



★国家授权事项

▼明确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规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浙江省费改税后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定为9%。

▼明确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浙江省按照平移原则确定。

▼合理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浙江省采用总体平移原则,体现用水区别、分类调控确定适用税额。其中:

地表水设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直流冷却、水力发电、特种用水、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以及其他行业取用水等6类税额。与水资源费相比,单列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取用水,并将税额标准由原来0.2元/立方米提高到0.4元/立方米,其他5类取用水均作优化税额平移。

地下水设置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取用水、特种取用水、饮料制造和酒制造行业取用水、其他行业取用水等5类税额。与水资源费相比,按国家规定新增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并从低确定适用税额。

▼明确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浙江省按照平移原则继续免征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水资源税。

★相关征管事项

为便于政策有效落地,方便征纳,对8项具体征管事项进行量化和细化。其中,明确水资源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省与市县分成比例另行明确。对于跨市、县(市)取用水的,由两地协商确定水资源税收入分配比例,确有困难的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等办理有关调整事宜;对于同一市内跨市辖区取用水的,由各市确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取水计量合规性技术抽检、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维护是水资源税征管的基础保障,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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