裱花蛋糕在庆祝活动中非常受欢迎,丰富的造型使精美的裱花蛋糕往往能成为亮点,为活动增添喜悦和欢乐的氛围。部分裱花蛋糕经营者为了追求美观和创意,使用装饰卡、装饰玩具、金(银)箔粉(片)、鲜花甚至是羽毛等物品装饰裱花蛋糕,造成食品安全风险。近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辖区内经营者制售了一款将“金币巧克力”作为装饰的裱花蛋糕,对于案件定性,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本文将以此案例入手,总结类似案件的执法定性。
01
观点展示
第一种观点
2022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全国各地已有查处的相关案例,虽然有能够食用的传言,但金(银)箔粉(片)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本案与其定性相同,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
“金币巧克力”性质是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制售并不违法,但经营者为了装饰效果将包装一并直接置于食品当中,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进行处罚。
第三种观点
“金币巧克力”的包装是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接触巧克力食品,就可以接触其他食品,本案中经营者能够证明“金币巧克力”为合法的散装食品,案涉行为不违法。
第四种观点
“金币巧克力”作为裱花蛋糕的装饰物使用,是食品相关产品,但明显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相关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
02
观点分析
“金币巧克力”的包装主要是上色铝箔或锡箔,容易与食品分离,消费者知晓且不会食用,经营者也未如金(银)箔粉(片)一样宣传能够食用,不能认为案涉行为是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种观点错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混有异物”并列的其他违法行为危害人体健康,情形较为严重,“混有异物”应与其他行为类似,指混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物质,一般是超出一般公众认知和生产工艺要求而出现在食品当中的生物类、毛发类等与食品完全无关的物质。“金币巧克力”作为装饰物用于裱花蛋糕制作,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其包装出现在裱花蛋糕中有正常预期,不能简单以异物定性,第二种观点错误。
“金币巧克力”的铝箔或锡箔包装作为食品相关产品,符合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要求,但不能简单认为该包装无论内外均可以直接接触食品,《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中普遍是对“食品接触面”进行规定,例如该标准中涉及迁移实验标准GB 5009.15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3.3规定:“迁移实验测定对象为合理预期使用条件下可能食品直接接触的面。” 也就是说“金币巧克力”包装外侧并没有按照食品接触用标准进行过相应实验。另外,铝箔或锡箔包装通常在包装外侧进行上色,印刷或者粘贴标签,不能简单认为与内侧同质。具体到本案,案涉巧克力是散装食品,铝箔包装作为销售包装,不可避免受到外界污染,直接接触食品会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所以第三种观点错误。
虽然“金币巧克力”起到了装饰作用,但应当认识到起装饰作用的是其包装的色彩和造型,完全可以由符合要求的金币造型饰品替代,应当与可食用的内容物作为整体认定为食品相关产品,但如前所述,其包装外侧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要求,第四种观点正确。
03
定性总结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将裱花蛋糕装饰物执法定性分类如下。
1
实际不能食用但消费者可能误食的物质,如将金(银)箔粉(片)用于裱花蛋糕,起装饰作用的同时,实质是宣传为可食用的“高级食材”,应当定性为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装饰用食品相关产品,应进一步查验是否为食品接触级,如不是食品接触级又需要使用,应当使用食品接触级底托或包装材料隔离,如装饰卡、装饰玩具、蜡烛,金币、金球造型的巧克力等,如果不符合要求则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3
超出一般公众认知、生产工艺要求的装饰物,确需使用应用食品接触级底托或包装材料隔离,如羽毛、非可食用花卉、声光电子产品、冷烟花类等装饰物,这些装饰物既不能食用,也不宜简单认定为食品相关产品,如果与裱花蛋糕直接接触使用应当按照涉嫌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条需要执法人员结合当地行业惯例和一般公众认知综合判定,并且与因卫生控制不严或者故意添加的异物有所区别,按照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考虑情节、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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