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11月28日正式发布,为推动各地特种设备监管、检验、使用等单位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本标准编委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授权,制定标准的解读与释义。
一、背景及必要性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
四、条款释义
五、其它说明
1. 标准名称的改变
标准原名称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2024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导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立项评估,与会专家提出将名称改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方法》,予以采纳。2024年11月,根据审评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根据文件内容,将名称修改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2.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先后有十处提到了“严重事故隐患”,但没有给出“严重事故隐患”的定义,同时没有提及“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中对事故隐患有如下描述:
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以列举的方式汇总了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本标准直接定义“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为“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不安全情形。”同时注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的严重事故隐患”。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中国特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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