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和意义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在建设健康城市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控烟领域已取得良好成效,但仍存在不足。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简称《条例》),并于2016年和2022年分别进行了2次修订,实现了室内全面禁烟,并将电子烟纳入法定禁烟场所范围[5]。尽管室内控烟成效不断向好,但是吸烟者在室外“随处抽烟”“吸游烟”所造成的非吸烟者二手烟暴露情况仍然较为突出,上述情况已引起市民的强烈反响和普遍关注。
为应对上述情况,上海市推出“控烟行动三部曲”——室内全面禁烟、室外不吸游烟及吸烟请看标识,在加强宣传倡导的同时,“疏堵结合”共治室外“游烟”。尽管《条例》第八条对室外吸烟点的设置作出要求[6],但因条款内容相对不完备且缺少具体要素,场所单位在建设吸烟点时因理解不同,设置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甚至出现背离《条例》要求的情况,致使室外吸烟点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控烟“疏导”作用。《标准》在总结上海市长期以来控烟管理的实践经验及参考国内外相关做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室外吸烟点的选址、设施、标识、健康提示等设置要求,明确了室外吸烟点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等管理要求,有利于疏导和规范室外吸烟行为,减少室外二手烟和“游烟”对非吸烟者的健康危害[7],保护市民公众健康,对进一步提升无烟环境建设成效,助力城市控烟精细化管理和健康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其他省市甚至其他国家出台相关标准或要求提供参考。
2 主要内容及依据
2.1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6]。室外吸烟点的设置须按照《条例》要求,因此《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禁烟区域之外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外区域的吸烟点设置与管理”,并将禁烟场所(区域)列为注解。
2.2 术语和定义
对于室外吸烟点,目前尚无统一或明确定义。在《标准》编写过程中,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并结合《条例》第八条内容,定义“室外吸烟点”为“供有吸烟需求的人群实施吸烟行为的室外指定区域”。其中“有吸烟需求的人群”指定了室外吸烟点使用的人群仅为吸烟人群,“室外指定区域”限定仅为“指定区域”。
2.3 设置要求
2.3.1 选址
(1)距离
澳大利亚[8]、美国[9]、新加坡[10]等国家均对吸烟点与建筑物出入口的距离进行了规定,为4~10 m,前期的相关文献结果也表明,室外吸烟点PM2.5浓度随与吸烟点距离的增加而呈梯度下降,9m处监测点的PM2.5浓度接近对照[11]。《国家卫生区技术评估重点内容》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即建筑物)至少间隔6m”作为评价指标[12]。因此,《标准》提出“室外吸烟点宜与建筑物的出入口及与户外相通的门窗、进/排风口等处保持不小于6m的距离”,以尽可能减少非吸烟者的二手烟暴露,同时兼顾吸烟者能够方便找到吸烟点。
(2)位置
吸烟点选址是吸烟点设置的重要环节,在国内外控烟规定中均有所体现。《条例》第八条[6]规定吸烟点应当“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13]规定吸烟点“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14]规定“吸烟区划定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考虑“人群密集区域”更为详细的解释后,《标准》规定“室外吸烟点不应设置在休息区、等候区等人群聚集的区域以及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3)通风
英国威根市(Wigan)关于吸烟区设置指南[15]中指出“如果存在少于50%的墙壁,则在该区域吸烟是合法的,如果存在超过50%的墙壁,则在该区域吸烟是非法的”;现场环境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四周有围挡通风状况差的吸烟点,其空气污染物的瞬时浓度高于通风条件好(四面遮挡不大于 50%)的吸烟点[11]。因此,《标准》提出“室外吸烟点应为非封闭、空气流通的空间。如有顶面,则四面遮挡(有墙壁或围挡)的面积应不大于侧面积的50%”,以确保吸烟点有较好的空气流通。
(4)面积
新加坡国家环境局(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室外吸烟点设置指南中要求吸烟点面积应不大于20m2[16],菲律宾卫生部行政令提出,吸烟区面积不超过10m2[17]。考虑到超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公共场所室外空间相对有限,且人群密度相对较高,同时还要兼顾吸烟点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等因素,《标准》中提出的室外吸烟点面积不大于6m2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具操作性。
(5)数量
室外吸烟点设置的初衷在于通过“疏堵结合”减少二手烟对非吸烟者的影响,保护公众健康,因此不鼓励大量、高密度地设置室外吸烟点,不鼓励吸烟行为。场所单位应根据所在场所的人流量及建筑物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吸烟点,其数量应尽可能少、密度应尽可能低,宜以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最小数量进行规划布点。
2.3.2 设施
(1)应/宜配备的设施
室外吸烟点作为供有吸烟需求的人群实施吸烟行为的室外指定区域,应设置用于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标准》中特别强调“专门”,即收集烟灰、烟蒂的器具应“专用”,不应使用通用类的垃圾桶,以免未熄灭的烟头引燃其他垃圾造成火灾隐患。此外,建议配备灭火、灭烟装置器材,强化消防安全。
(2)不应配备的设施
室外吸烟点仅针对有吸烟需求的人群实施吸烟行为所用,因此吸烟点的功能应单一,不应配备与其用途无关的设施,如座椅、自动售卖机、电子屏等,以防非吸烟者进入吸烟区而造成二手烟暴露。此外,设置座椅可能会延长吸烟者停留的时间,进而使用更多的烟草制品。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室外吸烟点设置指南中也要求“包括椅子等在内的可选便利设施应尽量减少”[16]。
2.3.3 标识
(1)室外吸烟点标识及引导标识
上海[5-6]、北京[12]、深圳[13]、南宁[18]、杭州[19]、青岛[20]、银川[21]、广州[22]、鞍山[23]等地的控烟法规中均要求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标准》提出,“在室外吸烟点所在位置设置醒目的室外吸烟点标识”及“在室外吸烟点所处环境区域,如场所和建筑物的出入口处、禁烟标识处、所在区域的指示系统和地图中等设置醒目的引导标识”。《标准》附录A、附录B规定了图形标识、标识标准色和标识样式。标识的设计借鉴参考了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地区的经验,采用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方式呈现,与上海现行使用的禁烟标识元素相关联和呼应,形成控烟“疏堵结合”的视觉标识系统,并与《关于印发上海市控烟标识系统和设置规范的通知》(沪健促委〔2023〕6 号)要求一致[18]。
(2)室外吸烟点地面区划标识及文字提示
《标准》对于室外吸烟点地面区划标识及文字提示的要求借鉴了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对于室外吸烟点“必须使用地板贴纸或其他形式的永久性标记清楚地定义边界”[16]的要求,以便于吸烟者寻找,并提示在规定范围内实施吸烟行为。《标准》附录C规定了其图形标识、标识标准色和标识样式。
2.3.4 健康提示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6];由健康中国行动控烟行动工作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发布的《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指南》(2020年版)[19]提出,“吸烟点配合宣传烟草危害和戒烟信息效果更好”;中国澳门吸烟点设置规范中要求“吸烟点内的对侧墙壁亦须张贴由卫生局提供的有关烟草危害及推广戒烟的资讯”[20];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室外吸烟点设置指南要求“展示促进戒烟的教育材料和信息”[16];深圳[13]、北京[14]等地均要求在室外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文字及图形警示和提供戒烟服务信息可以提高吸烟者对吸烟行为危害健康的认知,该做法与烟盒包装上的警示标识有相同的警示作用[21],同时可帮助吸烟者获取科学有效的戒烟指导。《标准》附录D提供了吸烟危害健康的文字及图形警示示例,附录E提供了戒烟门诊、戒烟热线、“无烟上海”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戒烟服务信息示例。
2.4 管理要求
管理要求明确了管理主体为室外吸烟点所在的单位、场所或物业,要求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负责吸烟点的日常清洁、巡检和维护,并明确了管理的具体要求和频次等内容。此外,还强调了应对恶劣或灾害性天气时的安全检查和防范措施。基于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第13条“每一缔约方应认识到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或赞助能够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2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23],《标准》提出,“室外吸烟点不应出现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或赞助”。
3 展望
此前,国内没有关于室外吸烟点设置与管理的标准,面对超大城市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以及市民公众迫切关注的健康问题,上海市在对标国际后,创新探索制定了引领全国的《室外吸烟点设置与管理要求》地方标准。根据《条例》中对室外吸烟点设置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为场所和单位合理、规范设置和管理室外吸烟点提供依据和指导,从而发挥室外吸烟点在疏导和规范室外吸烟行为中的作用。
《标准》的宣传、推广和贯彻执行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及场所单位、公众的共同参与。虽然上海市成人吸烟率呈不断下降趋势,但吸烟者的绝对数量仍较多,要使吸烟者形成避开人群前往吸烟点的行为习惯甚至戒烟,需要持续不断强化控烟法律法规及“控烟行动三部曲”“烟草烟雾危害”“戒烟服务信息”等内容的宣传。同时,建议将《标准》纳入创建文明城区、卫生城区、健康街镇等各类创建要求中,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在《标准》的具体落实和室外吸烟点实际建设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难点,如需要场所各部门或各方的协调配合,建立机制做好常态化的管理维持等。另外,室外吸烟点建设的成效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建议相关部门后续做好建设成效评估,对吸烟人群吸烟状况和吸烟行为的改善进行分析,为后续法律章程的修改提供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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