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坑镇接到群众举报,有外来人员通过重型运输车将疑似工业固体废物的物质倾倒填埋至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国道G240施工处空地。罗坑镇有关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举报点位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倾倒有大量黑色的固体废物。
▲现场发现倾倒、填埋大量黑色的固体废物
执法人员在现场调查取证时,发现3名作案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询问。根据作案嫌疑人的供述,该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为台山市某印染企业。该企业通过中介,辗转多手将工业固体废物偷运到罗坑镇倾倒。目前针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正在立案查处中。
10月15日下午,该涉事企业已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倾倒固体废物进行清理。目前,涉事企业已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将倾倒的120吨固体废物全部清理,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倾倒处周边的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周边土壤无受到污染。
▲涉事企业委托第三方公司清理倾倒固体废物
下一步,新会区将继续强化部门联动协作,不断提高工作合力,持续加大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全力筑牢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屏障,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呼吁各企业、群众,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勿以身试法,自觉抵制违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编辑丨韦宇涵
责任编辑丨陈长灿、林翠敏
来源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罗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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