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的通知

乐活   2024-12-03 22:40   山西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进一步扩大检验结果互认范围,提高区域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跨省就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改善患者就医感受,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份卫生健康委共同协商,一致决定建立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之间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项目清单
检验结果区域互认项目共64项,包括临床生物化学28项、临床免疫学15项、血细胞分析8项、尿液化学分析10项和临床分子生物学3项(互认项目清单见附件1)。互认医疗机构在检验结果报告单相应项目名称后标注“8-HR”,在报告单最下方注明:“标注‘8-HR’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西、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份之间互认项目”。
二、互认医疗机构
首批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医疗机构共289家(附件2),均为三级甲等医院。其中,陕西省61家(含分院区),甘肃省44家,青海省14家,宁夏回族自治区12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6家,山西省52家,内蒙古自治区56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家。
互认医疗机构经以下标准遴选确定。
(一)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认项目参加国家或本省临床检验中心的室间质量评价,近2年成绩合格。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认项目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满足规范要求(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有卫生行业标准的项目,以行业标准作为该项目的室内质控不精密度要求;室内质控不精密度无卫生行业标准的项目,可参考国家临床检验中心1/3室间质量评价标准)。
(三)通过ISO 15189认可(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免于现场评估;未通过IS0 15189认可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评估(评估表见附件3,评估得分≥85分为现场评估通过)。
三、互认规则
(一)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接诊医生,对患者提供的标有“8-HR”互认标识项目结果应予以认可,不得重复进行检验,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验项目名称和结果、出具结果的医疗机构名称、检验日期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验的,接诊医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验目的及必要性等。
(三)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重新进行检验:
1.因病情变化,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落实
推动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是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重点任务。开展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对于减轻跨省就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诊效率、改善就医感受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检验结果区域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全员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检验结果区域互认的政策宣传,督促医疗机构认真开展医务人员政策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激励和考核机制,鼓励接诊医生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互认项目结果应认尽认,确保政策惠及广大患者。
(三)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医疗安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托各级质控中心,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临床实验室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评等,提升各医疗机构检验结果同质化水平。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临床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强化室内质量控制管理,确保检验质量。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成立检验结果互认技术专家委员会(附件4),承担互认工作技术指导和交叉质控检查等工作。互认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四)及时总结经验,有序推进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分析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陕甘青宁新晋蒙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充分发挥区域互认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省际之间沟通协调,定期会商研判,确保互认工作顺利推进。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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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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