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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华峰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审批贷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09万余元。
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李华峰从建行深圳市分行辞职后,利用其曾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810万元。
此外,被告人李华峰还指使他人将受贿款中的360万元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后支付购房款,构成洗钱罪。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洗钱罪追究李华峰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华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华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据了解,11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山东省青岛市监委对李华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华峰身为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证据;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规接受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失守廉洁底线,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信贷业务、集中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华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在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建设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华峰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青岛市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