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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S调查是FDA现场审计必看的一项内容,那么,实验室如何有效的识别处理OOS问题,笔者认为首先OOS的触发时机要合适,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几种异常情况:
1.仪器确认阶段出现的结果超出可接受标准;
2.纯化水/注射用水的PQ(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检测出现超标;
3.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不符合规定;
4.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的样品结果不符合标准;
5.系统适用性/标准品RSD不符合规定;
6.样品检测平行样单个值合格,但RSD(相对平均偏差)超出规定值;
7.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及含量均匀度检测,第一阶段出现不合格;
8.包材的外观及尺寸等物理检测不符合标准;
9.新员工的岗位培训实操测试中的结果异常;
10.新购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失败;
11.车间洁净区日常环境监测中悬浮粒子超标;
12.车间人员进行中控样品(IPC)检测结果的不合格;
13.微生物洁净区温湿度超标,存储标准品的冰箱超过规定的温度范围。
对于以上的异常结果,到底是启动OOS,还是仅启动异常事件或偏差调查,好多人对此存有困惑,其实归根到底还是没搞清楚OOS的适用范围。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OOS的定义:
FDA在2022年5月发布的修订版OOS指南中的术语(附截图):OOS结果包括所有不符合药品申请、药品主文件(DMF)、官方药典或生产商制定的规范或可接受标准的测试结果,该术语也适用于中间体检测。
MHRA对OOS的定义(附截图):结果不符合既定的可接受标准(例如,递交的申请、药品主文件、获批的上市申请,或官方药典或内部的可接受标准)的检验结果。超出官方药典和(或公司文件)(即,原料质量标准、中间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等)中已建立的可接受标准的结果。
通过以上FDA及MHRA法规指南中定义的可以看出,FDA和MHRA对OOS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OOS适用范围,通常包括批检验(原液、中间产品、半成品、待包装产品、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起始物料/原料/原材料、辅料(佐剂)、包装材料、工艺用水、洁净气体、环境监测及稳定性样品等的检验结果超标的调查。
针对前面提到的几种情况,我们再次分析下:
问题1:首次仪器确认阶段,如结果超出方案中设定的可接受标准,不需启动OOS,一般按照验证偏差流程执行;
问题2/4:水系统PQ阶段、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的检测,这些样品检测已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所以此阶段如出现超标结果,需要启动OOS调查;
问题3:临床试验样品,虽然未正式批准上市,但此阶段也会用于患者,所以建议也按照OOS流程执行;
问题5/6:系统适用性/标准品RSD以及平行样品的RSD/相对平均偏差(包括平行样和平行针)规定的限度标准,一般不是药典或注册文件中的法定质量标准,而是企业内控或自定SOP中的要求,所以一般不需要启动OOS调查,而是启动实验室异常事件或偏差调查流程。
问题7:考察均匀性的特殊检测项目(溶出度、含量均匀度),需要按照药典中规定的第一阶段测试出现不合格,启动第二阶段测试的测试流程;
问题8:某些药用包材的物理检测,如长度、厚度、外观等出现不合格,不需要启动OOS调查;
问题9:用于培训考核的测试结果数据,如不符合预期标准,不需要启动OOS调查;
问题10: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属于使用前验收测试,不适用OOS的定义范围,建议使用实验室异常事件调查流程;
问题11:环境监测中的悬浮粒子测试,使用在线采样直接出具数据,无法获得实际样品,所以出现超标一般启动质量体系的偏差调查流程;
问题12:对于IPC结果出现不合格,具体情况具体分析。MHRA指南中有如下要求:如果中控检测数据用于批次的计算和批次的决定,或者作为注册文件或COA的一部分时,需要发起OOS调查流程。ICH Q7中也指出,为工艺过程调节而进行的中控检测通常不需要进行OOS调查。所以,生产部门进行的绝大多数检测都应该属于中控检测。对于为工艺过程调节而进行的中控检测,结果超标不需要进行OOS调查。但是对于其它类型(除工艺过程调节)的生产部门负责的中控检测,是需要根据OOS调查流程进行调查的。
问题13:与检验结果及检验过程无关的实验室异常,如房间温湿度超标或稳定性试验箱温度超标等,启动质量体系的偏差调查流程。
综上所述,实验室发生的异常情况较多,不能一刀切的全部启动OOS,需要根据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准确判断后再启动不同的调查流程,在保证合规的前提下,更高效的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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