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和法律是高调的语词,依据冷静的计算,它们都以特权和既得利益作为回报。”(R.Syme, The Roman Revolution, Oxford, 1960,第59页)罗纳德.塞姆爵士这样刻画西塞罗时代罗马共和的场景。这个经典场景在詹姆斯二世时代的英格兰得到精致的再现。以国王特权为起源和发端的“英格兰人的权利”无疑能够以洛克的财产权原则为依托得到保护,但是其中的分量和意义对于富裕的地主阶层和已经具备规模的商业家们来说,则要重得多,相形之下,臣民的自由权对于英格兰普通劳动者来说,其分量微不足道,其意义也有待确认。17世纪四十年代的平均派一度为自身的生存权辩护,查理一世也为自己免于议会法庭审判的权利进行辩护,两者实际上都以英格兰人的自由权作为理据,这实际上展示出在此一时期的英格兰,自由权和特权之间难以拆解的互溶局面。詹姆斯二世汲取查理一世的教训,严格实施宗教宽容政策,意图重振王权声威,在社会经济领域则巧妙利用威廉.配第的“政治算术”,并试图采取奥古斯都式的定国之策。早在詹姆斯一世时期的一起著名诉案中,“臣民的自由权”究竟是王国内的一系列具体的狭窄特权,还是对平等正义的普遍保证?究竟是复数还是单数?这个问题就已经在双方论辩中得到集中凸显。作为论辩一方的托马斯.赫德利重申英格兰的“古代自由”,意图带人回归福蒂斯丘政体的美好时代,他指出:“一旦从平民院拿走这种古代自由,那么他们就会认为他们的土地和物品不完全是自己的,而是受别人绝对权力或命令的支配,他们永远不会关心那种财富,并拥有现在的勇气,而他们也完全为沮丧所击溃并受其操控。”对“高卢自由”大论辩时代博丹式专制政体的恐惧情绪充斥赫德利论辩的字里行间,他告诫英格兰有走上法国道路的危险,并以反博丹的辩词强调指出,“……制造这种差异的不是人民或者气候,而是王国的的法律、自由和政府。”借此,赫德利将国王征税权的问题从一个单方面的臣民财产问题扩展到臣民之间以及臣民和国王之间各自的财产权问题:“没有人认为自由和王权是不相容的,一方的所得就是另一方的所失;它们其实是双胞胎,它们彼此协调和团结,少了一方,另一方也难以生存。”(Foster, ed, Proceedings in Parliament, 1610 2: 195、196)显然,赫德利支持单数的自由权。
作为论辩另一方的托马斯.弗莱明则在支持国王在没有议会同意情况下的具体征税权的同时,在单数和复数的自由权之间作出了区分,他指出王权从根本上来看是“双重的”,一种是日常权力,一种则是绝对权力,前者只涉及“特定臣民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议会的同意,则相关的法律不能改变”;后者关乎“人民的普遍利益”、“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指导这种权力的应当是“政策和治理行动”,“绝对的法律作为普遍规则,只能够依据国王的智慧而发生变化。”这一观点在贸易垄断公司的排他性特权论辩中得到了集中阐述。反对者认为这种排他性权利限制或者妨碍了自由人的意志伸展,甚至有可能剥夺一些自由人的生计,因此是对大宪章的侵犯,并使得排他性权利的获得者成为世袭权利的拥有者,并将共同体中的其他自由人置于奴役状态。对此,弗莱明给予了简明的答复:绝对权力属于国王,国王为了“国家的健康”,有必要“用高贵的智慧和关怀来促进好的事情,禁止坏的事情。”为此,“国王的权力是绝对的”。弗莱明在一项总结性评论中指出:“在国王的绝对权力之下,主权的所有特征和权利都可以得到理解,比如维持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安全,免受外地入侵,免受内部邪恶行为之害,亦可按突发事态或必要事态的要求,尽可能维护国家健康。因此,我们有必要设定绝对权力的一般目标是要在发布我们必须服从的命令和政策,而不必纠缠理由和目的。”(Foster, ed, Proceedings in Parliament, 1610 2: 191)这项评论的突出特征是颠覆了后世由洛克阐述的共同体福利、国家利益同社会契约之间的联结,对弗莱明来说,国王权力的双重区分意味着这种联结只是在理论上存在,实践则并非如此,且复杂多变;社会福利、公共政策以及国家安全及利益不能依托任何基于程序正义原则的社会契约,甚至不能依托任何形态的理论阐述,社会契约所暗含的某个特殊社会阶层的集体意愿实际上存在致命的狭隘性和不稳定性,而君主要维系其有效命令,就只能依托绝对权力。 今天的人们很难从理论上同情弗莱明,但是必须意识到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英格兰尚不存在一个能够在整个王国领域内占据社会主流、并能够采取一致行动的中间阶层,确实有很多人享有一个社会体制所赋予的制度化的公认权利和自由,但是正如爱德华.汤普森指出的那样,前资本主义时代的英格兰存在两个重要社会群体,呈现为一种“双层经济”的社会模式,“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高等人和低等人、有财产和庄园的人和松散无序的人。在两者之间也许应该有一个中间阶层和大量的自由民,但实际上保护和依附关系非常强大,这些群体很难扭转基础性的两极分化。”(E.P.Thompson, “Patrician Society, Plebian Culture”, Journal of Social History 7:第395-6页)在一个“共同体利益”无从确立、也无从确认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社会-经济问题实际上并非哲学原则问题或者经济学理论问题,甚至也不会是理论问题,而是国家福利和社会-经济政策和政治选择问题。这正是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父权制”统治模式的基础所在。
詹姆斯二世登上王位时,继承了这种基础性的社会模式,并内在地继承了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信念。詹姆斯二世将这种信念建立在所有的经济关系“都经得起科学调查”(转引自:J.Appleby, Economic Thought and Ideology in Seventeenth Century England, Princeton, 1978,第82页)这一假设之上。他独特的宗教和经济政策较之斯图亚特王朝狭隘的王权观念,显现出大得多的宽怀度和容纳度,并对日益凸显的新的社会利益群体显示出主体上的顺应态势,此举的目的是要在王权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有选择性地建立其一个虽然有限但具备足够政治主导力的利益共同体,使臣民与王权“不仅在职责上也在倾向上结合起来”。(转引自:J. Kenyon, The Stuart Constitution, Cambridge, 1966,第410页)此举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让经济上最活跃、最有用的群体接受威廉.配第“政治算术”的信念:所有经济活动均受制于可观的经济法则。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去政治化的信念,确切地说,是让经济上最有用的群体接受政治中立角色的信念。这一信念实质上是詹姆斯一世体制的翻版,只不过其社会-经济轨道体现出更为宽广的容纳度而已。詹姆斯一世体制的基础在于所有的商业和工业活动都必须熔铸在一个秩序的体系内,这一体系的要义乃是父权制的,在必要时候甚至可以是世袭的。作为体系终端出现的则是王权。不同的是,在詹姆斯一世时期,父权体制的反对者们,尤其是诸如托马斯.孟这样杰出的重商主义者指出,经济活动,尤其是商业活动受制于客观法则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受制于王权的程度。詹姆斯二世的政治算术则揭示并利用了这种反体制的现象,意在将之熔铸在王朝体制当中。他预期经济上的满足感将只给臣民留下消极服从的空间,而国家事务,他则重申了查理一世在议会陈词时的信念,那应该是主权者关心的事情。他在政治算术中精明地看出地产阶层的政治权力存在致命弱点,除了九十一名乡绅议员之外,绝大多数议员的票选实际上都是可以操控的,这些席位操控在不到两千名政治“积极分子”手中,为此他在1687年便开始酝酿着通过王室名单以及贿赂都方法操控议会选择,并通过提前举行普选的办法,意图保证一个与王权合作的多数。然而,这一政策却导致了历史性的失败,政策本身即便就重商主义的角度来看也都是反动的。去政治化举措从实质上误解了英格兰处在迅速进展中的政治现实,正如琼斯评论的那样:“1688年威廉的入侵组织了詹姆斯在大选中测试他的政策,我们现在不能说,他是否能成功地收买和操纵国会。在企图调和制造业和商业利益同已经大大加强的皇家权威的关系背后,那些经济和社会的假定是过于简化了。詹姆斯及其顾问预期个人致富会让大量经济上努力的人们消极服从皇家统治,其实他们忽视了私人利益的追求不仅产生消极服从,而且产生新型的紧张和对立关系。其生活受商业竞争支配的那些人不可能接受政治中立者的角色,他们已经在组织压力集团来促进他们的利益了。”(P.T.霍夫曼等:《财政危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世纪出版集团,第81页) 对社会结构和宪政模式带来本质性冲击的是新形式的财产。一方面,自亨利八世解散修道院并释放大量的土地财产以来,一个累积性的大规模土地市场逐渐融入商业轨道并日趋活跃,进而导致日益强大的政治势力,对传统的托利贵族而言,这方面的影响意味着对秩序的颠覆,因为乡绅可以凭借其敏锐的商业头脑和个人能力普遍获得较之贵族、教会甚至王室更多的产业。另一方面,英格兰凭借稳健而积极的重商主义政策也促成了商业财富的大规模增长。英格兰银行的设立为全国性的商业拓展和财产转让提供了安全、灵活性以及重要的额外收益。实际上,即便詹姆斯二世的议会策略能够成功,他也必定会发现,成功所依赖的力量基础已经不再是哈灵顿在单纯的土地权力和议会势力之间建立的平衡宪政式的直接联系,而是王室围绕商业和金融利益网络而构成的权力场域。安妮女王统治时期,执政的托利党为了打击辉格势力而于1710年通过法案要求议员必须拥有大量地产,此举的真正目的是依托哈灵顿的土地权力原则重建议会多数,进而削弱乃至根除基于商业和金融利益而构造出的那个多数。对托利党贵族来说,后者所依托的裙带关系无疑是人为的,而基于地产的议会多数才是自然的,因而也是符合道德的。斯威夫特对辉格党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我不认为辉格党的首领们、拥护者们和追随者们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全国性政党;由异质成分拼凑而成的、矛盾混乱的政党,掠夺人民的共同利益是他们联合起来的惟一理由。”(The Examiner, no. 35, April 5, 1711)在土地利益群体和“货币利益者”之间作出如此断然的划分,这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实质上,在詹姆斯二世时期,土地和金融利益之间的分野早已经模糊不清了。只是那些生活在英格兰非中枢地区的土地所有者,由于资金、机遇以及个人能力方面的原因而丧失投资机会或者无力将地产商业化,当然道德原因也会在其中占有足够的分量,他们因此才会全盘接受斯威夫特的雄辩,成为金融和商业利益的敌对者。这从一方面反映出辉格党的支持者和成员较之托利党更多地来自大贵族和大地产主,相形之下,托利党的构成则主要来自乡绅和小地产主,他们生活在英格兰经济生活更为外围的地区;正是这一点使得辉格党在1688年之后成为伦敦城金融利益的支柱政党,围绕这个政党形成了一个日趋稳定的互惠关系网络。1711年,托利党政府在安妮女王的强力支持下,依托土地银行策略,组建南海公司,其股东由政府任命而非选举,哈利内阁同时尝试在托利党周围团结起一批新起的城市银行家,借此来挑战以英格兰银行为核心的辉格党互惠网络,他们期望为英格兰的宪政发展提供一种替代性的选择。哈利很快便发现,政府不得不以百分之八的利率举债,而辉格党政府的举债利率则只有百分之六点二五,而且政府债务的很大成分由短期债务组成,这使得政府在还债方面举步维艰。尽管哈利本人试图执行一种对辉格党人更为迎合或者折中的政策路线,类似于日后小皮特或者皮尔采取的那种方式,但是一方面迫于同党大多数人尤其是后座议员对辉格党一贯的敌视态度,另一方面也不可能预期主要的辉格党成员会加入哈利的融资计划,这一政策路线随后便不得不放弃。哈利不得不转而临时性地出售垄断特权以尽可能多地筹集资金,另一方面则强制性地将南海股票转化为短期的海军债券,这就使得政府还款难上加难,更是在南海股票泡沫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尽管哈利内阁试图通过丹尼尔.笛福的一系列小册子去扭转舆情,这些小册子所得出的论断认为政府信用的增进或者退化同政党无关,然而,这种做法本身恰恰揭示出政府信用同政党性质之间的本质联系。南海公司在1720年代的破产和失败在政治上不仅反映出托利势力的暗弱,同时也揭示出即便有王权的全力支持,即便在议会拥有一个强大多数,即便能够强有力地控制上院,也不能突破此一时代英格兰的基本经济利益格局。成文法和非人格化的经济法则已经取代了斯图亚特时代的上帝和神法成为权威和实力的最终来源。英格兰人的自由由此得到重新定义,王权在安妮女王之后经历了历时半个世纪之久的迅速滑落,政党组织开始崛起,并围绕议会选举进行日趋成熟的运作,在沃波尔时期,内阁首领坐在下院的规矩取代了坐在上院的传统,政党组织由此填补了王权滑落所留下的政治真空。霍夫曼的评论切实点出了时代变迁的要害所在:“自由不仅仅是国家和臣民之间关系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臣民与另一个臣民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后者的重要性不亚于前者。如果那个时代比我们这个时代对此认识得更加清晰,无疑是因为近代国家只是侵犯个体自由和共同体自由的权力之一(不一定是最具压迫性的)。”(P.T.霍夫曼等:《财政危机、自由和代议制政府》,世纪出版集团,第153页) 英格兰宪政的这种寡头状态(尽管寡头执政的范围时而扩展,时而收缩)一直持续到1832年,不过更多的人则认为是持续到1914年,无疑后者是正确的,因为即便仅仅从形式上来看,1832年的《改革法案》也坚决否定了票选的力量可以直接转化为议会多数派的力量。18和19世纪的辉格党人夸大了在1688年取得胜利的契约论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尽量掩盖了其中的矛盾、紧张和冲突之处。但洛克理论的解释力持续数个世纪之久,并未从总体上遭受损害。新政权的信誉确实是以议会的立法权名义及其权利为基础的,所依赖的乃是一种或明或暗的、不容易分辨的默契,即,财富阶层最终会准备好为议会的立法行动和其他一切特别行动买单。无论议会的最高权力是获得表达还是受到操控,如果立法权不能时刻谨记它必须与财富阶层及其代表密切合作,那么洛克称之为“社会契约”的这种默契则是根本无法达成的。议会主权以及整体的国家财政所涉及的一切事务,都建立在这种把一个并非合法的王朝同金融界和商业界的最强大势力联系在一起的基本利益关系之上。在17世纪上半叶,无论是斯图亚特王朝的君主们,还是护国公时代的克伦威尔,都可能认为议会要么是中世纪不合时宜的残留物,要么是腐败盛行的机构,它不但会阻碍有效的君主政体,也会阻碍必要的国家治理行动,如果彻底摒弃议会,反而会给更多的人带来普遍的福利。这一切在17世纪的结尾处得到了扭转。18世纪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们考虑的问题将不再是如何取消或者压垮议会,相反,他们不得不考虑如何操纵议会,操纵议会的技巧成为18和19世纪政治家成败和素质的评判标准,尽管没有哪个真正的英格兰政治家会从内心里信服而不是嘲讽这一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还是由于英格兰并非不靠运气的商业成功而接受着全世界的羡慕和争相模仿。 政党政治同议会政治的联手自安妮女王时期混合内阁的历次失败尝试之后,便正式确立为英格兰权力政治的轴心,这一点对英格兰政治运作至关重要。自从1640年代的革命以来,英格兰宪政的共识和要义就在于如何获取强有力的、单一性和决断性的政治权威,议会在1640年代和1688年代同王座在政治最高权威方面的一系列争夺凸显了这一根本问题。立宪政体的设计意图并不在于对王权的普遍限制,而在于尽可能有效地将不合格的王座排除出政治运行和政治决断领域,这意味着一种赋有卓越政治能力的王座依然可以对政治的日常运行和决断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从乔治王族和维多利亚女王及其配王阿尔伯特的鲜明对比中很容易判断出来。实际上,上院此时的处境同王座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能否成功参与或者影响政治进程,往往并不取决于宪政形式上的或者程序上的规制,而取决于自身的政治能力,在上院政治能力和洞察力足够突出的时候,作为主权方的下院也绝少会运用设置新贵族这样的激进手段来完成上院政治倾向的改组,或者至少起到某种威慑作用,迫使上院屈服。议会政党领袖与内阁首领的合一彻底保障了政治权威的单一性和终极性,同时也保证了一个对政治决定负有全部责任的政治领袖所需要的全权,最终也确保了帝国政治意志的集中和成形。威灵顿公爵总结其作为上院、王座和下院之间的桥梁作用的经验和心得时,评论说:“在很多年里,事实上从1830年我退休开始,我一直都在努力以保守主义的原则来管理贵族院,我认为贵族院这个制度就是依赖这个原则在国家宪制中存在的。我毫无例外地反对了所有猛烈的和极端的措施,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是在英国的政党中、特别是在与内阁作对的政党中获得影响力的方法。在重要事件中,我在议会中毫无例外地支持内阁,我一直利用个人的影响力防止两院意见相左或分裂这类事情所带来的伤害……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标?是引导他们[贵族们]的意见和决定,还是追随他们的意见和决定?你会看到,我试图引导他们的意见,并且在一些非常重要的事情上取得了成功,尽管这费了很大力气。关于议院所面对的重要事情和问题,我的建议是,要努力引导他们避免让国家卷入更多的困难,即两院之间就一些问题发生意见不一 、甚至是争议,而常常有人指责贵族们对这个问题的决定有着个人利益;而这种指责,不论对于他们每个个人来说有什么不对,却无法否认在这将在整体上影响着土地所有者。我知道这种困难,但我对通过该法案并不感到绝望。你一定最适合判断你应当采取的路线,而这种路线应当最能安抚贵族院的信心。我的意见是,你应当建议贵族院投票时考虑到公共秩序,考虑到对国家利益最为有利。”(转引自: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1-4页。)这一评论可谓击中了英格兰宪政的要害以及“帝国奥秘”之所在。 当然,没有任何政治意志能较之一个人自己的意志更为严厉;然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君主们,比如詹姆斯一世的单一意志,同19世纪议会政治领袖的政治意志则不可同日而语,议会政治领袖的政治意志虽然也同样严厉且不可妥协,如同格莱斯顿或者迪斯累利身上所表现的那样,但在需要持续进行政治决断的时代,行动的动力通常是来自英格兰人民自身,不管是英格兰的工商业阶层、土地阶层,还是工人阶层,而不是他们的主要政治家。可是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减少这些时期诞生的英格兰主要政治家身上的光辉,准确地说,是多种多样、甚至难以计数的东西对英格兰帝国意志的诞生做出着贡献,除了民族生活的深化和政治生活的大范围扩展之外,政治家资质往往也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正是他们与大众在每个人都能把自己的天然能力发挥到极致的环境中进行有效接触。这种创造才能与敏于接受的大众的联合,主要来自于英格兰经历议会改革之后的民主制度;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至关重要的是,现代议会乃是被官僚手段统治的人们的代表机构。毕竟,被统治者——至少是社会上具有重要地位的那些被统治者——某种最低限度的内心同意,才是任何统治、即便是组织形态最为出色的统治能够持续下去的先决条件。今天的议会就是显示这种最低限度同意的手段。就某些法案而言,公权力必须事先与议会协商之后才能合法利用这种协议形式,这尤其包括预算。控制预算的手段,不光是今天,自从各个等级的特权产生以来就是如此。无可否认,只要议会支持人们对行政当局发出抱怨的惟一手段就是否决政府财政、拒绝同意立法提案并提出没有约束力的动议,它就被排除出对政治领袖权的积极参与了。这时它就只能参与‘消极政治’,就像遭遇某种敌对权力一样对抗行政领袖,它只能被他们搪塞以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信息,并被他们认为是个纯粹的障碍物,是没什么作用的吹毛求疵者以及自认为无所不知者的集会。另一方面,官僚系统又恨容易被议会及其选民看做是野心家和走狗一族、只顾让人民服从它那些讨厌而又多余的活动。那些已在议会确立如下原则的国家,局面就会不同:行政领袖必须直接从议会成员中产生(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议会制),或者他们需要议会多数明确表示信任才能继续任职,至少也必须在失去议会信任时辞职(由议会选择政治领袖)。因此,他们必须详尽无遗第对议会说明自己的行动,服从议会或其委员会的核查(政治领袖对议会负责);进而,他们必须按照议会认可的指导方针施政(行政由议会控制)。这时,那些关键的议会党团领袖必然会在任何特定时刻共同对国家权力积极负责,议会则与君主一起成为一种积极政治的因素,而君主在帮助形成政策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再是基于形式上的君主特权(至少不是主要或完全基于这种特权),而是凭借他的影响力,一种无论如何都很巨大的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会随着他的政治机敏度以及他对达到自己的目标有多大决心而变化。这就是人民国家的涵义,不管这个说法是否恰当。相反,一个以消极政治对抗一个统治的官僚系统的被统治者议会,则是威权国家的变种。我们这里关心的就是议会地位的实际意义。 不论人们对整个议会事务是爱是憎,都不可能把它摆脱掉,充其量就是在政治上把它变得无权无势,一如俾斯麦把德国国会变得无权无势。这除了会普遍导致‘消极政治’之外,议会的无权无势还会带来其他一些结果。不言而喻,任何议会斗争,都是一种不仅涉及客观对抗性的斗争,而且也是为了个人权力而从事的战斗。如果议会的权力地位意味着君主会照例把政治领导权托付给一个决定性多数的可靠代言人,那么各政党之间进行的权力斗争,目标就是获得这个最高政治职位。由此,指挥这种战斗并有机会接掌这个最高政治职位的,就是那些具有十足的政治权力本能和最高度发达的政治领袖品质的人;党在国内的继续存在、以及无数与当捆绑在一切的理想关切、一定程度上还有一些非常实际的关切,都需要有能力的领袖得到那个最高职位。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才能激励那些具有政治气质和禀赋的人服从这种竞争基础上的选择。”(马克斯·韦伯:“新政治秩序下的德国议会和政府”,《马克斯·韦伯政治著作选》,阎克文译,2009年,东方出版社,第135-6页)显然,政治领袖和政治权威的自由选择在1870年代完成议会改革之后的英格兰,之所以成为获得如此突出的地位,并正式凸显为英格兰宪政的致命环节,就其经济意义而言,乃是起因于英格兰开始意识到需要贯彻“国民经济”政策、以此来获得“重塑经济”所需要的政治架构,毫无疑问,达成此一目标的基础前提就是彻底克服传统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是“曼彻斯特主义”经济政策所倡导的政治和行政的两元设置甚至对立。 以19世纪后半叶为巅峰标志的现代资本主义进程在17、18世纪起源并开始表现出强大力量之时,也正是以神学和宗教分裂和论证为开端的;双方均承认“神意”乃是历史进程的最终裁夺者,但关于“神意”的解释,改革和反改革双方则表现出根本性的冲突。欧洲大陆的新教改革运动以及作为其精华的加尔文教义在此毋庸多言。在英格兰则是发生在费尔默和洛克之间的神学论辩,尽管在后世看来,洛克占得上风,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洛克选择了站在历史成功者的一方所致。而论辩的细节则有待披露,实际上这也是一场斯威夫特所谓的“典籍之战”,发生在费尔默的《族长》和洛克的《政府论·上篇》之间。 《政府论》同《族长制》一起再现了一种仁慈的天意,其首要涵义就是要根据和谐、和平和丰裕来造就人类的福利。这意味着,和《族长制》一样,《政府论》在终极意义上也是一个关于人类幸福的功利主义体系,而并非人们通常所错误地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有关“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和原则体系。只不过,洛克的功利主义是上帝主宰的功利主义,不是边沁那种通过人世间立法的功利主义,就对“人世间立法者”的诉求而言,边沁实际上是费尔默的继承者而不是洛克的继承者。确切地说,洛克坚决反对那种认为“永恒的智慧”只有借助“人间立法者”的立法行动方可认识和理解的观念,这是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身的理性来认识并理解这“天地间唯一的、无穷无尽的理性”,这道理每个人都能确实地知道,因为人自身就是“永恒理性”所结下的果。这一点霍布斯形成了直接的反对。霍布斯认为一个人间立法者,也就是主权者的存在和立法行动对于尘世的和平秩序是至关重要的,他指出:“自然法和市民法相互包含,所涉范围齐同。所谓自然法,乃在于纯粹自然处境中的公平、正义、慷慨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其他道德德性,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只是一些使人趋向和平和服从的品质。它们只有在国家确立之后,才能成为实际上的法律,在此之前是不可能成为法律的;国家一旦确立,它们也就成为国家的命令。”(Hobbes: Leviathan(Blackwell, n.d., ed. Oakeshott),第174页)据此,在论述普通法、未成文法和作为立法者的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时,霍布斯指出:“尽管它依据自然乃是理性的;不过它却是经由主权者的权力才成其为法律的;因此,将自然法称为未成文法乃是一个巨大错误。”(Hobbes: Leviathan(Blackwell, n.d.), ed. Oakeshott,第180页) 在《政府论》中,英格兰国教体系的最伟大阐释者胡克得到了最多的引证和突出的地位,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胡克正是英格兰国教中的托马斯·阿奎纳。与之相对,对“人世间立法者”的诉求却是《族长》一书全部论证的基础所在;费尔默的“族长”形象无不使人回想起欧洲大陆罗马法复兴时代那种意气高昂的王权形象,而费尔默本人则正是英格兰国教中的马西利乌斯。洛克反对费尔默“没有人生来就自由”的观念,他所提出的根据便是“所有人生来便是自由的”。追溯此一根据的根据,我们便能够理解上帝的意旨和理性、理解自身的理性(这一理性本身便是上帝赐予人类的),这同时意味着理解“自然”。上帝的意旨便是:一切人受到上帝同样的待遇,上帝、自然和理性乃是同一的;所有人因此都应当享受到利用自然的礼物的有用的特质来满足欲望的那种普遍的幸福;这种有用的特质天生是丰裕的,所以对它们的占有,不需要发生竞争或争斗;自然所恩赐的丰裕本身便是上帝仁慈和理性的证明;正是由于丰裕和上帝说赐予的人类待遇的平等,人人便有同等的自由可以尽量取得他自己所能利用的一切,因为总是还有足够的东西剩余下来给其余的人;在这种自然丰裕的境况中,生命、自由和财产便顺理成章地可以生发为“自然权利”,对洛克来说,这同时也意味着财产的神权和一项经由理性证明的权利。简言之,洛克所谓的自然权利并非中世纪晚期以及宗教战争年代的异端教派以及底层社会人群当中经常诉求的那种带有抵抗性质、甚至革命性质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完全依赖于“自然的丰裕”以及“上帝平等的普遍恩典”这两项关键性假设。“自然丰裕”的假设多少符合了17世纪末英格兰社会的实情,这个社会从伊丽莎白时代继承了足够丰富的财富。然而,作为一项假设,它却未能参与未来的古典经济学的发端和建设。古典经济学诞生于马尔萨斯和李嘉图之间的论争,这场论证说预设的共同前提并非“自然的丰裕”,而是“稀缺”,正是以“稀缺”为前提,马尔萨斯建立了他的人口理论,李嘉图建立了他的“级差地租”理论。1816年,战后的英国迎来了预期中的普遍农业危机,干旱加重了这一危机,这场危机是对英格兰宪政的严峻考验,议会的两党论辩中就利益、政体结构和道义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详尽的展示。詹姆斯.穆勒致信李嘉图,在描述了“一个垂死之人在死尸上艰难爬行的场景”这一人类斗争惨状之后,穆勒指出,“三分之一的人注定会死掉”,紧接着这一宿命论的评论之后,穆勒依据功利主义原则提出了宪政解释方面的哲学信念和道德情感,这在很大程度并非不能视为功利派的解决办法:“将他们带到街上和公路上,像杀猪那样割断他们的喉咙,这也许是一种恩赐。”李嘉图则依据经济学原则穆勒的见解表示赞同,并依据同样的原则对托利派的“社会团结”鼓吹者们表示了警觉和蔑视,认为这些人对济贫法的扭曲解释是在散步社会不满,他强调他“遗憾地看到向下层社会劝告说立法机构会对其施加救济,这种劝说会点燃他们的思想。”(以上转引自:让.德里茨、阿玛蒂亚.森:Hunger and Public Ac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第65页)事实上,农业危机和其他类似的公共危机一样,其中当然包含经济学或者哲学原则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讲,危机的解决实质上是一个“社会选择”的问题;招致灾难性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总是试图为一场危机寻求一种单一化的、总体化的解释,即便为此付出的代价是较之民众的“点燃的思想”更为远离事实性的真相。亚当.斯密曾对这种单一化、总体化的倾向提出过抱怨:“通过把各种美德都归结为一种合宜性,伊壁鸠鲁放纵了一种癖好,这是一切人都会有的天然癖好,但是尤其是某些哲学家特别喜欢养成这种癖好,作为显示自己聪明才智的重要手段,也就是根据尽可能少的原则来说明一切事实性现象的一种癖好。毫无疑问,当伊壁鸠鲁把各种天然欲望和厌恶的基本对象都归结为肉体的快乐和痛苦时,他已更深地沉溺于这种癖好之中了。”(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第299页)很显然,亚当.斯密在这项重要批评中只提及了伊壁鸠鲁,但他内心更有可能记起洛克有关英格兰宪政的契约论解释以及他本人同时代的功利主义者。关于“上帝的普遍恩典”的假设只能视为经济自由主义所特有的那种“原教旨主义”情结;这种原教旨主义总是以“人”和“神”的共通情感为基础,以便为世界寻求一个稳定的基础;对洛克及其原教旨主义继承者来说,起源于人类之间利益冲突的习惯和裁决似乎太表面、太不稳定,经济学必须回到一个类似上帝、自然或者理性这样的超越人类的终极本质,这一终极本质因为超越人类,从而总是带有神秘主义的性质。经济学在这一观念体系当中,就本质性地表现为某种完全超越人类的力量和命令形态。 毫无疑问,从历史的观点来看,费尔默比洛克要在大得多的程度上接近了英格兰社会的历史实情。费尔默更贴切地依据大宪章以来的历史实情概括了英格兰自由观念的来龙去脉,“家长”的有机体叙述无疑是对都铎王朝晚期和斯图亚特王朝的立法和统治概况的忠实刻画,而洛克的“自然状态”叙述则颠倒了历史。费尔默在追溯以往时代英格兰自由观念的发展时,正确地指出,大宪章的自由是指封建的或者其他的特许权、特惠权、特免权以及种种特许状,这一切要么直接来自国王或者王室特权,要么就来自得到王权批准的某些惯例,因此也就是间接来自国王的特权。因此,当贵族们以及亨利八世之后的英格兰绅士阶层要求“自由权”的时候,他们实际上也就是在要求种种有关土地、商业和公司的特权、特许权、特惠权以及特免权,这种要求在伊利莎白一世时代达开始大幅度地扩展,以致于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和社会性的制度体系。因此,布莱克斯通在论及英格兰普通法以及宪政架构当中的自由观念时,一直坚持的根本原则便是:在英格兰,特许权和自由权实际上正是一回事情。 正是这些得到大幅度扩展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伊丽莎白时代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与君主的传统特权发生了冲突。“特权”代表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关系,这正是费尔默所采纳的自由观念;“自由”则从习惯法的意义上代表着同一阶级各成员之间的一种平等关系,这是洛克所采纳的自由观念。正是关于自由的这种矛盾的双重含义构成了十七世纪英格兰漫长而剧烈斗争的核心。实际上,柯克在解释垄断权违法大宪章的精神时,无疑是坚持了一种错误的观点,并无视伊丽莎白时代英格兰依据垄断原则在多民族竞争的欧洲权力政治格局中所取得的成就这一基本事实。不过,这一错误起到了巨大作用,正如麦基齐尼在《论大宪章》中所评论:“如果柯克含糊不清的用词曾使大宪章许多章节的意义模糊不清,并散布了有关英国法律发展的错误观念的话,那么也正是这些错误促成了英格兰法律的发展,在这方面,这些错误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到洛克时代,传统意义上的大宪章的自由已经发展到与习惯法的自由针锋相对的地步。在此一时代的英格兰社会,由士绅、自耕农、工匠、商人以及小工厂主所组成的“人民”阶层开始借助革命的渠道而在政治上崛起,这一阶层从亨利八世起就开始在规模上迅速扩大,并得到了伊丽莎白王朝的悉心培育,可以说,到了洛克时代,这一阶层已经从经济上为英格兰的国家财富贡献出居于支配地位的财富和消费需求和战争中的人力资源。英国没有自封的资产阶级,大资本在随后到来的工业革命中,只是到了很晚的时候才起到了一些很有限的作用。工业革命在英国主要是依靠这个“人民”阶层自身的资金、勤劳和创造力而施行于世,这不像众多后来的国家那样依靠大量的原始资本。对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折的这一英格兰进程,“辉格党的历史解释”将之视为民权和宪政的成就相互影响、逐渐固定并扩散开来,进而发展到一个更为扩散的民权和宪政阶段;“托利党的历史解释”则反对此一过于简单和天真的看法,认为土地贵族和旧制度仍然在18、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内控制着意识形态和政府,并在整个19世纪仍然能够做到迫使人们服从;它最终的失败并非某种外部的、基于社会发展的力量,而是出于自身的失误和分裂。两种对立的观点无疑各自道出了部分的历史实情,一副忠实的综合性图景则很难画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在洛克时代,“人民”阶层已经开始通过土地的转让、农业的改进、以及更重要的,通过商业和制造业,开始获得资本,他们的数量、财产、文化和自信心都处于迅速上升的阶段,与这一阶层处在相对的地位的则是大宪章自由体系所培养起来的君主和宫廷、国教会、贵族、乡村贵族、商业寡头组织。虽然克伦威尔和埃尔顿在革命年代就曾坚决回击过英格兰“平民”阶层的平均主义要求;但宫廷及其特权的权力正在衰落,而大不列颠现在正在“人民”这个概念平台上统一为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阶级,一个实际意义上和文化意义上的统治阶级;这也是没有人会争议的事实。(以上关于英格兰自由观念和特权观念的相互等同以及后来此消彼长的对冲性演进,本文主要参考了: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秾译,商务印书馆,第一章;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同前,第一编的相关论述。) 这一阶级所持的劳动观念正是洛克的那种劳动观念。清教徒的典型例子就是一个人由于获得物质财富而对国家有所贡献的例子。由于勤劳、正直、节俭和良好的管理而获得的、同时又服从教会和国家的那种财富,正是代表了此一新的统治阶层的经济理想,洛克正是从这种环境中获得了他的劳动、财产和自由观念。在洛克的“自然丰裕”的自然状态中,我们看到的是这样的劳动形象:忙碌的、节俭的佃户或者自由土地持有人、完全或者世袭保有土地的所有者、零售商人、普通的有产业的人以及有产业的、勤奋的清教徒,他们不受强迫地工作和储蓄,积累了地产、制造品和商品。显然,那不是现代的或者马克思所谓的劳动,甚至也不是工业革命晚期工资劳动者的劳动。因此,洛克和那个时代的英格兰“人民”阶层都没有在地租、利息、利润和工资之间古典和现代经济学所需要的那种区分。 财产的神权,尽管洛克将其基于“自然”,但倘若我们依据费尔默更忠实历史的方法去探究,却不难发现,此一“自然”的基础正是1680年代英格兰习惯法和英格兰社会的“习俗”。根据洛克的说法,在社会形成以前财产就已经存在,“因此,人们结合为国家,把自己放在政府之下,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持他们的财产。”这并非某种革命的要求,也没有传递变革的信息,这只不过是抓住了十七世纪英格兰社会斗争的要义所在,确切地说,这并非某种“自然状态”的前奏,而只是英格兰习惯法发展到1680年代的尘埃落定,是那个时代的“习俗”。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洛克的“自然状态”便是财产神权还没有发展成为习惯法的那种状态。对洛克来说,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状态的进展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参加自然状态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他们无论如何都知道关于“习俗”的事情,甚至费尔默也不例外。他把一个像他自己那样有理性的人一下子推入自然状态,并凭借温和的理智作用,给一个在实情上属于“稀缺”和“暴力”的时代带来了“和谐、秩序和美”的丰裕与和平观念。必须联系到威克利夫时代以及1640年代的革命狂热和福音冲动才能充分理解《政府论》以及洛克的经济和教育作品;正是在所有这些作品中,洛克以井然有序的表达方式,来说服英格兰的新统治阶层通过有意识的自我修养来进行自律,并把伦理、知识、文化以及温和的怀疑作为统治阶层主要的自我辩护;革命时代的狂热体验和纯粹的福音冲动被洛克以毫无遗漏的方式转化成为“教育”和自我修养的问题,一个为处于单线进步中的未来世界作准备的问题,一个投向未来的问题。这就是洛克的“文化理想”。 正如梅尼克在评述1680年代英格兰社会氛围时所说:“在英国,人们可以时不时地觉察到此种现象,即在占支配地位的实际经验与冷静的实事求是精神的旁边,经常会出现一种洋溢着灵性的美的精细与温柔的旋律,一种在栩栩如生的艺术品和抒情诗之中立即就能认识到的审美与浪漫的渴求。……在政治自由理念与思想家心胸开阔的宇宙愉悦感与宇宙虔敬感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梅尼克:《历史主义的兴起》,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6页) 相比之下,费尔默的《族长制》则主要涉及这样一个问题:在一个已经完成了的且充满分配和价值斗争的世界上,人类该如何生活?费尔默既作出了政治上的答复,也作出了伦理上的答复,那就是“真诚”和“坦率”,对费尔默来说,时代所提出的一切问题无不是“事实性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关怀因此也应当就是“现实主义”的关怀;就一个已经定性和定型的世界而言,只有这样的人才有可能与世界取得和谐与一致,才可以冷漠泰然并且健康地活下去。《族长制》一书暗示我们,就一个已经定型的世界而言,这一点是能够提供出来的。这就是费尔默的“文化理想”。 1688年之后,尤其是经历了安妮女王的反动统治政策以及南海公司试图挽回败局的重要举措归于失败之后,洛克和费尔默的文化理想分别在辉格党和托利党的政党组织上获得了定型,这种定型不是最终的,但却是不可逆的。在前十八世纪的政治生活中,“国王就是自己的内阁”(G.Jones, Sir Robert Walpole to Sir Robert Peel, London, 1974,第15页),在安妮女王动荡统治期结束之后的半个世纪时间中,形势取得了逆转,内阁在不取得议会多数的情况下,很难仅仅凭借王权的支持获得必要的行政资源;辉格党一党独大,主宰了英格兰经济和宪政发展史上的一段最为关键的时期。威克斯细致无遗地概括了这段时期所取得发展的主要特征:“一方面,首相职位的出现对于君主政治权威的退化提供了俗成的反制力量。首相职位在王权和议会提供了一种联系,正是这一联系确保了不会重现两大权威之间的那种17世纪斗争模式。此外,首相同时也是一名对选举负有责任的议会成员,因为他能够依靠选举所提供了民主合法性而对公民实施自己的政策。另一方面,首相职位的浮现也对英格兰宪政中精微的权力制衡构成了真实的威胁。首相是王权和议会之间的联结物,因此也就跨越了行政和立法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如今的首相继承了17世纪君主的权力,同时还赋有二十世纪议会所提供的民主正当性,结果便是这一职位获得了空前的权力。对于这样一个不具备法条意义的职位,实际上是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限制的,其权能在法律上也无需向谁负责。简言之,首相职位对于英国民主宪政而言是一种有效的和必要的添加,但同时对于宪政的基础原则本身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首相职位的民选性质并不能保证民主。议会中政党体系的主宰地位意味着首相领导的行政分支主宰着政府的立法分支。因此权力的滥用是潜在的,也是真实的。沃波尔的遗产对宪政来说并非全然是祝福,但是若没有这一遗产,英国政府本身便无从识别。”(E.Wicks, The Evolution of a Constitution, Oxford and Oregon, 2006,第64页) 对于辉格党政府的这段充满自信的黄金时期,伯克敏锐地意识到政党组织在其中的轴心作用,尽管托利党人一直尝试将辉格党集团刻画成为一个自私而残酷的派系组织,但是伯克依然不无骄傲地给出了有关政党的定义:“政党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联合起来,通过共同的努力推进国家利益,所依据的原则是政党成员都予以赞同的……描绘政府的目的,这是哲学家们玄想之事。政治家作为行动中的哲学家,其职责所在就是寻找实现这些目的的恰当方法,并有效地予以实施。因此,凡是此种值得尊重的联合,也就保证了其首要目的便是寻求一切公正的方法将分享共同看法的人们有资源去执行他们的共同规划……这是对权力的慷慨竞争,并且是依据充满男子汉气概和值得敬重的格训进行的,由此,政党政治便同纯粹的利益和地位方面的资源竞争判然区别开来。”(转引自:E.J.Evans, Political Parties in Britain, 1783-1867,第9页)此一时代的辉格党在伯克的政党定义中获得如此升华,远居派系之上,作为“行动中的哲学家”而服务于国家利益,这似乎显得牵强和过于乐观,但是应当考虑到这段定义一方面是为了反对国王和托利党而发,宫廷势力和托利集团在将政党和派系混同的舆论宣传道路上走得更远,这一切都迫使伯克不得不在狭隘观点、自私自利和真理、自由、德性、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如此黑白分明的区分。另一方面,辉格党所取得的重大时代成就则并不需要过分地鼓吹。1688年之后,英格兰统治阶层对于政治稳定性和强大统治能力的自信是前1688年代所不曾具备的。尽管在1688年之后的二十年间,英格兰一直未能从对外战争和内部权力争夺所造成的震荡中真正解脱出来,这甚至数次引发严重的公债危机,但是辉格党共识也恰恰是在这段历练时期获得了真正有效的确立,实际上,1689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沃波尔废除《三一法案》,已经标志着议会法令作为成文法对宪政的强有力入侵,同时也标志着辉格党的政党意志已经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主导性力量。由此便不难理解,南海公司事件中辉格党为何能够发动无所顾忌的反击,同时还能够以英格兰银行和东印度公司为债务重组的依托,对如此巨大的财政危机提供切实有效的吸纳和解决方案;同时,对于辉格党共识的潜在挑战者也能够提出强有力的、毫不容情的反制举措,即便那些人都是当世欧洲或者东方最重要的人物,比如马尔伯勒,比如哈斯汀斯。直至1780年代,邓宁仍然对同汉诺威的宫廷势力有牵扯的敌对势力保持着有点过分的攻势态度,他宣称,“王室的影响力一直在增加,并且仍在增加,但应该减少。”(转引自:W. Cobbet, ed.,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21, London, 1814,第340页)这一切都表达了一种政治信心并且也揭示出一种无可逆转的政治预期:辉格党政权的未来生存是稳定的,国库和英格兰银行无论如何都能够轻松应对任何的债务危机,因此,辉格党共识以及这种共识所代表的各方基本利益都应当得到持续的尊重。休谟在1780年代以特有的托利党狭隘视角对过分的金融投机利益和食利集团所触动的阵发性动荡失去了耐心,在《论公共信用》一文中对佩尔海姆的“统一公债”之举提供了影射性的严厉批评,认为这不但是国家利益的噩梦,是对工商业自由的负担和摧残,因此提出论点,认为英格兰有必要模仿法国或者安妮女王时期的举措,不时以“一年期的暂停支付”或者王室的“主动破产”来对寡头化的辉格党利益进行打击和清洗,休谟甚至乐观地认为,“自由可以在无序中重生”。毫无疑问,这篇名声大噪的文章提供的是更多的雄辩力量,而非政策力量。但休谟确实道出了辉格党寡头化和专权化的倾向。正是这一倾向使得帝国政治得以强有力地介入英格兰政坛,并在18实际最后二十年间深刻改变并重新分化、组合了英格兰政坛。 有论者指出:“1714年,安妮女王的去世标志着英国政治的一个重要分水岭。从光荣革命到安妮女王去世的大部分时期都处于战争当中,从1715年到1742年,英格兰进入了长期的和平时期。在选举方面还标志着辉格党在平民院拥有绝对多数的开始。最后,1715年之后,政治辩论开始发生变化(尽管缓慢)。对信仰自由、王位继承这些旧有问题的讨论越来越不重要,到沃波尔时代末期,英格兰的政治冲突日益集中于:罗伯特.沃波尔时期的辉格党政府代表了金融寡头的利益,以及为了支持其政策,政府诉诸腐败的、残暴的手段。这包括议会中任官职者数量的增加,废除了《三一法案》,限制公民自由。这一时期,支持沃波尔的辉格党人很大程度背弃了他们从前强调的个人相对于王室和行政部门的自由。相反,对行政部门的限制得到了一群反对主政的辉格党人的支持,这部分人通常被称为‘老辉格党’。”(《公债与民主国家的诞生》,第124页)正如迪克森在《英格兰金融革命》中扎实分析的那样,当英格兰在1720年代完成了对南海债务的重组并在1730年代建成佩尔海姆证券体制之后,政府债权人的构成当中,除了为数甚少的海外债权人(实际上这些人都是以伦敦本地的经纪人作为证券中间人的)之外,大多数英格兰本土债权人都生活在伦敦以及以伦敦为中心的四个轴心郡地区。这是辉格党的势力重心所在,也是沃波尔-佩尔海姆体制的财政力量源泉。熊彼特指出,“无论如何,一个民族的精神文化水平、社会结构以及其政策所预期的行为等等,所有这一切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都反映在它的财政史当中。”(International Economic Papers, no 4, London, 1954,第7页)沃波尔-佩尔海姆体制创造出长时期的“政治稳定”,这一稳定是有代价的,这一代价的后续发展证明了这一体制自身存在致命弱点,并且难以持续太长时间。就不列颠本土的情况而论,这一代价意味着对英格兰边缘地带利益的相对排挤,尽管沃波尔和老皮特采取的折中政策路线,尤其是在土地税上的让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土地利益和货币权益之间泾渭分明的敌对,但边缘地区的利益,尤其乡村派的利益在这一体制中并非受惠者。此时的托利党似乎也开始采取类似19世纪争取中产阶级爱国者群体的路线,高扬传统的土地阶层道德观念,在乡村土地阶层中扩展势力,在相当程度上摆脱了哈利和戈多尔芬时期对宫廷势力以及议会人造多数的过分倚重。这表面上看是一种政治上的自杀之举,但从长远看却是成就之举,虽然这一切皆为时势使然,并非出自托利派政治家的远见。辉格党互惠利益网络在帝国范围内引发了的反应是尴尬的,1688年的危机及其处理办法在帝国范围内无疑是得到分享的,强有力的帝国经济整合过程缔造出整整一个阶层的帝国精英,包括伦敦轴心地区的精英以及帝国范围内的地方精英,尤其是北美和印度。然而,在辉格党主政的半个世纪时间中,帝国的地方精英可以说是既分享了辉格党所创造的政治稳定,同时也承受着这种稳定。辉格党体制在议会中发展起来的裙带关系日趋严重并表现出寡头化倾向,当然,殖民地官职的获得必须依托辉格党身份,但殖民地总督在此种严酷的寡头体制下,对殖民地来说往往并不意味着传统的辉格党统治,而更像是詹姆斯二世或者安妮女王时代的反动宫廷政客。在殖民地眼中,人们甚至很难区分斯图亚特时期的宫廷政客和此一时期的辉格党政客,由此便不难理解古老的辉格党-托利党神话以及1640年代议会-宫廷的斗争记忆为何在北美获得广泛的复兴,议会不断对北美殖民地伸张1688年创立的议会主权理论,在执行过程中,即便总督的行政权力并不一定对殖民地地方精英构成真实且普遍的威胁,但古老神话的复兴在这个时期却是一项关键性的发明,也许殖民地越来越将此时的议会主权等同于查理一世时期英格兰平民眼中的专断王权,但语词本身自有其力量,因为语词的发明揭示并带动与之相关的所有关切和理想。最终,殖民地议会的发展倾向越来越采取同时期英国本土托利党的语词模式,那就是以乡村价值对抗宫廷价值,在这副遭到曲解的斗争图景中,北美殖民地议会实际上要捍卫的是遭到辉格党体制“有益忽视”的殖民地利益,他们的敌人是已经趋于显著派系化的辉格党利益群体,而非王权。 在乔治三世统治期的前二十年中,辉格党寡头集团既面临社会边缘集团和殖民地利益日益增加的冲击,同时也面临着托利势力以及辉格党改革派和激进派的联合冲击,沃波尔体制在老皮特年代便开始无法容纳社会结构的普遍重组局面了。正是在这二十年间,英格兰社会诞生了众多的原则性问题,这些问题迫使人们重归辉格-托利的老政党神话,意识形态在其中扮演至关重要的作用乃是必然之事。尤其是在政府反对派一方,由于更有必要在公众当中重新集结力量,于是分化的各个派系纷纷自奉为真正的1688年原则继承者,并谴责党争派系为托利主义复活。老皮特便是此种策略的大师,其娴熟和犬儒程度堪比沃波尔对议会策略的运用。1763年,老皮特的一段著名评论便是这方面的典型,同时也正是标志了辉格党寡头集团自身的迅速退化和分化,在野的老皮特对当政的辉格党党内派系提出谴责,“本届政府并非建立在真正的革命年代的原则之上;它实际上是一个托利政府。”(Smith,ed, Grenville Papers, London, 1852, ii,第199页)这无异于用一种古老的政党神话来掩盖内心的权力欲望以及因其在野处境而激发起的愤懑。而这一时期议会政治的实情则不难见之于博林布鲁克集中在《党派论》和《爱国者君主观念》中发起的攻击之词:“两院中两三百个自利之徒,对宪政的伤害缓慢且致命……奴役议会乃是更为快捷有效的办法……正是通过贿买议会,我们回到了受专制意志奴役的状态。”(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英印版,2003年,第93-94页)在野的老皮特经常拿出来祖父的一封信作为炫耀,在信中,祖父告诫将要进入政坛的后辈:“假如你到了议会,要利用各种机会来表明你是一个善良正直的英国人和对国家忠诚不二的公仆。如果你渴望显身议会,应使自己精通议会程序和惯例,不可陷身于宗派集团,绝不能带着偏见进入议会。”(转引自:阎照祥:《英国政党政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04页)如同古罗马时代加图的教子书一样,这无疑是一份充满1688年辉格党革命气息的劝书。然而,当他在三年后重新执政时,则更多地谈论着各个派系之间要求同存异,有关复兴辉格党天城的语词却悄然不见了;最后一次在野之际,老皮特的辉格党理想主义又迅速复活,他在这段时期经常谈论起“要在正确和错误之间、在辉格主义和托利主义之间作出区分”。(W. Cobbett,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16, 1107)对于一个即将推出政坛的人来说,这话也许反映出了他的心声,至少不能将此种做法简单地理解为政治上的投机,此种机会主义之所以能够在老皮特时期发挥充分效能,恰恰是因为这种做法本身一方面反映出时代的实情,另一方面也揭示出改革的热望已经能够引入议会了。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罗金汉姆辉格派以独立乡绅为主体,从一个沃波尔体制中边缘群体迅速跃进到内阁层面,成为主政者;罗金汉姆派甚至宣称自身垄断了辉格党的革命原则,是1688年遗产的惟一继承者,这种做法倒并没有让任何人提出特别的反对,公众心理中也没有出现特别的厌恶。对政治的灰色区域拥有敏锐感觉的伯克因其一系列议会行动而成为这个时代改革之音的代言人,他从来不会像老皮特那样简单地将乔治三世所偏爱的内阁的任何行为都贴上“托利”标签,但是无论在身为其成员之时,还是在逐渐淡离后,他都坚持将罗金汉姆和卡文迪许领导的辉格党改革派称为“伟大的辉格家族”,以示同此前辉格党体制的区别。(E.Burke, Works, London, 1854,第318页)1770年代,事情很快便从原则和意识形态层面推进到操作层面,当时的一名辉格党改革派支持者不耐烦地指出,“只是嘴上说说要依据革命年代的原则行事,实际上等于什么都没说,除非一个人能说清楚革命原则究竟是什么意思。”(转引自:British Politics an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London, 1964,第197页) 北美殖民地议会对帝国权力,尤其是征税权的理解,遵从了17世纪确立的先例,他们将殖民地总督的角色从法条角度予以理解,认为总督是王权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因此就将殖民地议会和王室总督之间的冲突依据1688年的革命原则理解为议会和王权之间的冲突,甚至将这一冲突的背景置于1640年代内战的背景当中,并自视为辉格党革命原则在殖民地的延伸;洛克曾在《政府论》中提出警告,认为所有的代议体制如果不经历连续的冲击和改革,必将腐化堕落,这一点深深影响了殖民地政治领袖对18世纪后半叶英格兰本土政治的观察角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殖民地议会认为自身是辉格党原则的真正继承者,相形之下,英格兰在经历了长期的和平之后,已经远离并荒废了这一原则。奇特的是,北美殖民地对英格兰政治实情的变迁表现出异常的迟钝,在透视沃波尔体制所造就的辉格党寡头集团时,他们得出了与事实相反的结论,他们并不认为沃波尔和老皮特时代是王权迅速滑落的时期,而是王室特权逐渐增强的时期,并认定这是斯图亚特王朝晚期宫廷党托利主义的回潮。因此,在表达对殖民地税收政策的反对,并提出“无代表不纳税”的洛克式理论时,他们自认是在抗拒或者跨越王室特权。实际上,自乔治二世统治的后半期开始,辉格党寡头体制以及得到大幅度扩张的议会授职权体系已经铸造出一个稳固且腐化的帝国官僚阶层,这个阶层深谙自身对于辉格党互惠网络及其利益群体之关系的依附性质,在国内寻求支持时,他们通常以议会而不是王权作为武器,借此获取在殖民地的专断特权。乔治三世对于殖民地事务方面来自议会的压力已经深有感触,同时也深知这种压力实质上难以抗拒,况且,宫廷方面也逐渐适应了在辉格党寡头体系中的分享者角色。帝国精英,无论是伦敦的,还是地方的,对于这种体制表现出双面神的态势,在经济上接纳、分享,在文化和价值上则保持抗拒,正如P.马歇尔概括指出的那样:“毫不奇怪,‘英吉利民族’这个语词对于那些最有分量的人,其分量也最重。那些拥有超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联系的人包括乡绅、贵族和大商人,这些人本身就是各郡、市镇或者殖民地的领袖人物。这些精英对于伦敦城持有一种令人困惑的模糊态度。一方面,他们都是有资源的人,可以捍卫自身的地方性不受伦敦城的干预;另一方面,他们却也能够通过服务过去的宫廷和现在的这个‘国家’而获得个人利益,同时成为集权化的代理者。他们可以凭借辉格党传统抗拒暴政的雷声抗拒王室或者议会的政策动议,同时却实施凭借国王的名字才得以合法化的地方政治和法律权能。他们可以申斥伦敦股票投机者和金匠们,但同时却靠着从伦敦借钱而过上时髦的生活或者购买地产和从事实业,甚至靠着这个渠道在地方上履行放债人的角色。他们能够宣扬健康乡村生活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同时也在展示伦敦的时髦方式带给他们的种种文雅。斯图亚特晚期的戏剧已经非常聪明地揭示出这其中的矛盾和紧张,如今则已经成为殖民地地方生活的持久特征。”(P.Marshall and G. Williams, The British Empire Before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Frank Cass and Company Limited, 1980,第16页) 富兰克林在其《自传》中敏锐而精确地意识到事态的复杂以及原则同事实之间的差异将很有可能导致的前景,在同一名辉格党阁僚格兰维尔勋爵的交流中,格兰维尔尝试在展示事态复杂性、模糊性并提请富兰克林尊重这种复杂性的同时,也试图从纯粹法条的意义上强调殖民地事务作为王室传统特权的景象:“你们美洲人对于你们宪法的看法是错误的;你们认为王权给予总督的训令并非法律,因此你们觉得是否遵从这些训令就应当取决于你们自己。但是,这些训令并非国王给予出访大臣的袖珍训练,仿佛只是用来在一些琐碎的礼仪细节上进行指导而已。这些训令首先是由精通法律的法官来起草;然后会在一个委员会中进行斟酌、辩论,甚至修补,此后才由国王予以签署。最后才同你们的事务关联起来,这就是你们土地上的法律,国王乃是殖民地的立法者。”毫无疑问,格兰维尔意图尽可能地模糊议会在其中扮演的决定性角色,富兰克林则着重突出这一角色,他回忆对话场景时说:“我告诉爵士大人,这对我来说是个新理论。我们的法律是由我们的议会制定,并呈交国王批准,一旦获得批准,国王就不能撤销,也不能更改;一直以来,我就是这么理解殖民地章程的。殖民地议会没有国王批准就无法制定恒久法律,同理,国王没有殖民地议会的同意也不能为殖民地立法。爵士大人向我保证说我完全弄错了,不过我倒不这么认为。不过爵士大人的话倒是提醒我感觉到目前宫廷对我们的情绪。回到寓所后,我立刻将这次谈话写下来。我回想起来大约是在二十年前,内阁曾向议会提交一项议案,意在让国王的殖民地训令成为法律;但是议会拒绝了这项提案,为此,我们对议会由衷感佩,视议会为我们的朋友和自由的朋友,这种感受直到1765年议会的殖民地行为才告终,1765年时候的议会拒绝了国王的殖民地主权,他们这么做似乎只是为了将这一主权保留给自己。”(M. Farrand, ed., The Autobiography of B. Franklin, San Marino, 1964,第206-7页)格兰维尔是否是在刻意地为议会提供辩护或者保护,这一点暂且抛开不论,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在面对富兰克林这名在殖民地享有充分影响力的人物时,他并没有违反1688年的原则,尤其是洛克条款关于殖民地的原则,在洛克有关殖民地事务的论述中,这些事务是应当保留给王权和行政机构的,因为这方面的事务在洛克看来并不在议会权能的天然范围当中。毫无疑问,此举的真正意图是确保英格兰本土和殖民地政治体制的两元特性,以此防止王室特权的行政特性及其必然会培养起帝国官僚政治入侵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这是1688年革命原则中一项非常核心的针对王室特权的防御态势。然而,正如富兰克林刻画的那样,议会在殖民地事务方面在二十年间经历了颠倒性的变迁,在日益寡头化的辉格党体制主宰下,实际上恰恰正是议会培养起一个行政诉求极其强大的帝国官僚阶层。因此,当殖民地议会提出“无代表不纳税”的原则时,从理论上讲这是对洛克1688条款的严重侵犯,但是考虑到18世纪中叶以来的英格兰政治实情,这一原则恰恰成了辉格党激进派和乡绅派改革家们所捍卫的1688年原则,一项真正的辉格党原则。 由此,正如富兰克林暗示的那样,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实已经不再是特权问题,而是权利问题,不在是实践问题,而是原则和理论问题,那就是:议会是否有权利对北美征税?1766年,作为辉格党温和派的罗金汉姆内阁提出了《宣示法令》,意在确立议会在殖民地事务上的至高权力。尽管罗金汉姆并非情愿,并且将殖民地征税问题理解为一个实践问题,但是同党的激进派很快作出了令罗金汉姆失望的回应:“《宣示法令》是对爱国主义的巨大阻碍,因为要在今天谈论这件事情,就必须探讨权利问题,整个事情的关键只在乎一点:大不列颠究竟有没有权利对美洲征税,如果有,那么当前的所有美洲法律无疑都是有充分根据的,而我们则只能作为卑贱的奴隶对这项权利逆来顺受,表示服从;但是如果没有,那么美洲人民就应当享有他们所要求的所有自由。”(转引自:P.Marshall and G. Williams, The British Empire Before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Frank Cass and Company Limited, 1980,第117页)时为罗金汉姆派追随者和积极合作者的伯克在评价这项法案时认为,这更多地是出于“必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权利”(G.H.Guttridge, Correspondence of E. Burke, iii,第103页);今天的许多论者从单纯的政治现实主义出发,将罗金汉姆内阁的此举归于保持权利的野心,在野的老皮特发出的强烈反对之声似乎也印证了这种看法;但是罗金汉姆并无权力野心,在辉格党寡头体制主宰天下的时期,罗金汉姆领导的辉格党乡绅派实际上缺乏的正是权力政治方面的雄心和体验,毋宁说,他们更习惯政治放逐当中的乡村生活,而非威斯敏斯特的阴谋诡计。身在其中的伯克对此有更深入的观察,他评论道:“这个我与之协同行动的政党,恶意和愚蠢之人会加以谴责,睿智和善良之人会给予敬重和信任,双方都视之为一个贵族党派。我理解它,它确实是一个政党,无论其构成,还是其原则,都是如此,这个政党在乡村拥有稳定的地产;这个政党的气质由地产培育而起,地产也为这个政党保障了这种气质,使之遵循饱受考验的王国惯例,因此这个政党赋有地产所培养起的那种沉稳和独立精神;这个政党因此也就同等地远离了卑下的宫廷逢迎者和民众的轻浮和多变。”(W.Cobett, ed.,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8,第90页)罗金汉姆此举在主体上是遵循了自身的内在信念,那就是作为1688年核心原则的议会至上,他将此视为一个“权利”问题,而非现实政治问题;罗金汉姆本人对于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厚重屏障并不像伯克或者福克斯激进派那样,保持着敏锐的意识,因此,在推行《宣示法令》时,他自认为是在确认一项古老的辉格党传统,也是在执行自己的内在信念;就事实而论,1688年,正是反对宫廷派的辉格党和托利党采取联合行动才成就了革命;考虑到这一点,便不难理解为什么罗金汉姆在时隔将近一个世纪之后仍然将斗争的目标对准宫廷派,而无视议会权力在殖民地事务上的无限伸张将会造成了特权后果,而这一后果正是1688年革命原则要与之斗争的。《宣示法令》将罗金汉姆的辉格党置于一种奇特的宪政困境当中,一方面要与宫廷派战斗,另一方面又要捍卫其议会至上的内在信念,在议会权力和威望得到极大扩展的1760年代,这两方面的工作就其实践和后果而论,是注定了既无法兼容又背道而驰。 在战争日益迫近的情况下,若要逃脱这一困境,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采纳辉格党激进派的路线,彻底重组议会,奉行“无代表不纳税”的“权利”原则,在英格兰本土和北美构筑起共同的改革阵线。然而,以温和、独立精神为特征的罗金汉姆内阁缺乏执行这一政策所需要的权力野心和手腕,同党中颇具此种禀赋的福克斯此时尚未能成长到独当一面的阶段;因此,罗金汉姆内阁只能置身于无所作为的境地,除了对议会的专断作为提出微弱的批评和谴责之外,从未对沃波尔体制的余脉提出过彻底改组的想法。古老的辉格党传统在罗金汉姆内阁的政策执行过程中越来越淡化为一道模糊的远景。在独立战争爆发的前夜,罗金汉姆试图劝说议会回归七年战争结束时的状态,对那以后的侵略性殖民地立法进行反思、修改或者取消。此一论说的理据乃是一些古老的辉格党用词,比如“被统治者的同意或者默许”、“默示的原始契约”等等,不过他也提到“近来的融资工程已经摧毁了【母国和殖民地】之间长久以来得到维系的统一与和谐”。(G. Thomas, ed., Memoirs of the Marquis of Rockingham, London, 1852, vol. ii,第254页) “截止到1770年代,托利思维中生存下来的血脉已经不再是君权神授,而是得到恰当构造的宪政权威的神圣权利,不抵抗的思维仍然留存在他们的政治语汇中,但效忠的对象不再是国王,而是议会中的国王。托利党改变其传统观念,以吸收1688年革命创伤性冲击的速度和成功度今天已经得到了人们更好的理解,可以肯定,截止到乔治三世时期,议会主权原则在托利党及其敌人那里都已经是老生常谈了。此外,在负有良心意识的辉格党阵营当中激起如此阵痛的那些划分,对于不那么迂腐的托利乡绅来说,并不构成什么挑战。对他们来说,指出下面一点就已经足够了:征税权乃是暗含在任何一种至高权威当中,这一权威在任何一种国家当中都是必然存在的。父权制政府之终极全权的世俗版本在约翰逊的《非暴政下的税收》这本小册子中得到强烈凸显。任何一个社会都必然要存在某种无法对之进行上诉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是没有限制的,透入共同体的全体民众,规制并调整着所有的下属部门,制定或者撤销立法,确立或取消裁决,扩张或收缩特权,自免于质询或控制,仅受物理上的必然性所限制。约翰逊并非乡绅的一员,不过他分享了乡绅的政治观点,而且和大多数乡绅不一样,他能够清晰表达这种观点。此种简明观念带来的优势之一就是使得有关主权之确切内容的思考变得没有意义,主权就其本性而言,要么是一切,要么什么都不是。同时,这种观念也为一些模糊说法提供了空间,这些模糊说法以一种混乱但令人满意的方式将国家、国王和立法机构的主权杂凑在一起。……定义上的松散附带着也允许对国王个人表达情感上的尊重,只要这种尊重不再暗示君权神授,就能为托利情感提供宽广的表达空间。1775年的众多演说都特别提及需要保持立法机构的合法权威,但是绝大多数的演讲也都以不同方式提及了王室的权利。”(转引自:P. Marshall and G. Williams, The British Empire Before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Frank Cass and Company Limited, 1980,第127页) 此一时期的托利党虽然不再参与威斯敏斯特或者宫廷里的权力斗争和阴谋,但是在社会-经济层面,尤其是在地方层面以及帝国经济生活当中,他们实际上都能够在辉格党的互惠网络中有所分享,其中的参与程度似乎并不亚于詹姆斯二世时期或者安妮女王时期。对于国家政治的回避反而加强了他们那种传统的、得到升华的道德态度。正是这种态度使得他们对帝国政治彰显年代中的辉格党激进派以及殖民地议会保持蔑视,这种态度既是一种内在的威权主义,也是一种道德和经济双方面的自我升华感和崇高感。在冲突当中,他们当然会捍卫英国针对殖民地在所有方面的至高权威,因为对他们来说这种只能得到模糊表达的“国家权威”当中包含了托利价值的一切要素,尤其是其中的等级制和父权制的情感本能,为此,他们倒完全不必像辉格党那样承担起进行精确定义的沉重负担,正是这一负担造成了辉格党在改革道路上的大分裂以及辉格党政府的最终解体,而且他们也不必在乎英国权威的真正承载者是国王还是议会。由此,罗金汉姆在帝国政治种所推行的议会主权路线,尽管就其内在信念而言是要捍卫一项传统的辉格党价值和原则,但这一价值和原则的真正受益者却是托利党。换言之,美洲革命在北美殖民地秉承并推进真正的辉格党原则的同时,在英格兰却相反地促成了托利党地产阶层保守主义价值观的复兴,而此一时期的辉格党内阁无论其内在信念,还是其政策后果,都有意无意地同这种“新托利主义”合流并取得了托利党各社会阶层的议会支持以及超议会支持。这一点再鲜明不过地在东印度问题上得到揭示和推进。 对1688原则的顽固持守以及权力欲的匮乏是罗金汉姆辉格党乡村派处身威斯敏斯特时的致命弱点,这样的弱点往往导致这个完全有能力在改革年代升华成为一个全国性政党的派系,在韦伯所谓的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之间摇摆不定,并在政党成长的关键时刻因忽略事实之间重大的因果环节而功亏一篑,最终不得不在独立战争期间走向解体,从而造成英格兰政坛的政党重组以及人们称之为“新托利主义”的托利党复兴。在此期间,只有伯克具备国家政治的视野,但是伯克的雄辩显然更胜其操作能力一筹,尤其是在哈斯汀斯弹劾案期间,正是他的雄辩给他的政治前景打上阴影,雄辩无论如何无助于事实,反而会扭曲甚至掩盖事实。纳米尔坚持认为罗金汉姆辉格党从一开始体现了典型的乡村派绅士党派的原则和倾向(参见,L.B.Namier, The Structure of Politics at the Accession of George III, London, 1970,第5页),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事态的发展过程中总会存在起伏和跌宕。罗金汉姆派之进入政坛,得益于辉格党宫廷派的腐化堕落,因之乃是应改革动力而生;但是,该怎么理解这种改革诉求则不仅仅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政治视野的问题。罗金汉姆对辉格党原则往往坚持一种近乎唯名论的持守,因此在生涯开始阶段总是通过沃波尔-佩尔海姆体制所提供的眼光来看待并理解问题。正如伯克在《对当前不满之原因的思考》中评价的那样:在1770年之时,罗金汉姆派辉格党还在宣称,“热情的爱国者不会希望有较之乔治二世的遗留体制更幸福的英格兰命数”。(P.Langford, ed., Writing and Speeches of E. Burke, Oxford, 1981, ii,第267页)这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宫廷派辉格党的保守论调,尽管罗金汉姆派此言乃出自自身的气质,而宫廷派的同样论点乃出自明确的利益和权力考量。只是在美洲问题越来越糟糕之时,他才逐渐学会了在议会辩论中锻造出一种在后世影响力日增的乡村派政党的修辞,并开始体现出改革派所需要的独立精神。正是美洲危机提供了不断的动力,促使帝国政治不再按照1688年的传统模式向前演进,而是被改造为乡村派-宫廷派之间的对立,罗金汉姆派辉格党在这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正如朗福德所论,正是在这个危机年代,“‘老辉格党’完成了从一个没有清晰政治意识的政治派系向一个伟大的乡村政党的变形”。(P. Langford, The First Rockingham Administration, 1765-1766, Oxford, 1973,第284页)这意味着此时的“老辉格党”已经开始学会适应在帝国政治中扮演政治反对派的角色,并借助这个角色锻造出自身的原则和实力。与此同时,在罗金汉姆身边的是因反对诺斯体制而靠近过来的托利党集团,乡村派政党由此便得以抛弃因1688年革命而造就的传统政党区分,并在“经济改革纲领”这个共同战线上熔铸起一个共同的力量和集团,目标所在就是针对诺斯体制从沃波尔体制当中继承下来的腐化、权谋、日益巨大的行政成本,当然还包括宫廷派辉格党甚为倚重的宫廷影响力。英格兰在独立战争中的失败并没有造成宫廷派辉格党所预期的经济下滑,相反,大西洋经济体表现出更高的经济往来程度以及更为强劲的经济整合程度,这为乡村派政治势力以及战前的辉格党激进派提供了足够的政治空间去重新审视帝国,审视往届内阁的那种以“英格兰霸权”为基础的美洲政策。正是在这一重新审视的过程中,辉格党乡村派和托利党乡村派最终走在一起,构造出了一种整体性的乡村派政治纲领,其核心要义就是反对宫廷派及其所代表的行政势力的扩张以及议会授职权的扩张。由此,议会便最终定型为三种力量之间的竞争,宫廷派官职持有者和猎取者、独立派议员以及各种政治派系。(参见,L.B.Namier, The Structure of Politics at the Accession of George III, London, 1970,第50-56页)作为第二种类型的典型,乡村派势力显然不能说是一个单纯的派系,因为他们已经发展出稳固的政治纲领,并且这一纲领带有强烈的伯克式的国家政治诉求,但也不能称之为一个成形的政党,因为他们实际上并不具备权力政治野心,他们所忠诚的是乡村派经济改革纲领,以及独立派议员这个标签本身。设若此时的乡村派处身1830年代的议会改革时期,他们必定会成为格雷勋爵所领导的自由派辉格党,实际上也正是乡村派构成18世纪中叶的辉格党强硬保守派同1830年代辉格党改革派之间的重大联系环节,并保持了这种联结,直到催生出1832年的第一次改革法案。但是,通过观察罗金汉姆内阁历次改革法案的推进过程,并与之同1820-30年代自由派辉格党的议会斗争过程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18世纪乡村派政党背后的支配信念乃是认为最好的改革之道并非改造宪政本身,而是让正确的人选来操控现状。在东印度危机爆发的前夜,罗金汉姆派试图数次推进议会选择改革,但改革的范围仅仅涉及“尽可能少的人”和“边缘集团”。( P.Langford, ed., Writing and Speeches of E. Burke, Oxford, 1981, ii,第310页)简言之,罗金汉姆派往往都是被动的、甚至是无意识的改革者,这一切都是他们的政治气质和非权力化的政治定位使然,除非行政权能和王室的影响力显著刺激了他们的这种保守气质,并且其程度超越了辉格党宫廷派对现状的情感,他们才可能显现出清晰的改革意识以及在制度变革方面的诉求。1773年5月,当《贷款法案》和《规制法案》第一次将东印度危机引入英格兰政坛时,东印度问题走入的就是这样一个世界。 普拉西一战决定了英国在印度的霸权地位,但是随后在殖民地总督身上经常发生的专权和腐化行为在英格兰激起了对东印度公司非常不利的公众舆论,这种超议会力量由于主要来自有产者阶层,因此深深影响了议会。一百四十万镑百分之四利率的贷款通过议会,用于救助财政破产的东印度公司,条件是公司的管理体制更多地服从议会和内阁管辖。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普遍的食利阶层,对此救助方案表示欢迎。罗金汉姆致信波特兰提出了他对形势的看法:“除了我们自己和公众舆论之外,我们没有他物可以信任。我觉得在这件事情上舆论会倾向我们,而不是别人。我们的行为应当让舆论更加充分合理,而不是相反,对此我很满意。”(转引自:W. Elofson, The Rockingham Whigs in Transition, in 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 vol. 104, no. 413,第954页)显然,在“公众舆论”和“我们自己”之间,罗金汉姆感受到了分歧和差异,这种分歧的原因在于罗金汉姆出于自身的原则需要对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而这一见解将会使他们丧失公众舆论的支持,而且很有可能会丧失公司的支持。议会在5月份一下子通过两项重大法案,都涉及印度前途之根本,这已经对乡村派的温和品性构成了刺激;在罗金汉姆看来,《贷款法案》不过是宫廷派和内阁势力为了增加自身的东方影响力以及裙带资源都采取的收买策略,而紧随其后的《规制法案》则是要在“议会主权”的旗帜掩盖下达成其真正目的。乡村派辉格党及其支持者在议会论辩中一再宣布,议会此举侵犯了公司章程所提供的久已有之的“权利”,并提请议会注意,从安妮女王时代开始到乔治二世时期,王权的影响力和来自议会不正当授职权的影响力已经赋予了辉格党寡头以没有限制的权力,去干预公司的章程权利,这种权力绝大部分都是违宪的;这不仅干扰乃至切断了公司正常的东方贸易之路,而且大幅度扩张的裙带体制还将整个国家当中意图切近这一资源的人们都置于丧失原则的逢迎屈膝的生活当中,如此无异于摧毁英格兰的自由精神。(参见,W. Cobett, ed., Parliamentary History of England 16,第403-405页)毫无疑问,诺斯体制日益向着辉格党寡头体制演变,而以沃波尔-佩尔海姆体制追随者起步的罗金汉姆派辉格党则相反地向着乡村派集团的方向演变,并以辉格党传统捍卫者的内在信念自居并作为政党行为的支撑。罗金汉姆致信伯克指出宫廷派的改革即便可以称之为改革,结果也可能是为自己手中平添一些永久控制的工具:“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僚将以高压手段安排公司事务,就是这种做法将公司拖入了财务困境,而这些官僚们会貌似合理地宣称,政府同公司事务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已经是必然之事了。”(Correspondence of E. Burke, ii,第344页)在同一封通信中,罗金汉姆表达了他的同事们对议会此举所造成的宪法后果的不安和焦虑。 然而,乡村派在这场斗争中显然无法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尤其是考虑到此时已经在议会占据相当数量席位的东印度利益集团已经同诺斯体制实现了联手。罗金汉姆派的反宫廷立场又使得他们不可能获得日后小皮特所获得那种特殊优势。同时,罗金汉姆派对于英格兰自由的原始价值及其德性的全心奉献和对议会操纵策略的那种卓然的冷漠态度,也使得他们无意介入日复一日的议会斗争,这一切都迫使他们天然地寻求超议会的方式,比如在本乡居民或者公共场合宣扬并展示他们对原则的奉献和独立精神。作为最后的手段,罗金汉姆派开始酝酿一场普遍的“脱离议会”行动,作为对他们精神和立场的一次“公共展示”。(参见,Correspondence of E. Burke, ii,第370页)此举若得以实施,势必在英格兰议会史上开创一个强有力的先例,在议会和超议会力量之间建立一种更为强有力的互动,甚至也有可能重塑斗争格局;然而,罗金汉姆派天生的温和保守气质使得他们对直接诉求民众这种策略产生了动摇。脱离计划流产,罗金汉姆遂称病回乡,议会重开之时,只留下伯克和一些次要的乡村派辉格党人孤身奋战,后世对罗金汉姆派在这次东印度危机中的表现评价不祥,伯克也因此使得自己的雄辩大打折扣,获得了“聒噪、好事、偏狭”的断论。经常有论者指责伯克前后不一,比如他在美洲问题上和法国大革命问题上令人困惑的不一致表现,但是就帝国政治而言,这种不一致最显著地体现在他对克莱武的辩护和对哈斯汀斯不计代价、甚至有失公平的攻击上。但是,我们应当意识到,在诺斯体制尚未稳固确立的时期,伯克有意回避对克莱武的攻击,这并不是因为他真的认为克莱武是清白的,而是因为宫廷派会利用他的攻击来扩张王室特权对帝国事务的普遍渗透和操控。在伯克看来,正是王室特权和裙带体制而非东印度职员的腐化造成了东印度危机,这才是问题的关键。1688年以后,辉格党霸权不仅仅建立在对权力的长期拥有上,更建立在对这种权力的恰当运用上;对于辉格党权威在乔治王族治下的衰落,伯克毕生充满仇恨,正是这种仇恨构成了他所有言辞和行动背后的基础情感。正是这种情感熔铸起来的原则以及对这种原则的绅士荣誉感,使得罗金汉姆党在为原则而战时,能够获得其他政治派系或者政党所不具备的优势,那就是对职位或者佣金的诱惑保持相对更高的自由度。 东印度危机时期的托利党实际上也经历着乡村派和宫廷派的分化。宫廷派的大多数成员在辉格党宫廷派的互惠网络中复兴了安妮女王时期的社会-经济地位,其中很多人成为地方性的或者乡里的暴君,这部分实力在安享这种幸福时光的同时,既丧失了政治敏感度,也自绝于全国性政治乃至议会政治。在18世纪的绝大部分时间里,托利党乡村派一直在未反对垄断性的公司特许权更新而声嘶力竭地呼吁。但是在1770年代的东印度危机中,他们转而捍卫东印度公司的“权利”,并同罗金汉姆派汇流到同一条战线上。一名托利党乡绅对此作了生动而精确的描述,以回应同时期一名宫廷派辉格党小册子作家所声称的英格兰社会的大多数人都分享宫廷派辉格党的利益和观念:“如果他这里所说的辉格党意识是指宪政自由的朋友,而非任何个人或者王族的朋友,那么他无疑是正确的。这样的人总会在国家中占据多数,这个多数群体由两党的温和派构成,从查理一世直到现在,正是这些人交替着对抗两党当中企图推进特权并摧毁自由的势力。”(P.Thomas, “Sir Roger Newdigate’s Essays on Party”, c. 1762, ante, cii, 1987,第399页)伯克评论说罗金汉姆派辉格党因为“缺乏野心的激励”而无法对“磨人且艰苦”的漫长议会斗争采取更具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策略(Correspondence of E.Burke, iii,第388页),罗金汉姆派日后的继承者福克斯作为帝国政治的一代新人,在经历了帝国政治的这个危机年代之后,很快就指出了“老辉格党”们的政治短板,福克斯认为传统的乡村派做法安享政治反对派的位置,远离宫廷派的阴谋和分赃体系,以原则和精神方面的诉求至上,并自认这样才是服务国家的最佳办法,福克斯则认为服务国家的最好办法就是掌握权力。( Correspondence of E.Burke, iii,第388-391页)然而,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从1760年代的帝国政治危机中催生出的不仅仅是利益斗争,在这段时期,英格兰为人称道的折中、妥协的政治品性时常为原则和理想方面的斗争所取代。改革的意识经由帝国政治催生之后,便深深扎下根来,一直延伸到1832年的重大宪法危机。罗金汉姆派辉格党在这个关键时期经历了现实政治的失败,但是就这个整段时期来衡量的话,正是他们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在英格兰宪政当中强有力地融入了对集权化行政权力以及裙带体系的厌恶和不信任的要素。福克斯和格雷正是凭借这种要素在法国大革命的不利年代完成了对辉格党的改造,并平稳渡过了1790年代。在英格兰迎来维多利亚时代的前夜,正是这种对宫廷和特权的不信任以及乡村派的独立精神成为了辉格党同托利党保守派进行缠斗的原则支柱,同时也成为了1832年第一次议会改革法案背后的基础信念。 1770年代后期才进入政坛的福克斯对罗金汉姆派辉格党在权力政治方面表现出的弱点深有感触,且极为不满,他敏锐体会到帝国危机为英格兰政治变革提供的这次机遇,力促同事“将支持身处逆境中的美洲人民的主张视为本党的荣誉,就如同支持顺境中的美洲事业那样,我们永远不能抛弃那些因采取辉格党原则而未能成功行事的人们,否则我们便无法面对那些在1688年依据同样原则而获得成功的人们。”(G. Thomas, ed., Memoirs of Rockingham, London, 1852, ii,第297页)福克斯的野心和权力政治意识帮助他经历了福克斯-诺斯体制的短暂历练之后,同格雷一起依据辉格党原则在议会稳步建立起新的权力格局,正是这一格局使英格兰议会政治的内部分野走向定型,并最终击碎了辉格党宫廷派以及小皮特时期建立起来的“人造多数”格局以及不稳定的议会裙带资源分赃体制。同时代的一名托利党宫廷派非常清晰地感受了议会政治在帝国危机期间所发生的变化,在给殖民地总督的一封通信中,他不无理由地哀叹了“英格兰的事态”,并指出了议会政治生活的变化:“大臣们已经不再具备罗伯特.沃波尔那样的影响力。除非经过议会的考验,否则大臣们的任何举措都没有成功保证;在任何一个问题上的失败对沃波尔来说都可能是致命的,因为沃波尔是依靠政党进行统治,而那时的政党无异于一种贿买和腐化的体制,但是诺斯勋爵可以在一个会期中遭遇三到四个问题的失败,但这并不影响他的政治前途。在议会中大约有一百五十名的议员,他们实际上是一个流动的匪帮,你根本不知道他们在任何一个新问题上会采取何种立场。立法机构在支持度上所表现出的这种不稳定性大大削弱了政府的行政权能;不过,这种状态是否较之以往的状态更好,则很难说。”(转引自:P. Marshall and G. Williams, The British Empire Before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Frank Cass and Company Limited, 1980,第125页) 早在沃波尔体制如日中天的时期,托利党人也没有放弃过斗争,这一斗争不单由失势的传统托利党担当,也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辉格党失意群体。博林布鲁克在《爱国者君主观念》中对1688年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这一解释围绕英格兰国教的核心地位而进行阐发,以此对抗沃波尔体制在宗教方面的宽容政策,他指出,“‘光荣革命’确立了国教在英国的地位,重申并回复了王权与议会古老的平衡关系,为下一个世纪确立了政治辩论的话语。”(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英印版,2003年,前言第8页)同时在社会实在层面,博林布鲁克提出了一副同沃波尔体制截然不同的有关英格兰宪政的托利党图景,这一图景以土地阶层利益为主体,并兼容于传统土地贵族和乡村派辉格党和托利党的政治观念,并在观念上重溯了福蒂斯丘有关英格兰政体的那种古老而美好的观念:“英格兰自由有两大支柱固若金汤,他们制定并执行王国内所有的法律,参与陪审团的人构成了平民阶层,拥有武装并参加马上或者地面战争的乡绅构成了另一个等级。”(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影印版,2003年,第153页)由此,博林布鲁克便很自然地取消了伯克在“政党”和“派系”之间作出的那种辉格党改革派的区分,因为依照博林布鲁克的托利党逻辑,或者更确切地说,依照这一时代托利党非政治化、非权力化的在野定位,为着公共利益而组建的党派是不能屈尊被称为政党的,这一逻辑的终点正如博林布鲁克所宣称的那样,“乡村派是要回到没有党争的时代”。( 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英印版,2003年,第37页)博林布鲁克以此为理据,攻击了沃波尔和诺斯体制时期辉格党宫廷派的堕落:“私人化的或者个别的利益之产生非常之迅速,使得无法容纳更多的人,……这样的政党势必会蜕化为派系。”(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英印版,2003年,第50页)作为比对和参照,他以如下的理想主义话语总结了此一时期乡村派政党的普遍观念:“联合尽可能多的力量抗拒国家的分裂,将狭隘的党争转变为宽怀的为公精神,唯此,……才能提升民族的荣誉和力量。”(Political Writings of Bolingbroke,中国政法大学英印版,2003年,第6页) 在权力政治当中屡屡失意的博林布鲁克,其人的经历实际上正代表了18世纪乡村派辉格党和托利党的共同经历,当英格兰结束帝国政治危机,迈入19世纪之时,辉格党自身的大分裂恰好促成了托利主义的复兴。在这股强劲的复兴潮流中,小皮特依托王权的支持,也凭借自身的耐心和师出沃波尔的高超议会策略,成功分别的1783年和1794年成功组建了强有力的托利党内阁,并带领英格兰成功应对了拿破仑战争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挑战,将托利党保守主义观念深深扎根在英格兰政治神经当中。正如E.Evans在评论1794年皮特联合内阁时所说:“皮特将这样的联合内阁视为英国财产阶层行之有效的伙伴性质的组合,他们决心铲除雅各宾主义、无神论以及民主这样的异端。他并不将这届内阁视为一个新的政党,而是更倾向于认为自身乃是国王的大臣,支持一届由思维正确的人组成的内阁,并统摄国家利益。许多历史学家将1794内阁视为托利党的重生以及现代保守主义的起源。后来事态的发展至少证明了前一论断之正确性。皮特本人也许不是党派人士,但他的新内阁肯定是。而且,旧日的保守派辉格党在1794年之后也开始强调新托利主义的反改革本性,其程度更甚于皮特集团。他们较之皮特集团更担心自己的财产和特权,而皮特集团则由日益增多的年轻人构成,这些年轻人都是因其管理和行政才能而获得了首相本人的任命。1794年之后,我们所称谓的‘新托利主义’开始发展成为秩序党,尽管皮特本人不会认同‘新托利主义’这一说法,这一党派将社会稳定、保护宪政、捍卫财产置于个人自由之上,其分量也远远超越宗教或者政治上的改革。它也是一个爱国主义政党,在英格兰社会中弹奏着大国沙文主义的强有力琴音。皮特是1785年的议会改革者,但是到了1797年就成为了议会改革的坚决敌对者。在针对格雷的议会改革动议而发表的敌对演讲中,他娴熟地将秩序和大国沙文主义情感熔铸在一起,强烈谴责那些‘所持教义会将英格兰宪政尽数毁灭的人’,这些人会借议会改革之名,‘作为实现其想法的第一块踏脚石……这些人信誓旦旦地从魔鬼般可憎的法国雅各宾派手中借用政治信条……这是一种傲慢、浅薄和虚张声势的哲学,其理论之荒谬超越了最夸张的玄想家们的狂野想象,其实践上所造成的罪恶已经到了没有任何时代可与之比肩的程度。’”(E.Evans, Political Parties in Britain,第15-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