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辅导机构,IPO变道!IPO启动辅导!
文摘
2024-11-06 16:18
陕西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对象)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关于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版上市之辅导协议》,辅导机构为东兴证券。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东兴证券。公司向浙江证监局提交的辅导备案材料于2023年10月7日获得浙江证监局同意受理,公司开始进入辅导期。因公司对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的规划,经与东兴证券协商一致,双方于2024年11月4日签订了《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终止辅导协议》,确认辅导协议终止履行。东兴证券已于2024年11月4日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关于公司终止辅导备案的申请材料,浙江证监局已于2024年11月5日确认公司终止辅导。同时,基于公司资本市场战略规划调整,公司拟申报板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变更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司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机构,并于2024年11月6日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了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根据公司已披露的2022年度、2023年度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4,803.99万元、5,433.3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6.93%、16.92%,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一)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终止辅导协议;(二)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对象)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辅导机构)签订的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辅导监管系统截图。2024年10月30日,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议》,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提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辅导机构为民生证券。2024年11月4日,福建证监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备案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确认完成辅导备案日期为2024年11月6日,公司已进入辅导期。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存在无法通过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或中国证监会注册的风险,公司存在因公开发行失败而无法在北交所上市的风险。公司结合已披露的最近2年财务数据,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的规定,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40,060,418.81元及30,751,353.81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计算)分别为15.12%、10.32%,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且不存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的不得在北交所上市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辅导备案系统受理截图》
推新知馥
以新引领,以旧积淀!新旧对话,思维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