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的(4个)优先条件+理解适用

学术   2024-08-27 11:01   贵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时的优先条件】

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抚养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妥善解决。

【抚养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二)——钟某某诉亓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权】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在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时,关于抚养子女优先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鉴于孕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有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意味着结果是不可逆的,以后不能再孕育其他子女,将终身失去抚养子女的机会和乐趣。父母爱子是本能,父母有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出合理的安排,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母正是由于不能再孕育其他子女,一般会尽可能将全部的关爱、照顾和呵护给予现有子女,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关爱、照顾、保护子女,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一优先条件包括两个因素: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究竟较长应指多长,应由司法人员具体掌握,一般可以掌握在三年以上。二是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这种不利,应是明显不利,而不是一般不利。例如,子女已经接受了该方的生活环境,难以适应对方的生活环境;另一方生活状况、条件明显恶劣;该方当地的教育条件明显优于对方等。这两个因素同时具备的,该方享有优先抚养权。只具备其中一个因素的,不享有优先抚养权。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其他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包括上述子女之一。本项中的其他子女,无论是否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均可成立优先抚养条件,并非单指已在身边共同生活的子女。本项优先抚养条件的内容,实际上是没有其他任何子女的一方,与有其他任何子女的一方相比,有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生活有利的条件,包括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居住条件以及父母一方的品行修养、知识层次、身体健康状况等。但是,仅仅具备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的这些条件,尚不足以享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还必须同时具备另一方特定的不利条件,才构成本项优先抚养条件。具体而言,一方抚养条件对抚养子女有利,而另一方具备两种特定的不利因素之一的,对抚养子女有利的一方有优先抚养权。

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久治不愈的传染病如肺结核、慢性肝炎等,子女若随其生活,容易染上这类疾病,影响子女的健康。但必须严格掌握条件,即“久治不愈”。其他严重疾病,是指癌症、瘫痪、精神病等不具备抚养子女能力的疾病。

二是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当父母一方具有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对未成年人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201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就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中发现一方有家暴行为或者家暴历史的,一般不会考虑判其直接抚养子女。此外,《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了“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限制性条件,如果收养人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合适再收养未成年人的,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值得借鉴和参考;如果一方有性侵、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记录,无疑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子女不宜由其直接抚养。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离婚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不仅直接关系子女的权益。也是离婚诉讼中争执较多且难以解决的焦点问题。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适用本条应遵循以下规则: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者随母方生活,或者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法律充分尊重父母的意愿,在不影响子女成长的前提下可由父母协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因素,作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抚养权归属裁决。

本条中的“优先考虑“并不是应当或必须,也并非只要出现这几种情形之一,直接抚养权就一定归属于某一方,仍然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和出发点进行裁判。

2、认定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需要作通盘考虑。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实际随哪一方共同生活,子女就应该判决归哪一方直接抚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一是擅自改变子女的生长环境会对子女造成不利的影响,二是若判归不实际控制子女的一方进行抚养,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实践中,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甚至存在法院出于执行上困难的考虑,而将子女判归实际控制的一方抚养的情形。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本条规定包含两个适用条件:一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二是改变生活环境会产生明显不利。以“明显不利”作为强调,而此处“明显不利”的事实,根据我国证据规则应当由主张的一方进行举证。若忽视这两个适用条件,而直接认定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子女成长不利,而判归子女归控制方直接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能会向社会发出一个误导的信号,让人们错误的认为,把子女“抢到手”或者“藏起来”满足随其共同生活条件就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父母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是子女,法院认定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时仍要结合父母双方的具体条件进行通盘考虑,避免产生父母在离婚时藏匿、争夺孩子的情形。

【法通识】子女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29日

文:俞俊俊  (上海一中院 少年家事庭 二级法官助理)

抚养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而引发的案件,一般包括抚养关系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两种类型。此类案件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还交织父母子女的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本文选取了十个涉及子女抚养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有所帮助,以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何为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经济、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教育、进行生活照料等。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抚养权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权利,是父母双方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

《民法典》第1084条第2款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不论父母双方的婚姻是何状态,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的,仅仅是确定了父母某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可称之为直接抚养权。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失去监护权,亦有权要求探视、关心子女的成长。所以,不管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 

二、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基本规则

在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无法达成协议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时,《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了不同年龄段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基本规则。 

1.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父亲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以支持: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确实无法妥善照顾子女。

2.对于两周岁以上但不满八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判决。如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一方生活,一般不宜变更,应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环境。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三、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需综合考量的酌定因素

在具体个案中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不仅要依照法定的规则,还需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下列酌定因素予以确定。 

1.父母品行

抚养子女不仅限于提供应有的物质生活保障,父母自身的言传身教、以身垂范对于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及性格养成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2.父母的抚养意愿以及与子女亲厚程度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关系融洽,是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之一,故对此亦需考量。

3.抚养能力

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心血,既包括物质方面的抚养,如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居所等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还包括精神抚养的能力,如有无教育子女的能力、陪伴子女的时间等。

4.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的心理相对脆弱,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可以给予未成年人更多安全感,对其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四、抚养关系的变更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后,如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了可以支持的情形: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何为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一般作如下理解:

①生活费。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费用。

②教育费。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教育费主要为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用以及子女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费用,如各类课外班、择校费等,则宜由父母协商确定。

③医疗费。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住院费,具体如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六、谁来主张抚养费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主张抚养费的主体为子女一方,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则可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由于离婚纠纷为复合之诉,故在离婚诉讼中,则不将子女列为诉讼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七、抚养费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上述因素和个案情况予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

八、抚养费的变更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生活需求,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重大改变等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主张增加抚养费。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需减免抚养费的,一般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1.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金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九、怎样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故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一般而言定期给付均为按月给付。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给付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如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出现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影响生活的情况。

十、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父亲和母亲都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自子女出生时开始,所以若父母一方未对子女承担过抚养义务,子女有权向未直接抚养其的父母一方追索自出生后的抚养费,并可就将来预计应当发生的抚养费用一并予以主张。所以,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如果确定了亲子关系,还可以向父母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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