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没有履行将所借款项交付借款人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因为涉案争议合同系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法定实践性合同,以款项交付为成立条件,既然款项并未实际交付,那么合同即未成立生效。根据通说,合同解除系指于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或双方之协议,使因合同产生之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之行为。理论上于合同成立生效前或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后,不可能发生解除合同之情形。合同解除需以合同成立并生效为条件,故一方要求解除该合同,缺乏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条件,其无法请求解除合同,但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对于民间借贷合同而言,仅有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必须有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正式生效。
二、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的原因
保护当事人权益
明确借款的实际发生: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或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将其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可以确保借款行为真实发生,避免仅因口头或书面约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防止虚假诉讼:如果仅以借款合同的签订作为生效要件,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而实践性合同要求实际交付借款,增加了虚假诉讼的难度。
符合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
资金的实际流转:在民间借贷中,资金的实际交付是借款关系的核心。只有当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后,借款人才能真正使用资金,实现借款的目的。
风险的合理分配:实践性合同的规定使得出借人在交付借款之前有更多的考虑时间,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进一步的评估,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也要求借款人在获得借款后切实履行还款义务。
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交付,法院可能会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从而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例如,甲向乙出具了一张借条,但乙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甲交付了借款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定该借款合同未生效。
总之,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