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被人打了一拳,你会怎么做?
相信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当然是打回去啊!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大家常见的争议点:别人先动手打我,我还手,算是正当防卫吗?
我们先看下面这个案例:
“明明是他先动的手,我就是反击了一下,这是正当防卫,你们凭啥抓我?”
在此案中,张三一直强调自己是“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吗?
从本质上来讲,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但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一般来说会被认定为互殴,双方都属于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的结果,主观上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故这种行为一般不以正当防卫论。
当别人动手打了你,你还手,这个时候的你多半不是为了阻止对方继续打你,而是为了让对方“付出代价”,故双方事实上都存在不法侵害的意图,也都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回归本案,张三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是正当防卫。张三反击李四明显不是为了制止李四继续施暴,同时他率先摔碎酒瓶的行为属于导火索,存在一定的挑衅意味,对互殴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因此,两人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当防卫”的判定一直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从现有的案例上来说,被打后还手造成对方伤亡的,大部分都会被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也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判定条件十分严苛。
我国法律推出“正当防卫”是为了赋予公民一项自我保护的权利,是保证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出手保护自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定要“该出手时就出手”,但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避免形成“防卫过当”。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几个常见的“正当防卫”判断误区,以下这几种情况可能是大家认为的“防卫过当”,但事实上并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我觉得他可能对我不利,所以我动手了;
3. 对还没开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跟上一条很像,但有细微差别);
4. 对已经停止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
5. 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
6. 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个很常见,一般就是故意挑衅对方,让对方率先动手);
8. 原本是正当防卫,但是在防卫过程中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
既然对方打我,我不好还手,难道就站着挨打吗?
当然也不是。遭到攻击时,第一时间要迅速躲避;紧接着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立马报警。
总之还是那句话“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全部解答,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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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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