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交通”政策一览

科技   2024-10-26 21:13   福建  


随着“光伏+交通”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落地实施,光伏在交通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不仅有助于减少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推动绿色低碳转型,还能够有效利用沿线土地资源,提升能源自给能力。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持续支持,“光伏+交通”领域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

以下是对“光伏+交通”政策的一览:



国家层面政策


一、顶层规划

1.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助力“智能光伏交通”在内的各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光伏+交通”等融合发展项目推广应用,推动交通领域光伏电站及充电桩示范建设。

2.国务院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3.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因地制宜推进适宜区域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4.交通运输部印发《2024年全国公路服务区工作要点》:明确围绕“双碳”目标,落实交通运输领域和公路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有关工作要求,推动近零碳服务区建设,推进服务区光伏基础设施建设。

二、具体目标

如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改委联合印发的《上海交通领域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市交通领域新增光伏装机容量确保达到120MW,力争达到180MW。



地方层面政策


1.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建设助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七条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实现“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

文件规定,项目申报方案中要明确分布式光伏并网模式,可以采用“全额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的运行模式。

鼓励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在充换电基础设施中通过建设分布式光伏、储能等,实现“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完全独立运行、不与电网发生电量交换”,此类项目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管理,光伏规模不占用所在盟市分布式光伏建设指标。

储能方面,补偿标准按放电量计算,补偿上限和补偿期暂按0.35元/千瓦时、10年考虑(从设备并网后向电网首次放电算起),补偿资金由市场交易主体中的发电企业分摊,电网企业结算。

2.云南省

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支持高速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支持“高速+光伏”,利用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建筑物屋顶及路域空间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光伏项目由属地政府分段备案,电网企业根据装机规模出具并网意见,就近接入电网,执行分布式光伏政策。电网不满足接入需求的,由项目业主建设接网工程。

3.陕西省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加氢站建设及氢能汽车通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优化分布式光伏备案流程,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网服务,鼓励在高速公路限界附属设施内做到分布式光伏“能建尽建”。

4.河北省

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支持开展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鼓励利用高速公路屋顶、闲置土地、沿线空间发展分布式光伏,支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地优化布局光储充一体化项目。

5.四川省

《四川省高速公路“绿电自给”工程建设规划(2024—2025年)》提出,在全省打造36条光伏高速公路,到2025年,高速公路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20兆瓦,年发电量超15万兆瓦时

6.湖南省

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鼓励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土地资源,探索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在高速公路上的应用

7.山西省

山西发改委对山西省高速公路30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根据相关信息显示,其利用场景包括建筑、构筑物屋顶、互通枢纽、边坡、隧道隔离带、服务区、收费站、治超站等闲置场地,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接入方案接入高速公路就近用电线路。工程计划于2023年10月开工,施工时长27个月,预计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项目总投资142011.55万元,折合单价约4.7元/瓦

8.山东省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2023年全省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工作计划)》,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推广高速公路边坡光伏发电应用

9.深圳市

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鼓励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建设光伏项目。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深圳市综合交通“十四五”规划》,规划指出,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枢纽场站和停车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10.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通知,实施“光伏+交通”工程,推动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的屋顶建设光伏设施,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全部安装光伏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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