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电力公社获悉,11月1日,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通过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光伏发电站,其余光伏发电站参照执行。新建光伏电站自光伏组件并网次日起参与本细则;扩建光伏电站自新光伏组件并网次日起,进行参数设置更新,自动纳入本细则考核管理,免除因扩建期间配合主站调试引起的技术管理考核。光伏发电站以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为基本结算单位参与本细则。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山西辅助服务管理,根据《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 号)、《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9〕254 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山西能源监管办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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