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达共和贸易救济观察(2024年9月刊)

学术   2024-10-31 19:5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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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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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达共和多地办公室荣登2024《商法》卓越律所大奖区域榜单

本期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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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执法动态研究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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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 化工类产品案件

  • 钢铁类产品案件

  •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 纺织类产品案件

  • 其他类产品案件


贸易救济观察

2024年9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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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动态


天达共和多地办公室荣登2024《商法》卓越律所大奖区域榜单


10月15日,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公布了“商法卓越律所大奖 2024”区域奖项。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凭借卓越的市场表现和专业的法律服务荣获“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华中)”奖项;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香港联营所——杨杨朱律师事务所荣获“卓越综合实力律所 (香港)”奖项。



本期焦点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执法动态研究


在《天达共和贸易救济观察》(2024年4月刊)中,我们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以下简称“《FSR条例》”)下涉及外国补贴的并购交易和公共采购程序中申报要求和审查方式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截止目前,距离《FSR条例》正式施行已逾一年,在这一年中,欧委会依据《FSR条例》启动了多次依职权调查(Ex officio review)和深入调查(In-depth Investigation)。


本文将对欧委会近一年的执法动态进行总结,并就相关要点进行分析。


一、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相关案例梳理


《FSR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所有涉及欧盟战略性利益(strategic interests)以及重要基础建设(critical infrastructure)的经济行业,包括但不限于能源、交通、水利、健康、通信、数据处理等多个产业[1]


自《FSR条例》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实施以来,欧委会共发起了5起调查,其中4起针对中国企业,1起针对阿联酋企业。在5起调查中,有2起为公共采购审查项目相关的“深入调查”,1起为并购项目相关的“深入调查”,2起为依职权发起的调查。


我们梳理了这5起案件情况如下:


立案/调查时间

项目

涉及

国家

调查

类型

涉及

产业

调查

结果

2024/4/9

针对中国风力涡轮机生产商及其在西班牙、希腊、法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供应商发起的调查

中国

依职权调查

风力

进行中

2024/4/23

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中国安检设备生产商在荷兰和波兰的工厂的“突击检查”

中国

依职权调查

安检

设备

进行中

2024/2/16

针对中国某电力机车制造公司参与的保加利亚交通通信部的公共采购项目的调查

中国

深入调查

电力

机车

中国企业退出竞标,调查终止

2024/4/3

针对某光伏组件公司参与的罗马尼亚光伏园区设计、建造和运营的公共采购项目的调查

中国

深入调查

太阳能光伏

中国企业退出竞标,调查终止

2024/6/10

Emirates Telecommunications Group Company PJSC收购PPF Telecom Group B.V.单独控制权的并购项目

阿联酋

深入调查

电信

欧委会决定附限制性条件批准该并购交易


由上表可以看出,欧委会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电力机车、太阳能光伏、电信、风力等产业。可见,欧盟非常关注外国企业通过补贴进入大规模基础设施项目或公共采购市场的行为。这些市场不仅涉及巨额投资,还关系到欧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工作报告中的要点提示


针对《外国补贴条例》,欧委会于2024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澄清〈外国补贴条例〉第4(1)、第6和第27(1)条对扭曲内部市场的适用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FSR工作报告》),以问答的形式对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澄清。之后,欧委会将会基于案例实践、欧盟法院的判例以及一些指导方针对《FSR工作报告》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并将不晚于2026年1月12日公布更新后的文件。


虽然《FSR工作报告》只是欧委会的一个初步的澄清,不具有约束力。但通过该《FSR工作报告》,有助于企业了解欧委会目前的审查方向。为此,我们对《FSR工作报告》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如下:


1. 公共采购项目中的扭曲


《FSR条例》第27条规定了在公共采购项目中,如果经济主体获得的外国补贴能够使其在相关工程、供应或服务的招投标中具有不正当优势(unduly advantageous tender),则该外国补贴将被认定为会对公共采购程序造成扭曲。


根据《FSR工作报告》,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外国补贴会被认定为造成扭曲:


a) 获得外国补贴的经济主体在相关工程、供应或者服务项目的招投标中具备不正当优势


在审查不正当优势时,欧委会会比较投标程序中其他的标书,并会查阅签约主体(Contracting authority)在准备采购文件时所使用的内部研究或预算文件,以将该投标与签约主体的估价进行比较。如果该投标具备不正当优势,欧委会将进一步审查该不正当优势的性质,并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与补贴无关的因素能够证明该优势的合理性。


b) 外国补贴与投标的不正当优势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欧委会将会审查经济主体在投标中具备的不正当优势是否归因于其获得的外国补贴。欧委会将针对一系列外国补贴的指标进行详细审查,例如外国补贴的金额、性质等。


值得注意的是,《FSR条例》指出如果经济主体获得的外国补贴的金额能够涵盖公共采购项目估价的一大部分,欧委会将会认为该补贴可能导致扭曲[2]。在外国补贴极可能导致扭曲的情况下,欧委会将认为没有必要进行上述的详细审查[3]


2. 并购交易下的市场扭曲


在并购交易的背景下,外国补贴可能通过多种形式扭曲欧盟内部市场。外国补贴可能会对收购过程本身产生实际或者潜在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收购的竞争格局。收购方能够通过无限制的国家担保、低于市场条件的贷款等外国补贴使其能够以高于其他潜在收购方的报价获得优势。


在《FSR条例》框架下,外国补贴应当是经济主体在签订协议、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取得控制性权益前三年获得的。鉴于在收并购完成时扭曲效果可能尚未体现,因此合并后的经济主体活动所可能导致的扭曲效果也在欧委会的审查范围内。


3. 无限担保 (unlimited guarantees) 的市场影响


欧委会认为无限担保可能以多种形式影响受益方的义务,从而在各种情况下提高相关实体的市场竞争地位。在并购交易中,无限担保能够通过使收购方能够以低于市场的条件从银行获得融资,从而能够为并购方提供更高的收购价格,从而提高收购方的交易成功率。


在欧委会对阿联酋电信公司并购项目的审查的立案公告中,欧委会认为阿联酋为收购方通过豁免其适用阿联酋破产法的方式提供无限责任担保,属于可能具有扭曲效果的外国补贴。无限责任担保能够使收购方在与金融机构的谈判中获得更加优惠的财务条件[4]


在欧委会最终对该并购项目作出的附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中,欧委会指出国家提供的无限担保属于最有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补贴类型(most likely to distort the internal market)之一。欧委会认为收购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外国补贴将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后对欧盟市场产生扭曲影响,合并后的企业的融资能力将增强,在进行基础设施部署或者收购等商业活动时,会处于相比其他未获得补贴的企业更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


在最终收购方向欧委会提议的承诺中,明确收购方将仍然受到阿联酋破产法的约束,从而移除阿联酋提供的无限责任担保。


4. 平衡测试(Balancing Test)的应用


《FSR条例》第6条规定,欧委会可以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平衡性测试(balancing test),以平衡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造成的扭曲负面影响以及相关经济补贴行为在欧盟市场上的积极影响。除此之外,根据《FSR工作报告》,欧委会还将审查相关政策目标可能带来的更加广泛的积极影响,包括是否能达到更高的环境保护水平和社会标准,以及是否能促进研究和发展。


依据《FSR工作报告》,在任何情况下,平衡测试不会导致比未进行平衡测试的情况下更不利于相关实体的结果。根据平衡测试的结果,欧委会可能会作出以下决定:


a) 如果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完全超过其消极影响,欧委会将批准该经济活动(no objection decision);

b) 如果外国补贴的消极影响超过其积极影响,并且欧委会决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接受企业的承诺,则欧委会会基于平衡测试的结果调整补救措施或者承诺的性质和范围,在充分有效地消除外国补贴的消极影响的同时,也顾及到外国补贴的积极影响;

c) 如果外国补贴不具备或只具备微小积极影响,欧委会无需调整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或不批准该并购或者公共采购项目。


三、结语


自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实施以来,欧委会对外国补贴的执法和调查工作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建议相关企业保持高度关注,密切跟踪执法动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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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egulation (EU) 2019/45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 Recital 19,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3] Recital 20, REGULATION (EU) 2022/25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4 December 2022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

[4] Summary notice concerning the initiation of an in-depth investigation in case FS.100011-EMIRATES TELECOMMUNICATIONS GROUP/PPF TELECOM GROUP pursuant to Articles 10(3)(d) of Regulation (EU) 2022/2560




贸易救济案件动态


能源、通信类产品案件


[1]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9月12日对自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作出第二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继续有效。

[2]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4年9月27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2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用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的阳极化铝边框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403美元/吨-577美元/吨,为期五年。

[3]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9月27日发布公告,修改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组件反倾销调查的反规避终裁结果,豁免对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部分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4]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无论是否组装成模块或制成面板的太阳能电池进行反倾销调查。

化工类产品案件


[1] 欧委会于2024年9月6日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草酸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为14.60%-52.20%。

[2]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4年9月9日对进口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行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3]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10日对自中国大陆、印度、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环氧树脂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大陆涉案企业税率为108.64%。

[4]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10日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2,4-二氯苯氧乙酸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涉案企业税率为3.10%-27.68%。

[5]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4年9月11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1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莠去津作出的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CIF9.28%-CIF11.94%,为期5年。

[6]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13对自中国和印度进口的甘氨酸作出第一次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03%—15.1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7] 欧委会于2024年9月1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烷基膦酸酯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53.10%-68.40%。

[8]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9月19日对自中国进口的六偏磷酸钠作出第三次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终裁结果,本案现行反倾销措施继续有效。

[9]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10]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25日发布公告,鉴于无法重新确定中国的替代国,进而无法判定原产于中国硫酸铵的正常价值,决定终止对自中国进口的硫酸铵及含硫酸铵的混合物征收反倾销税。

[11]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新加坡的抗氧化剂进行反倾销调查。

[12]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四氟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

[13]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30日对进口自中国的烷基磷酸酯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税率为35.47%-546.13%

[14]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粘度高达2500cst的硅氧烷聚氧乙烯共聚物进行反倾销调查。

[15]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日本的间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16]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聚四氟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17]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羟基值大于等于23.5的共聚物多元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18]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柠檬酸钠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钢铁类产品案件


[1]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镀锌钢板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2] 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用于制造直径小于4英寸研磨球的钢棒的反倾销调查,不建议征收反倾销税。

[3]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对进口自中国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进行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三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4]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于2024年9月4日对原产于或自中国、埃及和越南进口的盘条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34%-46.20%

[5] 韩国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厚度不小于4.75毫米、宽度不小于600毫米的热轧不锈钢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6] 墨西哥于2024年9月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焊接钢链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终裁,同时作出反倾销期间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将现行反倾销税由从量税0.50美元/千克调整为从价税28.06%,为期五年。

[7]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9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作出第三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29.83%—620.08%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8] 智利国家进口商品价格扭曲调查委员会于2024年9月9日发布公告,鉴于未有足够证据表明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英寸的钢制研磨球对智利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

[9]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4年9月10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15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焊接不锈钢管作出第一次反补贴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产品的税率为CIF29.88%,为期五年。

[10]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11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环状焊接碳素钢管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85.55%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11]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对自中国和泰国进口的型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12]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对自中国大陆、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扁轧制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13] 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

[14]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冷轧无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有色金属类产品案件


[1]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和镀铝锌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

[2]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9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任何宽度的厚度小于0.5毫米的合金或非合金镀锡镀铬板卷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251.97美元/吨-341.28美元/吨。

[3]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23日对自中国和日本进口的铝制平版印刷板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5.85%-317.44%。同时,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制平版印刷板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为35.66%-229.64%。

[4] 越南工贸部于2024年9月23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85%-35.58%,为期五年。

[5] 英国贸易救济署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镀锌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6] 哥伦比亚于2024年9月2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以最低限价的方式实施反倾销措施,当进口涉案产品的报关离岸价(FOB)低于最低限价4.13美元/千克(净重)时,将征收相当于最低限价与报关价差额的反倾销税;当进口涉案产品的报关离岸价高于最低限价4.13美元/千克(净重)时,将不征收反倾销税。

[7]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27日对自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泰国、土耳其、阿联酋、越南及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铝型材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享有单独税率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均为4.25%,不合作企业倾销幅度为376.85%。同时,对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土耳其进口的铝型材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为14.56%-168.81%。

[8]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镀锌丝网进行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纺织类产品案件


[1]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4年9月2日发布公告,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决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终止对进口人造长丝纱线的保障措施调查。

[2] 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自中国进口的漆刷长丝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且该倾销对巴基斯坦国内产业的建立构成了实质性阻碍,因此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4.15%,为期五年。

[3]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9月20日对进口聚酯短纤作出保障措施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三年。

[4] 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倾销、补贴和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委员于2024年9月1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100%聚酯纤维织物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过轻微改变,将幅宽由小于1.8米改为介于1.8米和2.00米之间,再出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幅宽介于1.8米和2.00米之间的聚酯纤维织物征收3.5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同时裁定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秘鲁以规避反倾销税,决定对自马来西亚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3.5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

[5]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进行反规避调查,审查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是否经由马来西亚转口至土耳其以规避反倾销税。

[6] 土耳其贸易部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27类长丝(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和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进行反倾销复审调查。

其他类产品案件


[1] 摩洛哥工业和贸易部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LED街道照明装置进行反倾销调查。

[2]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对自中国、南非和越南进口的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进行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3]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啤酒桶进行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

[4] 哥伦比亚于2024年9月6日对原产于中国的无色浮法玻璃板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继续反倾销调查,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5] WTO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4年9月16日发布公告,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决定对进口的散装、片状或卷状矿质棉、岩石棉及类似矿质棉(包括其混合物)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对涉案产品征收三个阶段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阶段为22,537,745印尼盾/吨、第二阶段为21,703,013印尼盾/吨、第三阶段为20,868,282印尼盾/吨。

[6]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于2024年9月16日立案对自中国和泰国进口的透明夹层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自中国进口的透明夹层玻璃进行反补贴调查。

[7] 哥伦比亚贸工旅游部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无框涂层镜进行反倾销调查。

[8]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枪用卷钉进行反倾销调查。

[9] 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彩涂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10]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24年9月20日对自中国进口的玻璃葡萄酒瓶作出反补贴否定性产业损害终裁,裁定美国商务部终裁裁定存在补贴行为的涉案产品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11] 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于2024年9月23日对进口防水油布进行保障措施日落复审调查。

[12] 越南工贸部于9月25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木纤维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13]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厚度大于等于2毫米且小于等于19毫米的透明浮法玻璃进行反倾销调查。

[14]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欧盟、韩国和俄罗斯的丁腈橡胶包进行反倾销调查。

[15] 美国商务部于2024年9月27日对自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未加工橡胶磁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大陆涉案产品以185.28%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

[16] 印度财政部税收局于2024年9月27日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6月2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和美国的丁基橡胶作出的反倾销终裁建议,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涉案产品反倾销税额为325美元/吨,为期五年。

[17]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28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日本、韩国、越南以及台湾地区的数字胶印印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中国大陆涉案产品税率为0-0.77美元/平方米,为期五年。

[18]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智利的原生多层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19] 英国贸易救济署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中国的熨衣板反倾销措施进行过渡性审查,以决定源自欧盟的上述措施是否继续在英国实施及是否调整税率水平。

[20]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起重机进行反倾销调查。

[21]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黑色硒鼓进行反倾销调查。

[22] 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黑色墨粉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3]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鞋类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2.13%-17.99%。

[24] 墨西哥经济部于2024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内径为13~22英寸(330.2~558.8毫米)的用于乘用车和轻型载重汽车的新子午线轮胎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5.18%-32.24%。

[25] 阿根廷经济部工业和贸易秘书处于2024年9月30日对原产于中国的微波炉作出反倾销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存在倾销,但未对阿根廷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危险,决定不征收反倾销税。

[26] 阿根廷经济部于2024年9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中国和土耳其的家用洗碗机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取消对中国和土耳其家用洗碗征收反倾销税。



天达共和国际贸易团队


天达共和是国内最早开展反倾销与反补贴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自 2001 年至今,已代理的国内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大部分以无税、最低税或低税结案。除代理企业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原审应诉外,天达共和还全面代理企业进行新出口商复审、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也代理企业应诉反规避及反吸收调查,屡获胜诉结果。此外,天达共和也是较多代理中国行业在反倾销/ 反补贴案件中进行损害抗辩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涉及的行业包括光缆、光伏、风塔、工程机械、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钢铁、铝型材、化工、纺织、陶瓷等。


天达共和的 WTO/ 国际贸易业务连续多年受到国际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的重点推荐,荣登LEGALBAND 中国顶级律所榜和 The Legal 500 Asia Pacific 年度榜单等。天达共和代理的欧盟对华订书钉反倾销案、欧盟对华不锈钢管对焊件反倾销案、印度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欧亚经济联盟对华推土机反倾销案、澳大利亚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等案件获选《商法》年度杰出交易。在多年的执业实践中,天达共和与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欧亚经济联盟、巴西、土耳其、日本、越南等国家和地区最优秀的国际贸易法专业律师保持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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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杕


执业领域:

反倾销反补贴、合规业务、公司与并购

王杕律师是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反倾销反补贴团队负责人。她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从2001年起,王律师在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反倾销反补贴业务。她所带领的团队已代理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共有120余起,涉及300余家公司。其中既包括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外国对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也包括代理外国企业应诉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件,涉及产品包括光电缆产品、太阳能光伏产品、电动自行车、柠檬酸、推土机、蜡烛、自行车、对焊件、三氯异氰尿酸、三聚氰胺、糠醇、彩色显象管、CD光盘、塑料袋、铸件和胶合板等。王律师连续多年受到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 的重点推荐,被国际权威机构《全球律师名人录》(Who’s Who Legal) 列为全球国际贸易及海关法律事务专业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 “ALB 中国最佳女律师”, 连续多年荣登LEGALBAND中国顶级律师(国际贸易/世贸)排行榜,并获选“2021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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