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7章65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反洗钱定义、完善反洗钱义务规定、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平衡反洗钱工作与保障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关系。同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我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重点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强化经济、金融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使所有资金流动都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之内。完善金融领域涉外法治,不断适应金融发展实践需要。
修订反洗钱法是系统加强金融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现行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明确了反洗钱的定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和国际合作等内容,并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以及防范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作出衔接性制度安排。建立了我国反洗钱预防和监管法律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预防洗钱活动、遏制上游犯罪,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反洗钱形势的不断变化,近年来反洗钱工作也反映出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包括反洗钱监管协作配合有待加强,反洗钱义务机构的反洗钱能力不足,对新型洗钱风险监测防控以及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此外,我国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国际化水平,加强反洗钱领域国际合作,也需要抓紧修改完善反洗钱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洗钱法修订工作,于2024年4月初次审议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并在较短时间内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修订反洗钱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涉外领域立法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健全国家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充分总结并提炼了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在总则部分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明确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反洗钱法适应反洗钱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表述,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
“这样规定,一方面揭示洗钱活动的主要类型和危害,突出反洗钱工作的重心和重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对开展反洗钱工作做出准确指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负责人表示,同时明确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反洗钱法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相互配合。
二是加强风险防控与监督管理。明确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要求其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高监测分析水平,按照规定反馈可疑交易报告使用情况。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并加强指导和支持反洗钱技术创新;明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措施、程序。
三是完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家有关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信息交换机制;对涉及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处理结果反馈作出制度安排;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使用制度等。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明确要求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和程序。
延长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时间;细化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明确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和要求,同时要求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限于其业务权限范围内,体现合理性、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以应对新型洗钱风险。
此外,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要求其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同时,照顾到特定非金融机构涉及行业、领域差异大的实际情况,明确其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按照要求对特定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将开展反洗钱调查的主体明确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并严格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批准程序;规定反洗钱调查涉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可以请求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同时明确规定了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根据实践情况完善各部门国际合作权限,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拓展其国际合作的对象范围;明确其他的国家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二是明确国家有关机关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配合我国有关机关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三是规定外国国家、组织直接要求金融机构提交信息,扣划资金、资产的,不得擅自执行,以有效维护境内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是针对反洗钱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的情况,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在适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金融机构以及责任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档次的法律责任。综合适用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实施限制性经营等多种处置、处罚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责任人员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明确可以不予处罚。
二是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实际能力,对其违法行为设置了不同于金融机构的,更为科学合理的具体处罚标准。
三是针对“地下钱庄”等一些采取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与刑法的衔接。明确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洗钱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是进一步平衡好开展反洗钱工作与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金融活动的关系。在总则部分增加规定,反洗钱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保障正常金融服务和资金流转顺利进行,将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
同时,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
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风险管理措施涉及客户基本、必需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现行反洗钱法严格规范反洗钱信息使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此外,增加规定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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