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在长沙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还可以在长沙再购买商品住房吗?企业、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在长沙购买商品住房?
新政中“以旧换新”购买新房的,可按照“认房不认贷”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如何执行?
4月30日,长沙市住建局就购房者关心的4·18购房新政执行细节进行答疑。
1:居民家庭在长沙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还可以在长沙再购买商品住房吗?
答: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居民购买改善住房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32号)文件“不再审核购房者资格条件”的规定,居民家庭可按自身需求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住房套数不做具体要求。
2:企业是否可以在长沙购买商品住房?
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居民购买改善住房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32号)文件 “不再审核购房者资格条件”的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
3:长沙市限售政策是否有调整?
答:目前我市的限售政策暂未调整,仍按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长住建发【2023】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的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满4年(以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系统中记载的时间为准)且取得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
4: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在长沙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答: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居民购买改善住房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32号)文件“不再审核购房者资格条件”的规定,未成年人可在长沙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5:4·18新政中“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原有基础上上调最高贷款额度”如何执行?
答:2024年4月19日,长沙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通知》(长金管委〔2024〕1号)。
文件规定:“职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90万元。”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公积金管理部门。
6:4·18新政中“ 以旧换新”购买新房的,可按照“认房不认贷”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如何执行?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文件规定: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长沙市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因此,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0套的,可按“认房不认贷”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
“以旧换新”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场主体根据政策要求,结合自身经营计划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
7:关于4·18新政中的“以旧换新”政策,我市是否已有相关换房方案出台,具体如何操作?
答: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居民购买改善住房的通知》(长住建发【2024】32号)规定,“‘以旧换新’购买新房的,可按照‘认房不认贷’政策,享受首套房首付比和按揭利率优惠”。
其中“以旧换新”政策主要以鼓励各市场主体根据政策要求,结合自身经营计划按市场化原则组织实施,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
一、开发企业单独推出“以旧换新”购房方案。
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以旧换新”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的新房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
在协议约定期内,旧房已售出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旧房未售出,但换房人愿意补齐剩余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
否则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企业联合中介机构共同推出“以旧换新”购房方案。
换房人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共同签订“以旧换新”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换房人意向购买的新房设定一定期限的“解约保护期”(建议不少于90天)。
在协议约定期内,中介机构优先推荐换房人房源,并适当减免经纪服务费用。
旧房未售出,但换房人愿意补齐剩余购房款的,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继续完成新房交易手续。否则开发企业和换房人按约定解除协议并无条件退款,换房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市民可向已推出“以旧换新”购房方案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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