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村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即村民依法享有的在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然而,近年来,一些村民建房时超出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载范围,那么对于这种超出宅基地证载范围所建的房屋一旦被拆除,能否获得赔偿?
段某诉某村委会拆除其建设的平房三间、阳光房三间等,主张该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
涉诉房屋位于顺义区某村段某宅院西侧,该房屋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诉宅院内有北正房三间、玻璃房三间、水井、菜地和院墙,该房屋系由段某出资所建。2021年村委会将涉诉宅院拆除,称其拆除行为是经过村两委决议,系依法依规拆除。段某主张,涉诉宅院在丈量宅基地时因其家中无人而未丈量,且取得了相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享有涉诉被拆除房屋所在院落的合法使用权,故法院对段某主张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未予以支持。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基于前述规定,某村委会拆除涉诉房屋的出发点系维护村集体利益,且在程序上亦经过相关会议决定。作为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段某,应遵守村委会相关决定,按期主动拆除涉诉房屋,但段某未按要求履行。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村规民约、两委决议未依法被撤销之前,村委会依照村规民约、两委决议进行的拆除行为是否侵权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村规民约、两委决议的规定。本案中,段某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建建筑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诉被拆除建筑在其宅基地使用证范围之内,段某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被拆除的建筑所在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故法院对段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可见,超出宅基地范围建房被村委会拆除后,难以获得赔偿。
宅基地上建房时,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文件的要求;其次,要按照审批流程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建房手续合法;第三,房屋要建在自家宅基地证载的四至范围内,避免出现超出证载范围的情况。
来源:顺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