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邻居宅基地修围栏!法院咋处理

创业   2024-11-09 18:35   河南  

俗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

邻里纠纷更甚。

案情回顾

2023年初,紫阳县毛坝镇贺某在维修其家门口的便道路时,擅自占用了邻居张某家的宅基地,具体包括修建硬化地面和不锈钢围栏。张某一家多次尝试与贺某协商,希望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土地原状,但均未取得成效。经毛坝镇土管所等部门勘查,认定贺某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宅基地的侵占。虽经相关部门调解,然而未能化解这一纠纷,张某等四人(该土地归张某等四兄妹所有)无奈之下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贺某拆除侵占宅基地上的相关设施并恢复原状。

贺某则认为,临时修建坎子和围栏是因为张某家的土质坎子垮塌,为保障贺某及另外两家人的房屋财产安全及通行安全,三家人共同采取的自救措施,主观上并无侵占张家财产的故意。而且强调该保坎和围栏并非他一家独自修建,是三家人合力为之,修建位置是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并非张某所说的土地。

法院处理

紫阳县人民法院毛坝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邻里关系的和谐与长远发展,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多次走访现场,耐心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从邻里情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进行劝解和引导,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避免邻里关系进一步恶化。然而,尽管付出了诸多努力,双方仍未能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调解最终失败。

毛坝法庭便对双方提交的陈述及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经查明,该土地系张某父母的宅基地,张某父母相继离世后,张某等四人作为其子女,依法继承了该土地使用权。而贺某修建的保坎及围栏,经核实该土地处于张某父母土地的范围内。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张某等四人在其父母死亡后,依法继承了父母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张某等四人依法享有该土地的合法权益,贺某修建的保坎及围栏处于该土地范围内,侵犯了张某等四人的合法权益。对张某等四人要求贺某拆除贺某侵占该土地范围内修建的保坎及围栏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贺某提出的土地证应换证及土地属村集体的辩解,因贺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土地为超占,且现有土地证合法有效,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2024年2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贺某拆除其修建的位于张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载明范围内的保坎及围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来源: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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