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生意都是好生意”
就在近日,西南某化妆品实体店店主陈浩楠向青眼爆料,“今年名下店铺已多次被职业打假人盯上。最近一次,职业打假人向工商部门举报店铺销售的进口牙膏存在备案问题,被要求赔偿1000元‘协调费’解决。”
事实上,不止一家化妆品店被职业打假人“关注”。而青眼进一步调查发现,职业打假人不仅深谙化妆品实体店的打假门路,甚至还形成了一条教培产业链。
被职业打假人四次“光顾”
在化妆品行业,有不少商家也饱受职业打假人困扰。今年以来,陈浩楠已经历了职业打假人的四次“问候”,最近一次发生在9月3日。当天,陈浩楠收到了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短信,“被告知自己销售的商品又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了,本次被盯上的是一款进口韩国牙膏。”
“对方投诉我们销售的进口牙膏没有海关备案编号,进而要求与我们进行协商赔偿1000元以解决此事”。不过,陈浩楠拒绝了协商。他告诉青眼,“据国家药监局规定,2023年11月之前生产的进口牙膏是不需要进行备案的,所以我们的产品符合规定。” 因此,按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他先后出具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报关材料以及产品合格证明。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多次“光临”,陈浩楠称其已不胜其扰,“我们能够配合工商部门证明所售产品合规的所有取证。只是频频遭遇这种无端增加工作量的事情,无疑就是给我们的经营在添堵。更何况,对方动辄提出1000元的协调费,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
而陈浩楠不是唯一被职业打假人“选中”的人。另一知名线下化妆品连锁店店主张毅也有着曾被职业打假人索要“协调费”的经历,他告诉青眼,职业打假人通常会采取区域行动,“当他们抵达一个地方,基本上这一片的化妆品店都会被光顾一遍。”
据张毅介绍,职业打假人通常有自己的重点关注对象,如查看店铺是否存在面膜拆包单片售卖、进口化妆品是否有中文标识等问题。接着,通过在店内购买了其认为存在问题的产品后,职业打假人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直接找到店里提要求,句句不提钱,句句全是钱;第二,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谋求协商解决。”
“很多职业打假人投诉至主管部门后,不会到现场,就直接打电话要结果,迫使你答应。现在实体店已经很难了,如果主管部门操作不当,这就足以让一家门店关闭。”张毅表示。不过,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投诉行为,张毅的态度和陈浩楠一样,“化妆品店一定不能够妥协,而应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要给了一次协调费,就会有更多职业打假人如法炮制进行索赔。”
有卖家宣称“打假一年奔小康”
青眼调查发现,职业打假人不仅对化妆品有特定的关注点,甚至还形成了一条教培产业链。在知名二手交易平台闲鱼,青眼以“打假”为关键词搜索,弹出了不少“打假技能培训课程”,有卖家甚至宣称“年年打工一场空,打假一年奔小康”。
随后,该“打假老师”还以一款知名国际品牌面霜为例,向青眼详细讲解了操作方法:首先打开网页,搜索产品名,点击网页推荐的商品链接。在商品详情页面,截下产品图和备案信息图。然后,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一下公开批文。“打假老师”进一步解释,“化妆品的备案号若是注销,就是不能再生产销售的。”
另外,“打假老师”还向青眼讲解了看化妆品批文过期的“技巧”。“很多假冒厂家销售的化妆品,会套用以前的批文(备案号),但原来的产品却和现在不同。你们可以查看化妆品监管APP上的产品包装平面图,很多与市面上卖的包装是不一样的。”
对于线下实体店,“打假老师”也详解了一套流程。如进店前,准备好记号笔、记住店铺位置;在店内,全程录下产品的购买流程、在问题产品上做记号、找商家索要小票;离店后,投诉至当地市监局电话,说明时间、地点、事件、诉求。最后,“打假老师”还再三叮嘱,“为避免敲诈勒索的风险,所有维权均应通过职能部门进行协商投诉,切勿私下找商家。”
为“职业索赔恶意投诉”戴上紧箍咒
某种程度上说,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也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更让被投诉企业苦不堪言。华北某知名化妆品连锁店负责人就表示,“现在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帮助店家改进的职业打假人不多见,相反,以牟利和敲诈的居多。”
那么,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边界究竟在哪里?
“长远来看,职业打假人会促进门店对商品要求管理更严谨、更规范”。江苏某化妆品连锁店创始人直言,“只要门店正规经营,身正不怕影子歪。”合肥臻至企业管理公司总经理邢少山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嫌敲诈勒索、不触犯法律,其实是能促进行业公平发展、合法经营,敦促经营者提高自我要求的。同样,店铺经营者也需要公平公正的经商环境。
事实上,针对化妆品商家不胜其烦的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行为,政策层面也给出了有力回应。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对那些滥用投诉举报权力、无端侵占政府行政资源的恶意投诉者起到限制和震慑作用。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投诉人“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局还首次明确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下称《重点举措》)。《重大举措》明确表示,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要从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