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师同款”引流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了一家网店销售建盏,其中有一款产品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发现该产品后,授权某公司代为维权。
代为维权的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在该网店购买建盏一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被告的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认为,涉案建盏产品标题链接中“孙建兴同款”不存在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且孙建兴所属商标的产品价格均在万元以上,而讼争产品售价仅79元,不会造成市场混淆。此外,在得知此款产品链接标题存在侵权嫌疑时,也立即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虽然不会必然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仅在商品标题宣传中使用涉案标识,并未在商品上使用,故对原告主张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故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私自在宣传中用剧照、截图
律师:涉侵权
为此,该电视剧剧组在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表示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发现后将进行维权。
对此,狄律师介绍:“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热播电视剧维护自身权益,一般从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3个方面出发。”从商标权来看,上述电视剧系列商标超过200件,如“汪小姐”“上海繁花”“三羊”等商标已被申请,在商标有效期内,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这些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
狄律师表示,著作权保护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维权类型。除了公众熟知的盗版、盗播之外,在营销时使用电视剧剧照、截图也可能构成侵权。“餐馆可以卖汤泡饭和干炒牛河,但不能未经许可在宣传中使用电视剧剧照、截图招揽顾客,或者以电视剧同款为噱头,甚至标注是剧组推荐菜品,这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不连名带姓也算侵权吗?
对此,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只是使用“汪小姐”这样具有泛用性的词汇,不能仅以此认为其特指剧中人物认定侵权。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近期一档热门综艺中,一位麦姓参演者带火了“熏鸡”这款菜品。如今打开电商平台搜索“麦某”,不少标有“麦麦同款熏鸡”的商品赫然在列。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余律师提醒,如果店家使用了麦某的肖像,并且产品描述的麦麦也能指向麦某本人,就已经构成对麦某本人肖像权的侵害。
法官提醒:慎用“某某同款”做推广
法官提醒,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与商业道德,电商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慎用“某某同款”进行推广,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央视网
编辑:邓珺文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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